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7 關於疫情防控期間拒絕接受隔離,傳播疾病的法律責任風險告知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2020年第1號公告》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公告規定,對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間拒絕接受隔離、傳播疾病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向社會公眾告知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2020年第1號公告》,現已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採取病人隔離治療、密切接觸者隔離醫學觀察等甲類傳染病的防控措施。對於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以及密切接觸者均有義務接受上述防控措施,對於拒絕接受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人員,將由公安機關依法協助醫療機構採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構成犯罪的,應承擔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將由行政機關依法進行行政處罰。


一、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最高可判處三年有期徒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在疫情防控過程中,以暴力、威脅方法妨礙有關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如抗拒隔離、以暴力方式逃避隔離等,可能會涉嫌構成妨害公務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最高可判處三年有期徒刑


三、如果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可判處三至七年有期徒刑。


四、如果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故意傳播疾病,造成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

可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望社會公眾嚴格遵守疫情防控的各項措施,並相互轉告、相互監督,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


閩侯縣司法局

2020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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