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9 《人民司法》2019年不當得利案例裁判要旨5則

1.同居期間的必要生活費不構成不當得利

【裁判要旨】男女雙方戀愛同居期間,日常生活開支屬於必然產生的消費,不應認定為不當得利;一方為另一方墊付的小額醫療費用,沒有超過合理的度,一般也不應當認定為不當得利。

2019年11期35頁

2.對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財產中不當得利請求權的把握

【裁判要旨】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除法定應當歸夫妻一方的情形外,原則上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其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婚外異性進行感情交往並將共同存款等夫妻共同財產給予該第三者的行為系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該行為侵害了夫妻另一方對該共同財產的合法權利。而婚外第三者取得該財產並無合法依據,構成不當得利,此時夫妻另一方可基於其對該共同財產的合法權利向婚外第三者主張不當得利請求權,要求其返還該財產,法院對此依法應當予以支持。

2019年11期14頁

3.依合同取得他人添附財產不構成不當得利

【裁判要旨】構成不當得利的前提是取得他人財產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他人未經本人同意且在本人財產上添附的財產,不屬於不當得利。

2019年11期11頁

4.給付型不當得利中受益人的證明協力義務

【裁判要旨】在給付型不當得利中,關於爭訟款項的給付欠缺法律根據,應由請求人承擔舉證責任。因給付行為欠缺法律依據系消極事實,本質上難以直接證明,故請求人對於他人取得不當利益致其受損的事實已經舉證證明,且給付行為欠缺法律依據確實存在一定蓋然性的,受益人就其抗辯的原因事實,負有真實、完全和具體的陳述義務,並應提供相關證據材料,以供請求人予以反駁。受益人未完成證明協力義務的,可根據證明標準規定,認定請求人舉證已達高度蓋然性,不當得利成立,受益人應負返還義務。

2019年11期7頁

5.給付型不當得利的舉證責任分配給付型不當得利的舉證責任分配

【裁判要旨】不當得利糾紛中,由誰來承擔一方獲益沒有法律根據的舉證證明責任,由於我國立法並未予以明確,該舉證責任的分配問題在理論界和實務界均存在爭議,系此類案件的審理難點。不當得利的類型根據其發生原因可以分為給付型不當得利和非給付型不當得利。在給付型不當得利中將上述舉證責任分配給原告具有正當性和合理性。對於指示給付,被指示人向領取人進行給付是基於指示人的要求,被指示人若要就其給付主張不當得利也只能向指示人主張,而不能直接向領取人主張。

2019年11期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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