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9 疫情帶來違約風險挑戰 企業如何運用"不可抗力"自救

疫情帶來違約風險挑戰 企業如何運用

自新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爆發以來,截止2020年2月21日,現存確診病例74576人。為了防控疫情蔓延,各地政府在疫情嚴重的區域發佈了延遲復工、交通管制、限制經營、封閉隔離等管控政策。因疫情管控而導致的企業違約行為未來會帶來大量的商業糾紛,企業主如何提前應對相關的法律責任呢?

根據以往類似情況產生的合同糾紛案件來看,大多數企業會以疫情為不可抗力作為抗辯理由,主張免除企業的法律責任。那麼,由此帶來以下問題:

因本次疫情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時,企業能否主張不可抗力,從而免除或減輕自身責任?

不可抗力規則的適用邊界是什麼?

疫情下,企業如何將合同違約損失降到最低?

相信這是諸多企業家們密切關注的問題,下面筆者將從法律規定、判例依據等多方面進行解析。

1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

是否構成可以免責的“不可抗力”?

企業的市場行為往往通過簽署並履行合同完成,其中不可抗力是常見的免責條款。那麼因為企業不能復工、物流運輸等問題造成的不能按合同規定履行,是違約還是可以“不可抗力”免責呢?

2020年2月1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鐵偉表示:“當前我國發生新冠肺炎疫情,為了保護公眾健康,政府也採取了相應疫情防控措施。對於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來說,屬於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自此,從官方層面確定了“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屬於不可抗力事件”。

疫情带来违约风险挑战 企业如何运用

由此可以看出,我國在處理類似疫情事件時,一般均將其認定為不可抗力事件。筆者認為,全國人大法工委的做法是為了避免不同地區司法機關對於“本次新冠肺炎疫情是否構成不可抗力”存在意見分歧,防止發生司法審判觀點不一的情況。但實踐中,法院在認定不可抗力時,均會結合訴爭合同的具體情況(合同性質、疫情對合同的影響程度等)入手進行個案認定。因此,全國人大法工委關於“疫情時不可抗力”的定性不會帶來一刀切的後果,反而會避免各地區的分歧,督促法官審慎辦理案件。

2 合同不能履行

企業如何適用“不可抗力”主張免責

  • 什麼是“不可抗力”?

我國《民法總則》第180條第2款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合同法》第117條第2款規定:“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因此,依據相關法條我們可以明確: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而本次疫情爆發突然,國家舉全國之力在打一場攻堅戰,全球各國都面臨嚴峻挑戰,應屬於不可抗力事件。

  • 疫情造成不可抗力,未必只有解除合同一種法律後果

《民法總則》第180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合同法》第117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事實上,疫情導致合同義務不能履行的情況可細分為三種類型: 一是合同全部不能履行;二是合同部分不能履行;三是合同不能如期履行。以上三種情況會導致合同變更、合同解除、合同延期履行、部分履行與不履行。因此,並非受到疫情影響的合同均可援引不可抗力免責或作為解除合同的事由。

實踐中,法院會根據不可抗力與合同實際履行之間的影響力大小進行判斷。不會一概判決解除一切合同,免除債務人的全部責任。相反,對於一時不能或部分不能履行的合同,當事人要求變更合同或延期履行的,法院很可能從促進交易的角度判令當事人變更合同,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

  • 不可抗力的適用條件

需要指出的是,雖然疫情被定性為不可抗力事件,對於減輕債務人一方責任比較有利,但是其在個案中被判斷構成不可抗力與否,需要考慮個案案情、合同履行情況、因果關係等進行嚴格的綜合認定,同時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條件1: 合同違約與疫情具有直接因果關係

在合同糾紛案件中,“合同履行不能”包括全部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不能如期履行三種情形。在疫情期間,如果企業因為政府政策原因無法進行生產,進而導致無法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向合同相對方供貨履約;或者債務人因為疫情原因被隔離,造成其無法履行合同,均屬於合同履行不能的情形。反之,如果疫情並未導致合同履行不能,即合同履行不能與疫情不存在因果關係,當事人僅僅以疫情是不可抗力為由進行抗辯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昆明市西山區海口農村信用合作社與雲南威亞克實業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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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見,違約是否適用疫情之“不可抗力”,法院主要審查疫情與違約行為是否有因果關係及影響程度,不是一“疫”皆可免責。

【案例】大連鵬程假日大沐有限公司與大連正典表業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

法院認為:因“非典”疫情和政府有關部門因此而下發的停止野生動物經營的通知,

只對正典公司的部分經營活動造成影響,尚不足以導致其與鵬程公司之間的租賃合同“直接”或“根本”不能履行,本案的案情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防治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間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關審判、執行工作的通知》中所指出的“因政府及有關部門為防治‘非典’疫情而採取行政措施直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於‘非典’疫情的影響致使合同當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糾紛”的情形,故本案不能據此認定為雙方合同的解除系不可抗力的原因所致。

筆者認為,疫情或防控措施直接阻礙合同的履行,並致使債務人履行不能時,法院才會援引不可抗力條款,判定相關當事人部分或全部免除法律責任。相信很多企業管理人員對此存在誤區。

所以,在疫情期間,若企業可能或已經發生合同違約事件,應當重點考慮違約事實是否與疫情存在因果關係。如果存在,應當注意留存相關證據,便於之後以不可抗力為由主張部分免除或全部免除法律責任。如果不存在因果關係,則應當儘快履約。比如,對於借款合同等特殊性質的合同,可以通過網絡支付、網上匯款等方式履行合同義務,疫情並不必然對這些性質的合同履行構成障礙,債務人一方不能以疫情為由拒絕按時償還借款。但是如果債務人因被隔離導致無法償還借款的,則構成不可抗力,可以延期履行。

條件2: 疫情鬚髮生在合同簽訂之後,合同義務全部履行之前

從不可抗力的定義來看,不能預見是不可抗力的重要條件之一。疫情鬚髮生在合同簽訂之後,合同義務全部履行之前。如果疫情發生在合同簽訂之前,那麼雙方訂立合同時就應當充分考慮到疫情對合同履行的影響,此時疫情就不具有不可預見性,違約方不能以不可抗力作為抗辯理由。同時,疫情鬚髮生在合同履行完畢之前,否則疫情就不會對合同履行造成任何影響。

【案例】王挺、王應隆、杜鐵鳴與中國農業銀行廣東省分行營業部、廣州天啟房地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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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認為,企業將疫情為不可抗力作為違約的抗辯理由時,首先需要考慮疫情是否具有不可預見性。如果雙方在疫情期間,簽訂合同,就應當預見疫情帶來的不利影響,此時,就不應當以不可抗力進行抗辯。另外,即使不可預見、不能避免,但是客觀條件可以克服,也不適用不可抗力,比如通過互聯網可以交付的設計方案,轉賬匯款等。

3 企業適用“不可抗力”的三個標準動作

根據《合同法》第118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因此,因疫情無法正常履行合同的當事人想要儘量減少損失,得到法律上的免責的認定時,要做到以下三點:

1、及時與合同相對方進行協商,爭取簽訂《補充協議》

疫情發生後,企業應積極聯繫合同相對方,就疫情下合同履行等相關法律問題進行協商。雙方可在協商一致的情形下,簽訂補充協議,對合同的相關事項進行變更。提早溝通會大大降低日後對簿公堂的概率,對方也可早做準備減少損失,此做法無疑是雙贏的結果。

2、準備證據證明存在不可抗力的事實

如果合同雙方無法就合同變更達成一致,企業可以利用不可抗力減輕甚至是免除相應法律責任。在民事判決中,一般原則為“誰主張,誰舉證”。因此,要將無法正常履行合同認定為是“不可抗力”而免責時,便需要提供存在不可抗力的證據。如有關政府部門因控制疫情而發佈的行政措施或行政命令;如涉及債務人為新冠肺炎患者或者疑似病例被隔離觀察的,應提供住院證明、診斷證明、出院證明及被隔離觀察的相關證明等;交通運輸、物流因疫情的停運或調整等證明。企業應當在法律顧問的指導下儘早完成告知義務,並且注意證據的保留,以應對未來可能產生的訴訟。

3、盡到及時通知義務,避免損失的擴大

在不可抗力發生並影響合同正常履行時,當事人負有及時通知的義務。筆者建議,在發生不可抗力時,企業應將有關情況及時通過書面或者郵件的方式送達給合同相對方。同時企業還應當採取積極措施儘量減少或避免損失的進一步擴大。筆者建議,企業應在律師的指導下及時向合同相對方發出通知,並留存好及時通知與積極避免損失擴大的相關證據,以備萬一與對方對簿公堂中使用。

綜合來看,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雖構成不可抗力事件,但在訴訟中,法院會根據個案案情,分情況進行認定並裁判是否免責、免責的程度。筆者建議,在疫情期間,企業應主動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梳理與排查,對於可以適用不可抗力的情形做好上述的標準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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