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9 孫楊禁賽與法律知識及“陰謀論”

以下文章來源於明律如是說 ,作者陳明東耳西來

孫楊禁賽與法律知識及“陰謀論”

明律如是說

明律,上海律師,向光而生的蘑菇,想往前走的螃蟹。


據新華社報道:國際體育仲裁法庭(CAS)2月28日就世界反興奮劑機構(WADA)上訴國際泳聯反興奮劑小組和孫楊一案做出的裁決,中國游泳選手孫楊未能遵守世界反興奮劑機構的規定,決定對孫楊禁賽8年。

孫楊禁賽與法律知識及“陰謀論”

筆者現就這一事件,略微評析一下,捎帶著科普一些法律知識。


知識點一:解決糾紛仲裁機構與法院只能二選一。


這個國際體育仲裁法庭即CAS,雖然名字中有“法庭”二字,但它其實不是“法院”,而是一家“仲裁機構”,一家1984年成立的專門為解決體育糾紛而設立的國際性仲裁機構。

一件糾紛發生後,要麼去法院,要麼去仲裁機構,選定仲裁機構的話,就不能去法院訴訟解決爭議了。只有雙方簽訂有明確的仲裁協議(條款),並選定仲裁機構,才能去仲裁機構仲裁,仲裁是“一局終局”的,即只處理一次,而訴訟有二審或者多審,我國目前是兩審終審制。

同理,選定法院為爭議解決機構(即“約定管轄”),就不能去仲裁機構仲裁。

那麼,如果不選呢?不選的話,就默認為去法院訴訟解決。

所以,如果以後籤合同時,你想選定或排除仲裁機構的話,最好看一下合同中“爭議解決條款”的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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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的原因是:孫楊未完整配合反興奮劑檢查,且沒有足夠證明為何破壞檢測樣本。但這份裁決書裡稱,孫楊之前的所有成績都有效。

之前雙方的觀點可各歸納為一句話。

WADA:孫楊有前科,這次還“暴力抗檢”,阻止檢測人員帶走已抽取的血樣。

孫楊:我們無法確定檢測人員的授權和身份,當時檢測人員“同意”不帶走已抽取的血樣。

這次仲裁各方爭議的焦點是孫楊抗檢是否成立?如何處罰?根本沒有涉及孫楊是否“嗑藥”的事宜。所以,說孫楊“嗑藥”被坐實了,被處罰了的言論是沒有依據的。

知識點二:什麼叫爭議焦點?

仲裁機構出的法律文書叫“裁決書”,法院也有一種法律文書叫“裁定書”。但這兩者雖然名稱相近,但兩者還是有較大的區別的,除了出具機構、依據的法律來源不同,最大的區別在於“裁決書”是處理實體問題的;而“裁定書”不處理實體問題,是處理程序問題的,所謂程序問題,通俗地說就是“遊戲規則”吧。

不管是訴訟還是仲裁,都存在所謂爭議焦點,簡單地說就是糾紛的核心,矛盾的交鋒點,就是案件的勝負手,是案件雙方當事人爭執的問題所在。

爭議焦點一般由裁判者在形式上予以歸納、並經當事人確認,它是引領案件審理、糾紛解決的主線和樞紐,而當事人各方的訴辯表現、各自對爭議焦點的理解及由此選擇的攻防基礎、採取的應變策略,均有可能影響裁判結果

孫楊案件的爭議焦點就是,孫楊有無抗檢?孫楊有無理由抗檢?若孫楊抗檢,應否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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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CAS的裁決不服的話,孫楊可在30天內就仲裁結果上訴至瑞士聯邦最高法院。

孫楊在知道裁決結果的第一時間就發微博回應“我一直堅信自己的清白。”表示“我已經委託律師向瑞士聯邦最高法院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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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就仲裁結果不服,上訴到法院要求撤銷仲裁裁決的,法院是怎樣處理的呢?

知識點三:要求撤銷仲裁裁決的,法院一般只看仲裁有無程序錯誤。

仲裁機構是獨立於司法體系之外的裁決機構,基於慣例,各國法院都充分尊重仲裁的裁決結果,對仲裁裁決涉及的實體問題一般不做處理,只看裁決過程中有無程序錯誤。

通俗地說,不看裁決結果有無錯誤或不足,只看仲裁的過程中有無“違反遊戲規則”的作弊行為。

具體到孫楊案件,孫楊有權在特定情形下(具體為PILA第190條第(2)款所列情形)向瑞士聯邦法院申請撤銷CAS裁決。

瑞士聯邦最高法院有權撤銷CAS裁決的情形相當有限,因為瑞士最高司法機構不會對仲裁庭就事實的認定、規則的解釋、適用及推理作實質審查,而僅審查仲裁程序是否合法,即只有在仲裁庭的組成、獨立中立、管轄權有嚴重瑕疵,或是違反仲裁的正當程序(due process)和公共政策(public policy)的情形下,CAS仲裁裁決才可能被瑞士聯邦最高法院撤銷。

自CAS成立以來,這一翻案比率極低,約為7%。

在孫楊案公開聽證結束時,仲裁庭已向孫楊和FINA,以及WADA確認,所有當事人對仲裁程序的正當性表示滿意。因此,孫楊案在瑞士聯邦最高法院翻案的可能性僅在理論層面存在。

在我國,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下列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一)沒有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這些情形基本也是程序方面的,但第(四)、第(五)款和實體問題有交叉,而且,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

可見我國法院對仲裁裁決撤銷的情形比瑞士聯邦法院要多一些。

但即便如此,在司法實踐中,撤銷仲裁裁決的判例也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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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而言之,也就是說仲裁裁決作出後,基本是很難推翻的。因此,孫楊翻案的幾率很低,只有理論上的可能性。

孫楊今年29歲,禁賽8年,基本上吹響了宣告孫楊運動生涯結束的哨音。

那麼,CAS孫楊案的裁決結果是正常結果,還是受到了一些“境外勢力”的影響呢?

筆者檢索了一些類似案例,很遺憾,我認為CAS一直都是這樣處理的,不是針對孫楊。

2003年巴西遊泳運動員阿澤維多懷疑檢測人員的的專業性和公正性,因此拒絕接受藥檢。

CAS發聲,“毫無疑問,我們認為,反興奮劑檢測和DC規則的內在邏輯要求並期望,無論何時,不管運動員是否反對,只要身體、衛生和道德條件允許,均應提供樣本。否則,運動員們將會系統性地以各種理由拒絕提供樣品,使得檢測無法進行。”

於是阿澤維多最終敗訴。

此後,CAS一直秉承這樣的原則與處理尺度。

運動員拒絕藥檢的幾個常用理由有:1.沒有得到公平的對待,藥檢受到干擾(CAS 2008/A/1564);2.無法確定檢測人員的授權和身份(CAS 2008/A/1470);3. 檢測人員在藥檢過程中存在過激行為(CAS 2004/A/714)。

但在由此引發的相關案例中,CAS無一例外地判運動員敗訴,認為這些幾乎都無法認定為躲避藥檢的正當理由。

孫楊案件中,仲裁員認為,孫楊可在配合取樣的同時發表異議,即“有異議地接受檢測”。

孫楊禁賽與法律知識及“陰謀論”

孫楊的“前科”是什麼呢?

孫楊曾在2014年因尿樣被檢測出違禁成分遭到處罰,起因是其治療心臟病的處方藥物含有曲美他嗪,2014年1月1日開始這種物質被WADA納入禁用藥物清單。然而孫楊及其團隊對此變化一無所知,導致出現興奮劑陽性結果。

必須指出的是幾個月後,「曲美他嗪」被證實不含有「興奮成分」,踢出了興奮劑名單,但仍屬於禁藥,可以作為心臟代謝藥物。

而孫楊也成為唯一一個因為「曲美他嗪」而被禁賽處罰的運動員。

這個前科,其實孫楊有一點點“冤”的,但是在規則內,不算冤。

這就如同足球比賽裁判的錯判一樣,不管事後如何如何,裁判當時在場上的判罰都是不會更改的。

所謂“前科”,再加上沒有“有異議地接受檢測”,而是“抗拒檢測”,所以孫楊被禁賽8年。

孫楊禁賽與法律知識及“陰謀論”


考慮到該運動員於2014年6月,被裁定犯有違反反興奮劑規則的罪行,小組得出結論認為,根據第10.7.1條FINA DC,從裁決之日起,必須對該運動員實施為期八年的不合格期。

由上可見,孫楊當時可以有更明智、更穩妥的選擇,然而在那個可能決定他運動生涯命運的晚上,他選擇了一條更冒險、風險更大的路。

我個人認為,孫楊沒有服用禁藥,他的成績是真刀實槍幹出來的。

從2008年至2018年11月,孫楊接受國際泳聯的「飛行藥檢」次數就有46次,這裡還不包括WADA、中國反興奮劑中心和國際奧委會的檢測次數。

除了2014年因不熟悉規則導致的「曲美他嗪」事件,孫楊通過了每一次的興奮劑檢測。所以他的成績是靠自身努力得來的,沒有“嗑藥”。

身正不怕影子斜。


孫楊禁賽與法律知識及“陰謀論”


既然孫楊是清白的、強大的,那麼當晚他確實可以“有異議地接受檢測”,而不是用“撕卷子”的方式來證明自己沒有作弊。

孫楊辯稱的,防止別有用心的人,害怕不公正的檢測結果,其實都是他的一種推論和臆測。

假使孫楊“有異議地接受檢測”,表明了自己的“異議”,我想WADA應該不會蠢到在運動員表示異議的樣本上動手腳,去構陷孫楊的。

說到底,陰謀論害死人啊。

就算孫楊不是陰謀論者,估計他的身邊也不乏這種人。

WADA既是本案當事人,也是有關規則的制定者,還擁有規則的解釋權,從這個角度來看,對孫楊也許是不公平,這也引發了許多此事本身就是“陰謀”的聲音。

但是,僅從法律規則的層面上而言,這個結果是站得住腳的。如果你沒強大到能制定或改變規則,那麼最好的選擇是:先遵守規則,先活下來,然後設法變得強大或有影響力,然後改變或制定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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