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6 事故車的界定


事故車的界定

事故車是指由非自然損耗的事故,造成車輛傷損,導致機械性能、經濟價值下降的車輛為事故車。"事故車",一般是指存在結構性損傷的車輛。同時,泡水車、火燒車等也都屬於"特殊事故車"。

言簡意賅,一輛車的結構部件(縱梁、懸架系統、前後防撞鋼樑、吸能盒等核心框架)、車架(車身骨架、結構部件,不含外觀覆蓋件),這些部分如果因為碰撞導致拉伸、形變、損壞的就可以算是事故車了;再有兩種特殊情況,一種車身經水浸泡積水進入駕駛艙的車輛;在一種就是車身經火焚燒超過0.5平方米經修復仍存在安全隱患的車輛。

一個完整的車身如同人體一樣是由多種組織構成的;機動車輛則是由:結構件、加強件、覆蓋件、車輛其他部件共同組成的;

第一覆蓋件(皮膚)

定義:汽車覆蓋件是指覆蓋發動機、底盤,構成駕駛室、車身的金屬薄板製成的空間形狀的表面或內部零件。

組成:前後保險槓、四個翼子板、前機艙蓋、 行李箱蓋、四個車門、車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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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 加強件(肌肉)

定義:一般的加強件是指對汽車在過彎或者崎嶇路面時抵抗車身變形的部件

組成:水箱框架、翼子板內襯、後圍板、前後防撞梁。

事故車的界定


第三:結構件(骨骼)

定義:汽車結構件指的是汽車中的承載件或受力件,與汽車安全性密切相關。

組成:前後縱梁、前後減震座、防火牆、左右底大邊、A柱、B柱、C柱、 行李箱底板。

事故車的界定

也就是說所有涉及加強件、結構件更換的都屬於事故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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