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8 瀋陽一國企管理人員貪汙數十萬,被判了

2020年1月,法院公佈一起貪汙案件,原瀋陽市經濟信息中心旗下瀋陽市沈信東祥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的管理者董某因貪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2005年至2018年,董某在管理東祥物業公司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經時任瀋陽市經濟信息中心主任孫某某(另案處理)同意,將收取的部分房租和電費不入賬,設立賬外資金。

2009年10月,董某幫助孫某某使用東祥物業的賬外資金人民幣35萬元,用於為孫某某支付其購買的正大江南水鄉房屋尾款。

2015年,經孫某某授意,董某幫助孫某某使用公款支付其妻子經營的幼兒園裝修費,共計人民幣55.8萬元。其中董某使用東祥物業的賬外資金支付人民幣27萬元,董某通過經濟信息中心與裝修公司簽訂虛假合同方式套取公款人民幣28.8萬元。

2014年4月,董某與孫某某合謀,從東祥物業賬外資金中取出人民幣41萬元,用於孫某某、董某二人購買汽車使用。

2017年8月至2018年5月,董某將瀋陽市大東區如意一路2門門市房(公有房,產權歸瀋陽市經濟信息中心所有)出租給遼寧省邁瑞克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先後三次收取該公司支付的共計人民幣44萬元房租款後,利用職務便利,採取不開具收款發票、不入東祥物業公司財務賬等方式,隱瞞房租收入,將人民幣44萬元房租款佔為己有。

2019年7月16日,瀋陽市于洪區監察委員會對被告人董某採取留置措施。

法院認為,董某犯貪汙罪,但董某在夥同孫某某非法佔有公款時,起幫助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且董某到案後,能夠主動檢舉瀋陽市綠色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瀋陽市經濟信息中心小金庫問題,為監察機關查辦孫某某涉嫌職務犯罪案件提供重要線索,具有立功表現,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最終判處董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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