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8 琢筆疫情的你,當心權利正流失於指尖(上)

琢筆疫情的你,當心權利正流失於指尖(上)

這裡是阿秋,一個年輕的筆桿兒,(悄悄告訴我,疫情期間的你,有無認真寫作呢)

寫?是一個很難的事情。

寫好一篇文?更是難上加難。

網絡時代的發展,在不同的平臺湧現出許多優秀的作家,他們的產出驚人,在評論文學界,有的甚至能“一日三餐”,(這是一個網絡梗,早上小糖文,中午千字餅,晚上十萬夾饃),當然這並不是特殊現象,在多個平臺,均有這樣的大咖存在。

那麼問題來了:

這些業界大咖,真的如傳說中那樣,一字一句,琢筆耕耘嘛?

我相信大部分咖們都有這樣的實力,但有一些部分“咖”們,正將很多網絡作家,平臺寫手辛辛苦苦撰寫的文章,以秒速拆解著!

本科四年,老師當年在《著作權法》課堂上講到觸目驚心的案例,還時常浮現在腦海。

當心了,筆友們~~~

你有沒有中招呢?


洗稿誕生之初來自於新聞界,是專門的術語,就是以更換一定的表達方式(句式、詞彙、結構等),將他人的新聞作品內容(事實和觀點)變成自己的作品,在前互聯網時代,由於缺乏新聞資源等問題,同行之間相互洗稿(有的地方叫炒稿)得到默許和寬容,而且也僅限於比較簡單的事實消息,但到了互聯網時代,信息爆炸充斥著整個社會,洗稿已經成為一種公害。

還有一些網絡寫手團體,將洗稿作為任務“單子”衝業績,拿獎金。甚至將手伸到文學領域、時評報道、以及學術報告中。

(相關法律規定:《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著作權人擁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第四款規定,著作權人擁有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第十六款規定,著作權人擁有彙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彙集成新作品的權利;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受法律保護(第二條)


琢筆疫情的你,當心權利正流失於指尖(上)


槍手行業,自古都有,在古詩還有一個響亮的名字,“捉刀”,如今在現代撰稿人中,槍手的分類五花八門,有替寫的“硬槍”,洗稿的“水槍”,打擊新人的“火槍”,槍手無論在哪個行業都存在著極大的弊端,在供稿行業中,“火槍手”是十分惡劣的一種存在,這類人簽訂某種非法合同,在放棄了自己的知識產權之後,拿取低於行價的稿酬。去為某個利益團體打擊入行的新人,確保自身能把握該行業的某種規則,例如一部電影劇本,往往製作人本著打壓新人的想法,便會聘用所謂的槍手,坐擁資源,然後剽竊他人劇本幫其創作,然後把署名授予自身利益團隊的編劇。

作為入行的新人,甘願與“火槍手”為伍是一種於己於人都充滿弊端的行為,這不單單是對於其他新人的打壓,更是對於自己勞動的一種褻瀆行為,同樣還讓製作人養成了逃避競爭的慣性思維,這對於一個行業的發展是極為不利的。

(相關法律規定:《反壟斷法》第六條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 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下列單位或者個人,以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

(一)交易相對方的工作人員;

(二)受交易相對方委託辦理相關事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三)利用職權或者影響力影響交易的單位或者個人。

經營者在交易活動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對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間人支付佣金。經營者向交易相對方支付折扣、向中間人支付佣金的,應當如實入賬。接受折扣、佣金的經營者也應當如實入賬。)

琢筆疫情的你,當心權利正流失於指尖(上)


還在學生時期的我,發現了網絡上時常出現“xx投稿小助手”、“xx徵文”、“xx有獎徵文平臺”平時喜歡寫一些東西,便試著去發表了一些文章,一部分平臺果然在獲獎之後,郵寄過來了獎金和證書,而一部分平臺從此就失去了音信,或者是發一份沒有關於作品去向的落選通知,至於我的作品去哪兒了,我就無從得知了,後來,在某次刷微信的時候,發現了我那篇文章,已經被篡改的面目全非,當時十分憤怒,沒有接觸到法律,憤怒之餘又無可奈何。

在後來的寫作道路之上,尚能辨別一些違規平臺,發現這些平臺往往有以下幾個特徵:

1、不設具體獎項,只談有獎。

2、編纂一些無人知曉,似有似無的平臺和名稱作為掩蓋,混淆視聽。(如“xx杯”世界華語鄉村小說大賽、人民國際出版平臺有獎徵文、中國作家華人論壇文章徵集之類的)

3、整個作品徵集和評選無公示。

4、無署名權歸屬。

5、落款無解釋權歸屬。

還有很多,在此不做一一列舉。

文章即文字,文字即孩子,每個作家筆下創作出來的文字猶如親子,如果由外人隨意宰割,再披上陌生的華麗衣裝,

作者,該如何是好?

(相關法律規定:《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本法規定可以不經許可的除外。 許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許可使用的權利種類; (二)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或者非專有使用權; (三)許可使用的地域範圍、期間; (四)付酬標準和辦法; (五)違約責任; (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五條

轉讓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權利轉讓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作品的名稱; (二)轉讓的權利種類、地域範圍; (三)轉讓價金; (四)交付轉讓價金的日期和方式; (五)違約責任; (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六條

以著作權出質的,由出質人和質權人向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

第二十七條

許可使用合同和轉讓合同中著作權人未明確許可、轉讓的權利,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另一方當事人不得行使。

第二十八條

使用作品的付酬標準可以由當事人約定,也可以按照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付酬標準支付報酬。當事人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付酬標準支付報酬。

《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締約過失):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 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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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秋的結語:

疫情當前,各大報社、雜誌社,網絡平臺,公眾號開始大量徵稿,徵集在疫情中的人和事,在此期間,筆友們一定要注意分辨真偽,明察虛實。

如果是網絡平臺,投發稿件,要選一個值得信賴的渠道。如何在這場疫情中搏擊浪潮的同時,做到“三千弱水取一瓢飲”呢?

阿秋有個小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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