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7 刑辩律师的自毁自误与自爱自重:试论刑辩律师执业风险预防之道

刑辩律师的自毁自误与自爱自重

——试论刑辩律师执业风险预防之道

文 | 温辉

“顾此耿耿在,仰视浮云白!”这是江西爱国诗人文天祥《正气歌》中的一句诗,借此张思之老先生说,“我们也要有自己的正气歌”。是的,我们也要有自己的正气歌,浩然正气存于心,歪风邪气不上身!

截止2019年,中国律师数量已经超过40万。如此庞大的律师群体,从事的也是繁杂多样的律师业务。其中的刑事辩护,最为传统、最为基础,被唤作律师法律业务皇冠上的明珠,也是每一位律师成长过程中一定从事过的业务。

而随着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逐步在全国范围推广刑事辩护全覆盖,律师代理刑事案件,更是成为家常便饭;即便以民商事案件为主的律师,在全覆盖的大背景下,一年代理几起刑事案件也正常得很。

在刑事辩护领域,大家常常热衷于讨论刑事案件的辩护效果、执业风险。常言道,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在律师领域似乎同样适用。有良好辩护效果的案件,未必每个律师都愿意积极宣传,但触碰刑事辩护底线的坏事,则时常见诸各种报端、自媒体。

其实,刑事辩护的风险,并不是各类律师业务中最大的。有大数据统计分析表明,就律师的的执业风险而言,风险更大的是民商事律师,刑事辩护律师的风险反而更低。然而,我们不得不承认,在现实面前,很多人仍然因为刑事辩护的各种规矩、各种红线太多,而不愿意代理刑事案件。

我们可以看到,司法部通报律师行业处罚和行业处分情况时,其中不乏律师在刑事辩护过程中触碰规则底线的案例。笔者发现一个规律,并据此规律总结出律师执业的两种风险,一种为律师进行刑事辩护的风险,另一种为律师其他的违规、违法或刑事处罚风险。对于第一种情形,也就是律师在代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的风险,有一定的规律可循:比如律师会见时存在违规、律师调查取证时存在的违规、律师在庭审过程中存在的违规等等。而对于后一种情形,涉嫌违规、违法或刑事犯罪的律师,则既有民商事律师、也有刑事律师,却并不必然和代理刑事业务有关联,比如律师因喝酒醉驾被判处危险驾驶罪、律师因违反统一收费制度被处罚、律师因进行虚假承诺被处罚等等。

笔者以为,无论是何种风险,张思之老先生的“自爱、自重”都是良药。

张思之老先生说:

“在当代中国,登高或有风险。但我的感受是:我们的最大风险是‘自毁’与‘自误’。我绝不怀疑,只要永葆浩然正气,不同邪恶合污,任何风险都将因‘自爱、自重’而最终化为烟尘。”

自毁、自误,是对规则的践踏和僭越;自爱、自重,则是对规则的遵守和敬畏。自爱自重,张思之做到了!也恰恰是他对自爱自重的坚守,令他成为如今中国律师界最受尊敬律师前辈!

笔者以为,只要能化自毁、自误为自爱、自重,刑辩律师又有何风险可言?!笔者希望自己在以后的执业生涯中,能够秉持自爱、自重,也希望每一位中国的刑辩律师都与自毁、自误无缘!

2020.2.26

张思之 著:《我们律师》,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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