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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檢雲課堂下面開始京檢雲課堂之視頻微課第一期,由市檢察院第一檢察部(普通刑事犯罪檢察部)主任張軍檢察官,講授《疫情防控期間適用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需注意的幾點問題》。
張軍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第一檢察部(普通刑事犯罪檢察部)主任,北京市檢察業務專家,從事檢察工作32年。
疫情防控期間適用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需注意的幾點問題
01關於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法律規定
➤《刑法》第330條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的;
(2)拒絕按照衛生防疫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汙水、汙物、糞便進行消毒處理的;
(3)准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
(4)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甲類傳染病的範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
➤2008年6月最高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49條規定:
單位或者個人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引起甲類或者按照甲類管理的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應當按照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立案追訴。
➤2020年1月國家衛健委公告經國務院批准,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
02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與其他渉疫犯罪的區別
➊ 犯罪主體範圍不同
➋ 犯罪主觀方面不同
➌ 行為方式和危害後果不同
➍ 侵犯客體不同
03辦理妨害傳染病防治案件應注意的其他問題
■ 處理好定罪量刑問題
要注意區分實害後果和危險後果,在定罪量刑時予以區分。
■ 依法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一方面對於疫情防控期間違法犯罪行為依法嚴厲打擊,另一方面要注意採取非刑罰方式,避免打擊面過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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