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1 對孫揚案的一點評價

關於孫揚案,因涉國際組織法及體育法等不熟悉領域,本不想置評,但看了眾多文章後,有如下幾點不得不說:

一、關於事實

孫揚此次可否不提供尿檢樣品?

孫揚等可能認為自己確實沒有服用興奮劑,這是客觀事實。但裁判者未親歷現場,只能根據既有證據和裁判規則及經驗進行裁斷。

孫揚懷疑尿檢官沒有合法授權,據此不提供尿樣,本身沒有問題。且尿檢官此前曾被孫揚投訴,存在利害關係從而不能公正取證的可能,故孫揚此次拒絕提供尿檢樣品並無不妥,即便規則規定一人獲授權即代表全體獲授權,但規則是為了查明事實真相而定,而非規則本身。因此,除非規則要求孫揚即便懷疑授權資質,也要附保留意見地提供樣品。否則,孫揚可不向不合資質者提供樣品。

二、關於規則

瞭解仲裁規則的重要性至關重要。

即便相同的事實,按不同的裁判規則進行認定和裁判,也可能得出不同的結果。所以在遭遇訴訟仲裁案件時,一定首先要理解裁判規則,就象體育比賽要首先理解和適用比賽規則一樣。

三、關於律師

庭審剛結束就認為贏定了,結果一出來就攻擊裁判機構的行為,無論如何不是一名專業律師該有的表現,但媒體揭露其之前代理刑案和家事案件就指責其專業性,並不準確也不合理。律師的專業,不是隻熟悉某一類法律,而是應具有律師思維方式,或think like a 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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