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8 黎智英 時辰到

黎智英 時辰到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犯法者終須面對法律制裁!反對派去年8.31圖以宗教活動做“擋箭牌”,在未經警方批准下集結,在灣仔至中環一帶流竄搞事,參與的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前民主黨主席楊森及工黨副主席李卓人昨日被警方上門拘捕,三人被落案起訴違反公安條例第17A條“未經批准集結”,黎智英另涉於2017年刑事恐嚇東方報業集團記者,案件將於5月5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法律界人士詳述法律觀點,認為警方落控的法律理據充足,完全依法辦事。■大公報記者 黃慶輝

警方港島總區刑事署理高級警司黃東光昨午交代案情指出,港島總區重案組經調查後,於昨日拘捕三名年齡介乎63至72歲本地男子,涉嫌參與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至中環一帶發生的未經批准集結,三人涉嫌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7A條,其中一名72歲被捕男子,涉嫌與2017年6月4日港島東區發生的刑事恐嚇傳媒記者案有關。警方強調,拘捕行動絕無政治考慮。

黎智英慌張失措“無嘢講”

港島總區重案組約10多名探員,昨早七時許到何文田嘉道理道,上門拘捕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戴上口罩的黎智英被帶上警車,押往九龍城警署接受問話。另外,李卓人和楊森差不多同時間被上門拘捕,分別被探員帶返往長沙灣及西區警署。

中午12時48分,黎智英由兩名律師陪同步出警署,雙目無神的黎智英難掩慌張失措,面對記者追訪只稱“無嘢講”、“睇住我部車”,然後登車急返將軍澳壹傳媒大樓。壹傳媒行政總裁張劍虹及《蘋果日報》總編輯羅偉光拒絕回應事件。

楊森被警方帶往西區警署調查,中午約12時42分,林卓廷和尹兆堅到警署外等候,神情呆滯,六名民主黨黨員先後到達,帶備旗幟喊口號做騷,企圖將拘捕行動政治化,為涉嫌犯罪者開脫。大公報記者追問林卓廷去年8月31日有份陪伴黎智英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涉嫌同犯該罪,林卓廷冷冷道:“佢(警察)要嚟咪嚟囉!”

反對派為遮掩罪行,利用黃媒散佈不實言論,抹黑拘捕行動是宗教和政治打壓云云。退休裁判官黃汝榮認為警方今次落控三人“快、靚、正;好安全、好穩陣、好明智”。當日在修頓球場的宗教集結雖可獲豁免,不用向警方申請不反對通知書,但不等同可延伸至非法遊行、集結,如同“法律容許罷工,用罷工做非法活動就唔允許。”

黃汝榮說,三名被告當日由修頓球場行至中環聖約翰座堂這段路程,涉嫌違反合法活動條件。“沿途有無喊口號、展示標語、煽動其他人參與?叫喊的口號系咪同修頓球場的宗教活動相違背?口號屬唔屬於宗教祈禱?系咪預早策劃?”當日三名疑犯不理警方警告繼續遊行,違法證據充分。

黃汝榮指出,對三人控以較易舉證的“未經批准集結”而不是“非法集結”,做法聰明,因“非法集結”須涉及“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破壞社會安寧”等犯罪元素,舉證較繁複。

“落鑊”與否還看審判

法律界人士指出,違反“未經批准集結”最高刑罪監禁5年,屬於地區法院審訊,區院“釘官”(嚴肅依法判刑的法官)較多,涉犯罪者“落鑊”率較高:“刑罪重啲會轉去高等法院審,撞正‘放官’、‘黃官’就有變數,犯案者會否受法律制裁,仍要看審訊結果。”

涉案當日,黎智英向媒體高調稱“我哋只系自由行”,企圖洗白涉嫌違法行為。分析指“自由行”只是疑犯製造企圖對自己有利的字眼,“教堂聚集做崇拜可獲豁免,唔使向警方申請集會不反對通知書,但一大班人喺修頓球場有共同目的行出嚟,根據公安條例就係遊行。咩叫流水式集會、定點式遊行?發起人製造似是而非嘅字眼,煽動他人參與違反活動,犯法就係犯法,無得用糖衣文宣逃避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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