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05 「建設工程」固定價和可調價結算方式可以並用

【建設工程】固定價和可調價結算方式可以並用


「建設工程」固定價和可調價結算方式可以並用


裁判要旨

工程價款計價方式主要分為固定價和可調價兩種,結算工程價款採用哪種計價方式首先由合同當事人自行約定,法律尊重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當合同未約定或沒有明確約定時,則應按照可調價計價方式進行結算,即按照相關定額據實結算。

案例545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4)民一終字第223號“中建七局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與廊坊市興達市場服務有限公司、固安縣銀座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一審法院認為,雖然涉案工程施工協議書無效,但可參照施工協議書的約定支付涉案工程價款。A服務公司認為,施工協議書約定合同價款為固定價,但是施工協議書中明確約定合同價款為暫定價,施工協議中亦未約定工程結算方式,涉案工程實際施工內容與施工協議書約定施工內容已發生較大變化,故B工程公司要求對涉案工程進行造價鑑定應予准許。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以B工程公司和A服務公司提供的鑑定證據作為依據,並結合現場勘察以及變更洽商情況所作出的鑑定結果客觀真實,予以採信。涉案工程的造價為13203651元。A服務公司已給付B工程公司工程款8342282元,A服務公司代B工程公司支付土方款232594元,扣除維修款25萬元,A服務公司欠B工程公司工程款為4378775元(13203651元-8342282元-232594元-25萬元)

「建設工程」固定價和可調價結算方式可以並用


A服務公司上訴稱,一、涉案工程為固定價結算,一審判決進行造價鑑定違背事實和法律:1、一審實際已認同了涉案工程為固定價結算,後又採取造價鑑定的方法確定工程款,依據不足,前後存在矛盾。2.合同中約定的價格是雙方經兩個中間人反覆協商的結果,之所以表述為暫定價是為了給工程變更留有餘地。3.2011年4月18日,B工程公司向A服務公司提交的一份固安縣馬公莊綜合樓建設工程變更彙總表承認1038.8萬元為固定價的事實,且其訴訟請求就是根據固定價結算提出的。4一審判決認定B工程公司訴請的工程款、工程變更費用及主材調差費用已包括在工程造價款中,明顯是將兩個不同性質的問題加以混淆。

二、一審判決強行採納造價鑑定,判決結果嚴重不公。1、一審期間A服務公司多次表示不同意造價鑑定,A服務公司對鑑定結論提出了觀點,但不等於A服務公司同意造價鑑定,更不等於同意造價簽定結果。

關於案涉工程是否應為固定價款計價方式的問題。二審法院認為,工程價款計價方式主要分為固定價和可調價兩種,結算工程價款採用哪種計價方式首先由合同當事人自行約定,法律尊重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當合同未約定或沒有明確約定時,則應按照可調價計價方式進行結算,即按照河北省相關定額據實結算。本案中,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協議書》中僅約定工程定價為1038.80萬元,而通常在可調價合同中均有工程暫定價的約定,因而僅依據該約定不能得出案涉合同為因定價合同的結論;該協議書中既未約定計價方式是固定價,也沒有承包範圍內的工程價款不再調整的相關約定,合同內容未能體現出暫定價即為固定價的意思表示;B工程公司2011年4月18日提交的固安縣馬公莊綜合樓建設工程變更彙總表以及訴訟請求中不僅主張了該1038.80萬元暫定價部分,還主張了工程變更增加費用及主材調差增加的費用,如B工程公司認可為固定價,就不存在主張主材調差費用的問題,故上述彙總表及訴訟請求不能證明B工程公司認可是固定價合同;二審中A服務公司提供的證人證言亦不足以推《建設工程施工協議書》的內容,因此原審認定《建設工程施工協議書》不是固定價合同、並對工程造價按照定額進行鑑定並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建設工程」固定價和可調價結算方式可以並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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