03.01 什麼樣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才有約束力?

血色浪漫34817754


你這個問題帶有充足的法律意味了。簡單的說,具有法律效力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才有約束力。


所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是指物業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就前期物業管理階段雙方的權利義務所達成的協議,是物業服務企業被授權開展物業管理服務的依據。

也就是說,這個合同的簽約雙方是:甲方開發商,乙方某個物業公司。


相關法規對於這個問題的規定有:

《物業管理條例》中,明確規定“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建設單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應當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此外,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應當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

這就是說,我們作為購房者,如果要買這個小區的房子,我們與開發商簽訂的購房合同中,已經包含了前期物業合同的內容。


再查最高法《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的第一條就明文規定:

建設單位依法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約束力。


綜上,你的問題,什麼樣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才有約束力?

只要是開發商與前期物業公司依法簽訂的,那就沒有問題。

那麼依據的什麼法呢?除上述法規外,你可以再查閱原建設部於2003年發佈的

《前期物業管理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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