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9 隱瞞謊報、擅自脫離治療該如何處置?—專家解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涉及法律法規十五問

疫情防控,牽動著每一個人的心,傳染病防治更關係到每一個人的生命健康。面對新冠肺炎疫情,依法科學有序的防控至關重要。關於傳染病的類別和防治,我國法律是如何規定的?日前,記者採訪了四川省衛健系統相關專家,為大家解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關法律法規。

一、關於傳染病的類別,我國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一)甲類傳染病是指:鼠疫、霍亂2種。

(二)乙類傳染病是指: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新冠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質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27種。

(三)丙類傳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風疹、急性出血性結膜炎、麻風病等11種。

不同類別的傳染病分別採取不同管控措施。甲類傳染病的預防和控制措施是最嚴格的。2020年1月20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將新冠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

二、什麼是傳染病的"乙類管理、甲類防控"?

《傳染病防治法》第四條規定:"對乙類傳染病中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採取本法所稱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其他乙類傳染病和突發原因不明的傳染病需要採取本法所稱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及時報經國務院批准後予以公佈、實施。

本次新冠肺炎的致死率雖然不高,但因其傳染性較強、社會危害性較大,必須及時進行嚴格的管控,所以採取甲類傳染病的管控措施。

三、在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工作中,單位和個人有哪些義務?

《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傳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在治癒前或者在排除傳染病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

《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

四、對拒絕或者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病人、疑似病人應如何處理?

《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採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例如:近日,河北邢臺市塗某某為湖北務工返鄉人員,當他有發熱症狀後被隔離進行醫學觀察。為防止疫情擴散,與塗某某有過幾次接觸的李某某於1月30日下午17時許,被隔離在一家公館進行醫學觀察。當日晚20時許,李某某在未經工作人員同意,不聽工作人員勸阻的情況下,強行離開隔離點、強行通過檢測點返回家中。1月31日當地公安局對李某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處罰。

五、對隱瞞、緩報、謊報或阻礙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應該如何處理?

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規定,在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中,有關單位和個人未依照規定履行報告職責,隱瞞、緩報或者謊報,阻礙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拒絕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指定的專業技術機構進入突發事件現場,或者不配合調查、採樣、技術分析和檢驗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例如:武漢某醫藥公司職工王某某,1月19日回長春探親後,未向社區報備,不主動居家隔離,故意隱瞞在重點疫區工作生活經歷和返回長春行程事實,欺騙就診醫生,且多次主動與他人密切接觸、就餐,現已導致5人直接感染、多人封閉隔離觀察,造成嚴重後果。2月2日,長春市公安局朝陽區分局對王某某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偵查。

六、對已經發生新冠肺炎病例的相關場所裡的人員,可以採取哪些措施?

《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對已經發生甲類傳染病病例的場所或者該場所內的特定區域的人員,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實施隔離措施,並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接到報告的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即時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上級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決定的,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解除隔離措施。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隔離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並宣佈。"

七、疫情發生後,政府可以採取哪些緊急措施?

《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預防、控制預案進行防治,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必要時,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採取下列緊急措施並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劇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

(二)停工、停業、停課;

(三)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

(四)控制或者撲殺染疫野生動物、家畜家禽;

(五)封閉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場所。

上級人民政府接到下級人民政府關於採取前款所列緊急措施的報告時,應當即時作出決定。

八、將新冠肺炎列入"檢疫傳染病"管理,對出入境人員主要有哪些影響?

《國境衛生檢疫法》第四條規定:"入境、出境的人員、交通工具、運輸設備以及可能傳播檢疫傳染病的行李、貨物、郵包等物品,都應當接受檢疫,經國境衛生檢疫機關許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

第十二條規定:"國境衛生檢疫機關對檢疫傳染病染疫人必須立即將其隔離,隔離期限根據醫學檢查結果確定;對檢疫傳染病染疫嫌疑人應當將其留驗,留驗期限根據該傳染病的潛伏期確定。因患檢疫傳染病而死亡的屍體,必須就近火化。"

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國境衛生檢疫機關對來自疫區的、被檢疫傳染病汙染的或者可能成為檢疫傳染病傳播媒介的行李、貨物、郵包等物品,應當進行衛生檢查,實施消毒、除鼠、除蟲或者其他衛生處理。"

九、出入境人員拒絕接受檢疫或者抵制衛生監督,拒不接受衛生處理的,其法律後果有哪些?

《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九條第三項、第一百一十條第一款規定,對拒絕接受檢疫或者抵制衛生監督,拒不接受衛生處理的,處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十、編造、故意傳播虛假疫情信息的人,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五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編造並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而進行傳播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暫停其業務活動或者吊銷其執業許可證;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對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規定:"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例如:今年1月,楊某某在微信群內發佈內容為"成都明天不會封城,但疾控中心會有一個大消息,現在疫情情況嚴重,讓大家立即去超市囤食物,千萬不要出門"的不實消息,被大量轉發,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楊某某發佈假消息擾亂公共秩序,公安機關對其進行調查處理。

十一、對不服從、不配合或者拒絕執行有關政府決定、命令或者措施等行為,有哪些法律責任?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法規定,不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佈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採取的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第三款規定:"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款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十二、引起新冠肺炎傳播或者有引起傳播嚴重危險的,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嗎?

《國境衛生檢疫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條規定:"違反國境衛生檢疫規定,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十三、在防控新冠肺炎過程中,對經營者的價格違法行為如何處罰?

《價格法》第六章、《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四條至第十五條詳細規定了各項價格違法行為的處罰措施。

例如,對"捏造、散佈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行為,《價格法》第四十條規定:"經營者有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有關法律對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的處罰及處罰機關另有規定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規定:"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一)捏造、散佈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的;

  (二)除生產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儲數量或者存儲週期,大量囤積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商品,經價格主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

  (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

  行業協會或者為商品交易提供服務的單位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撤銷登記、吊銷執照。

前兩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單位散佈虛假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依法應當由其他主管機關查處的,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提出依法處罰的建議,有關主管機關應當依法處罰。"

例如:北京一藥店以每盒850元的價格銷售N95口罩,當地市場監管部門擬對其處以300萬元罰款。大家都在眾志成城共度時艱,有些人卻在掙著昧心錢。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十四、疫情信息是如何報告的?

對不同的單位和個人來說,規定也是不同的。首先,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都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控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

疾控機構接到甲類、乙類傳染病疫情報告或者發現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應當立即報告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立即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同時報告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

港口、機場、鐵路疾控機構以及國境衛生檢疫機關,應當向國境口岸所在地的疾控機構或者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並互相通報。

有報告職責的機構和人員,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要追責。

十五、在疫情防控過程中,疫情信息由誰發佈?

《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國家建立傳染病疫情信息公佈制度。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定期公佈全國傳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定期公佈本行政區域的傳染病疫情信息。傳染病暴發、流行時,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向社會公佈傳染病疫情信息,並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向社會公佈本行政區域的傳染病疫情信息。公佈傳染病疫情信息應當及時、準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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