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8 貸款人未經對方同意,私自填寫對方的手機號碼,讓對方做擔保人,這種情況貸款人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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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明確一下貸款人/擔保人的關係

一筆貸款構成了借貸雙方的債權債務關係,放款機構為了降低風險,可能要求借款人要找人對這筆貸款進行擔保,擔保人以自己的信用作為擔保,在借款人無法正常還款的情況下,需要替借款人進行還款,還款之後可以向借款人進行追償;

所以,在借款人無法正常還款的情況下,還款的義務就落在了擔保人頭上

ps:沒那個實力就不要替人做擔保,是要負法律責任的。

要怎麼樣才能成為擔保人

擔保人要明確進行授權的情況下,才能成為擔保人,例如:在借款合同中籤字,並且借款合同約定了擔保人的權力和責任,並且簽字的地方明確標明是擔保人。

有些人不是借款人,也在合同上簽字了,但是沒有標明這個人的身份是擔保人,這個情況下,這個人是不需要承擔擔保的責任的,司法解釋呢就是這個人的身份沒有明確的情況下,會被看作是一個借款的見證人。

所以要擔保有效,一要約定相關的權力責任,二要明確的授權。

這種情況貸款人要承擔什麼責任

再看看這種情況,這個人“擔保人”並沒有明確授權,所以並不會承擔擔保責任,即便最終有人催債,你的身份也僅僅只能作為見證人或者緊急聯繫人而已,可以不予理會,有暴力催收可以報警;

對於放款的一方來講,沒有盡到核對身份明確授權的責任。

對於這個貸款人來講,麻煩就大了,第一:這筆貸款並沒有所謂的擔保;第二、是以欺騙的手段獲得了這筆貸款。此人涉嫌騙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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