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9 事關口罩,遼寧下發最新通知!公安機關:嚴打這類犯罪

為加強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關商品價格管理,省政府辦公廳昨日印發

《關於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加強相關商品價格管理的通知》。《通知》提出,根據近期全省疫情防控相關商品經營和價格執行情況,為進一步保障市場供應,對部分疫情防控商品價格監管規定進行調整,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

調整口罩、消毒殺菌等部分疫情防護用品批發和零售環節進銷差率。將口罩、消毒殺菌用品批發和零售環節的進銷差率調整為均不得超過進貨成本(進貨價格+物流費用)的30%。

消毒殺菌用品是指酒精、84消毒液。其他消毒殺菌用品不在進銷差率調整範圍。

2

明確抗病毒藥品價格監管範圍和價格干預措施執行標準。根據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於印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診療方案(試行第六版)的通知》規定,將藿香正氣膠囊(丸、水、口服液)、金花清感顆粒、蓮花清瘟膠囊(顆粒)、疏風解毒膠囊(顆粒)四種藥品列入政府臨時價格干預監管範圍。

如有新版診療方案對抗病毒藥品進行調整的,從其規定。具體執行標準為:

(一)與2020年1月24日之前比較,銷售價格沒有上漲或漲幅不超過15%的,不視為不執行價格干預措施。

(二)以2020年1月24日之前銷售價格為基準,當前銷售價格漲幅超過15%未達到30%的,有關執法部門向經營者進行提醒告誡,責令限期執行漲幅不超過15%的價格干預措施。

(三)以2020年1月24日之前銷售價格為基準,當前銷售價格漲幅超過15%未達到30%,經有關執法部門提醒告誡後拒不改正的,或者當前銷售價格漲幅超過30%的,按照不執行政府價格干預措施依法處理。

3

疫情防控期間的其他相關商品價格管理規定仍按遼政辦明電〔2020〕5號文件執行。

4

全省疫情結束之後,本文件及相關價格干預措施一併廢止。

相關新聞

公安機關依法嚴厲打擊

利用疫情哄抬物價犯罪活動

近日,公安部聯合市場監管總局下發文件,指導各地加強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價格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從嚴從快懲處防護用品和民生商品亂漲價行為,切實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順利開展。按照部署要求,各地公安機關依法嚴厲查處、打擊利用疫情哄抬物價犯罪活動,快偵快辦了一批涉嫌非法經營犯罪案件。

●1月31日,廣東惠州公安機關對李某涉嫌非法經營案立案偵查。經查,1月份以來,醫藥銷售代表李某轉而推銷防護口罩,以高價向河南、浙江以及湖北十堰、荊州等地銷售,非法經營數額20餘萬元。

●2月6日,遼寧本溪公安機關對佟某涉嫌非法經營案立案偵查。經查,自1月18日起,佟某從本溪、鞍山等地勞保市場以5元每隻的價格購進口罩,在網上以高價對外銷售,非法經營數額57萬元。

●2月6日,山東煙臺公安機關對寇某涉嫌非法經營案立案偵查。經查,1月份以來,寇某借用親戚、朋友身份在淘寶網開辦網店20餘個,以15元左右的價格購進一批口罩,以高價對外銷售,非法經營數額250餘萬元。

●2月7日,湖北荊門公安機關對杜某涉嫌非法經營案立案偵查。經查,自1月22日起,荊門某大藥堂杜某以9元、9.9元每包的價格購進一次性口罩,以高價對外銷售,非法經營數額26.8萬元。

●2月9日,遼寧丹東公安機關對李某涉嫌非法經營案立案偵查。經查,2月1日以來,李某以8.7元每隻的價格購買10萬餘隻口罩,以高價通過微信對外銷售,非法經營數額150餘萬元。

根據《刑法》及《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

在疫情防控期間,違反國家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囤積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護目鏡、防護服、消毒液等防護用品、藥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價格,牟取暴利,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應當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

公安機關將積極會同檢察、審判機關和市場監管部門,堅決依法嚴厲打擊此類違法犯罪行為。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