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8 禁賽八年!孫楊可在30天內進行上訴!這真的是他最後的"救命稻草"

11月15日,孫楊藥檢爭議事件的聽證會在瑞士蒙特勒進行,CAS(國際體育仲裁法庭)在今天公佈了結果,最終孫楊被禁賽八年,從今日起生效。根據CAS此前發佈的通告顯示,此次判定並非終審,孫楊可以在30天內向瑞士聯邦最高法院上訴。

禁賽八年!孫楊可在30天內進行上訴!這真的是他最後的

據《瑞士聯邦國際私法典》,凡是仲裁地為瑞士的裁決,瑞士聯邦法院均可行使撤銷權,並且瑞士聯邦最高法院是仲裁行使撤銷權的唯一審判機構,其他國家的法院不能受理針對CAS裁決撤銷提起的上訴請求。也就是說,瑞士聯邦最高法院是孫楊的最後一根救命稻草了。

禁賽八年!孫楊可在30天內進行上訴!這真的是他最後的

瑞士聯邦最高法院位於洛桑,其是瑞士最高司法機構。主要職責是處理涉及聯邦法律、國際公法、州與州之間關係的法律案件,管理聯邦(或州)有關政治權利的修訂。同時,還需要解決國際體育仲裁庭的糾紛。

自2009年始,體育仲裁上訴案件出現猛增趨勢,約佔瑞士聯邦最高法院受理的所有仲裁上訴案件的一半。瑞士聯邦最高法院審查仲裁裁決的撤銷,仲裁程序是法院關注的重中之重。

孫楊能否抓住最後一根救命稻草前往東京?

根據《瑞士聯邦國際私法》第190條第2款,當事人只有在下列情況才可以對裁決提出異議:(1)仲裁員的指定或仲裁庭的組成不合規則;(2)錯誤接受或拒絕對案件行使管轄權;(3)超出當事人請求的範圍或未就當事人的請求裁決;(4)仲裁沒有體現平等原則,未維護當事人的權益;(5)裁決結果違背公共政策。

從以上5點我們可以發現,孫楊案件仲裁程序是瑞士聯邦最高法院審查的重中之重,對於CAS判斷的事實以及相關規則,並不在瑞士聯邦法院管轄的範圍之內。

換句話說,孫楊藥檢當天晚上究竟發生了什麼,瑞士聯邦法院不會過多關心,關於游泳藥檢的合規性這是國際體育仲裁庭需要處理的事情。下面,筆者就從以上5點,就孫楊聽證會案逐一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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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仲裁庭組成

從該案仲裁庭組成部分來看,孫楊聽證會仲裁小組由三人組成。WADA方指定比利時布魯塞爾法律顧問羅曼諾-蘇比奧托,孫楊方選擇了倫敦著名律師菲利普-桑德斯。前意大利外交部長弗朗哥-弗拉蒂尼法官擔任仲裁小組主席,這是由CAS上訴部主席制定。

此外,孫楊藥檢聽證會過程中,CAS秘書長馬蒂厄-雷博負責監督組織工作,國際體育仲裁法庭反興奮劑部門負責人Brent J. Nowicki以及一名臨時職員參與協助,確保聽證會的萬無一失。

【2】CAS管轄權

成立於1984年的國際體育仲裁庭,距今已經有30餘年的發展歷史,CAS也被定義為世界體育之最高法院。幾乎所有單項國際體育聯合會都承認CAS的管轄權, 並載入其章程。

CAS成立初衷就是為專門為解決體育糾紛案件,一般而言,CAS的主要職能包括5個方面:

1、解決普通的爭議案件;

2、解決根據體育組織的章程上訴至法庭的案件;

3、調解社會體育團體之間的糾紛;

4、根據國際奧委會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見;

5、調解體育範疇內的一般性糾紛。

針對孫楊此次“暴力抗檢”事件,CAS處理的是第五條,即“調解體育範疇內的一般性糾紛”的案件。

此外,CAS公開了本次聽證會,這是CAS史上第二次公開舉行,首次還要追溯到1999年愛爾蘭游泳選手德布魯因案件。本次聽證會允許200名社會人士參與旁聽,CAS官網進行了現場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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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WADA要求判孫楊禁賽2-8年

2018年9月4日,孫楊賽外接受藥檢過程中,由於對檢查人員出示的資質證明存疑,最終未執行。而國際泳聯的調查小組也接受了孫楊方面的說法,對該事件已經裁決孫楊沒有責任,不會對其進行處罰,不過WADA方面卻不依不饒,於3月12日上訴到國際體育仲裁法庭。

在WADA方看來,無論事件起因如何,孫楊的行為都構成了抗檢,因此不認可國際泳聯對孫楊無過錯的裁定結果,最終向CAS對孫楊和國際泳聯提出上訴。

之所以要求CAS禁賽孫楊2-8年,來源於《世界反興奮劑條例》2.3條和2.5條的規定。2.3條是指逃避、拒絕或未完成樣本採集的行為,而2.5條包括篡改或企圖篡改興奮劑管制過程中的任何環節,篡改包括但不限於,故意干擾或企圖干擾興奮劑檢察官,向反興奮劑組織提供虛假信息,恐嚇或企圖恐嚇潛在的證人等。違反以上兩條,都被視作興奮劑違規。

但如果這次CAS認定孫楊違規,根據《世界反興奮劑條例》10.3.1條規定,違反條款2.3或2.5的行為,禁賽期為四年;如果未完成樣本採集,而運動員能夠證實該興奮劑違規行為不是故意實施的,那麼禁賽期為兩年。

由於孫楊曾在2014年遭受過一次處罰,按照10.7.1的規定,對第二次違規的運動員或其他當事人,可以將該行為視為第一次發生,予以兩倍禁賽期。因此,WADA提出最多禁賽8年的要求。

【4】平等聽證原則

從目前不服CAS裁決的上訴情況來看,違反聽證會平等原則已成當事人上訴最多理由之一。

所謂平等原則是指,仲裁庭給予雙方當事人提交與裁決相關的證據、參加聽證 會、陳述論點、得到仲裁裁決書等文件的平等權利。並且,當事人有權審查、質疑對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參與辯論, 並針對相關論點提出反駁意見。

若因仲裁庭的疏忽或誤解,當事人提出的與裁決結果相關的證據、主張、辯論意見未被考慮,那麼瑞士聯邦法院將會進行調查。

在孫楊聽證會過程中,孫楊和FINA,以及WADA已經確認,對仲裁程序無異議。關於視頻證據部分,孫楊在現場質問WADA:“我們手上有所有視頻、監控、照片,但今天在現場大家沒有看到,很遺憾。我不知道如果今天視頻在現場放,你有勇氣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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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仲裁庭主席弗拉蒂尼就此事也進行了回應,他表示關於孫楊所提到的視頻,我們會完整觀看,物盡其用。

此外,孫楊聽證會案,翻譯屢次犯錯成為一大詬病。WADA方律師詢問孫楊曾接受過200多次的藥檢時,同傳錯將“200次藥檢”翻譯成了“200毫升”。隨後,孫楊方要求更換翻譯。

聽證會結束後,國際體育仲裁庭主席科茨表示,“孫楊應該少一些抱怨。我們始終由當事方提供翻譯人員,所有材料都是事先提供給翻譯人員的,幫助他們可以瞭解術語,以確保在聽證會期間不會出現任何意外。”

因為翻譯問題,CAS推遲了判決時間,但這一點並不能成為孫楊上訴的理由,因為翻譯是當事人孫楊方自己找來的。

【5】瑞士公共政策

目前,官方沒有給出關於“公共政策”概念的認定。我們可以寬泛理解為禁止濫用權利、誠實信用、禁止歧視、保護未成年人等。據查閱資料,在1989年《瑞士聯邦國際私法》生效,瑞士聯邦法院第一次以公共政策為由撤銷了CAS做出的裁決,要追溯到2010年,這也是21年來CAS首次以公共政策為由撤銷判罰。

該案涉及足球轉會領域,丹尼爾與葡萄牙本菲卡足球俱樂部履行3個月的合同後要求離隊,隨後他加盟了馬競,這一做法顯然讓本菲卡不滿。本菲卡將馬競上訴國際足聯要求培養補償金,最終勝訴。而馬競拒絕支付補償金,將此案上訴至蘇黎世商事法院,法院判決國際足聯裁決無效,理由是1997年球員轉會條例違反了歐盟和瑞士的競爭法。因此,馬競無需支付這筆補償。2004年,本菲卡又向國際足聯提出賠償請求被拒後,俱樂部將該案上訴至CAS,2009年CAS裁決支持本菲卡的請求,馬競需賠償本菲卡40萬歐元。

馬競對於40萬歐的賠償難以接受,將該裁決上訴至瑞士聯邦法院。最終,瑞士聯邦法院判決指出,“已結之案”原則是程序性公共政策的一部分,CAS在以前的判決中忽略了蘇黎世商事法院判決的基本事實,其行為違反了“已結之案”原則,因此馬競無需向本菲卡支付40萬歐補償金。

而縱觀孫楊聽證會案,此前國際泳聯雖然認可WADA對孫楊檢測無效,但是國際泳聯作為體育組織,決定並不具有法律效益,所以不存在“已結之案”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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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孫楊很難再提供新證據

目前,孫楊僅能對聽證會程序方面提供新證據,至於藥檢當晚發生了什麼,孫楊不能再提供相關證據,現在已過受理時間。

這一事件,我們可以參考2006年發生的肯尼亞國家足球隊事件。當年,國際足聯認定肯尼亞政府幹預體育,剝奪其會員資格。隨後,肯尼亞足協向CAS提出仲裁申請,要求恢復會員資格,但是,CAS拒絕其請求。肯尼亞足協不服判決,上訴至瑞士聯邦最高法院。

上訴過程中,肯尼亞足協表示,CAS已經收到肯尼亞國家青少年體育部的信件,可仲裁庭在裁決書中卻隻字未提。對此,瑞士聯邦最高法院解釋為:肯尼亞足協未在先前仲裁程序中提出,瑞士聯邦最高法院不予採納。也就是說,孫楊聽證會召開前,雙方當事人可就爭議事件本身,提供證據。但是,超過期限不得提交新的證據。

總之,如果孫楊提出上訴的話,瑞士聯邦法院主要會對以上五個方面進行調查,體育仲裁庭認定的事實,包括規則的理解,這不是在瑞士聯邦法院管轄範圍之內。據國內媒體一家報道,自CAS成立以來,翻案率僅約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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