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8 自媒體公司拍短視頻需要和員工簽訂肖像權協議嗎?

文史漫今生


對你的這個問題,我從自媒體人的角度來聊聊這個事情,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幫助到你。


首先看你們是和員工採用的是怎樣的一種用工方式,如果你們是合同關係,你依靠短視頻來盈利,那麼肯定你的這些內容需要別人的同意,畢竟他在公司沒有長久關係,後期短視頻創作的收益價值也跟人家沒有一毛錢關係。


如果你打算是走人設路線,就是長期打算在這個員工身上投資,做一個個人ip出來,那麼就不簡單是肖像權了,你的直接跟人家談合作,必須把他死死的成為你的自己的利益關係者。


大概就是現在的mcn跟達人簽訂的合同是類似的,這樣有合同了雙方就可以好好的把這個事情好好做了,如果沒合作,萬一這個員工成網紅了,跟公司沒什麼關係了,這種事情現在在自媒體行業也非常的多。


還有一種方式就是你可以跟員工溝通好,比如一個視頻你參與一次給你多錢,這樣也不會存在什麼肖像權的問題,這種合作模式只要雙方同意,然後簽約一個合同就開拍就行了。(這種形式一般都是矩陣玩的,找很多人來做內容的,不會存在ip孵化,就是他們不拍了,對賬號也不會影響,這個也是短視頻公司該考慮的,不要把雞蛋放在一個籃子裡面)


行吧,就先聊到這裡有什麼不懂的自媒體問題,在下方的評論區跟我進行留言交流。


劉哥自媒體1


如果需要涉及露臉,這個是肯定需要簽訂肖像權使用權限協議的。

至於原因有以下幾點:

第一,雖然員工是你僱傭的,但你僱傭的是人員的勞動力和能力,而非員工的肖像權,如果你需要拍攝該員工的肖像,不管是內部傳閱還是外部宣傳,都涉及到法律法規的範圍了;

第二,如果你拍攝該員工的肖像是用於商業宣傳,那不僅涉及了肖像使用權,還涉及到該員工用於宣傳期間所產生的影響及經濟利益;

第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第一百二十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所以,鑑於以上的問題,公司方面涉及到員工肖像使用的問題,都需要與員工簽訂該類協議,不僅僅是為了保護員工本身,也是為了保護公司的利益。


訊易百庫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及相關的規定,侵害肖像權應當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1、未經本人同意,即沒有經過肖像權人的同意而使用其肖像。換句話說,使用他人的肖像必須經肖像權人本人的同意。本人同意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可以採用兩種方式:

(1)本人單方面授權給他人而使他人有權使用自己的肖像,但應當對使用的時間、地點、方式及範圍等做出明確的限制;

(2)本人通過與他人訂立肖像權使用合同而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但對使用肖像是有償還是無償以及時間、地點、方式、範圍、是否允許第三人使用等做出明確的約定。另外,涉及到未成年人的肖像使用問題,應當徵得其監護人的明示同意。

2、非法利用他人的肖像。所謂的非法利用是指未取得他人同意而非法再現他人肖像的行為,包括商業性的利用和非商業性的利用。包括:

(1)未取得本人的同意而非法制作他人的肖像;

(2)未取得他人同意而非法使用他人的肖像,如將他人的肖像製作成圖片予以出手、製作廣告及商標等;

(3)惡意毀損、醜化他人的肖像,如將他人的肖像製作成漫畫醜化他人肖像以及在網絡上修改他人的肖像將他人醜化等。

3、行為人主觀上存在過錯。根據我國民法的有關規定,侵害肖像權的侵權責任是過錯責任,而不是嚴格責任。也就是說,侵害他人肖像權的人主觀上應當具有過錯才能承當侵權責任。過錯包括過失和故意。但是,在侵權行為人未經本人同意的情況下而以營利為目的而使用他人肖像時,可以推定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過錯。

4、侵權行為造成了損害後果。侵害肖像權的行為只有造成了損害後果,行為人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損害的後果包括財產損害後果和精神損害後果。

擴展資料:

肖像及肖像權的概念: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所謂的“肖像”是指通過繪畫、攝影、雕塑等各種藝術形式而使公民(自然人)的面部特徵在物質載體上再現的視覺形象。其特點是:

(1)個人性,即肖像必須是個人的形象,併為個人所有;

(2)面部性,即肖像主要是自然人面部特徵及其再現;

(3)再現性,即通過繪畫、攝影、雕塑等各種藝術形式而使公民(自然人)的面部特徵在物質載體上再現(“鏡中人”),比如照片、繪畫作品等等;

(4)客觀性,即通過攝影、繪畫、雕塑等藝術手段創造出來的肖像必須是現實生活中實際存在的人的面部特徵的反映,而不是虛擬的人;

(5)可辨認性,即通過某種藝術手段再現的個人的肖像必須是能夠被人們辨認為具體的某個人。

(6)人格性,即肖像可以可以使肖像人與其他人相區別,並且體現了肖像人的人格尊嚴和人身利益,常常與肖像人的個人隱私、名譽產生緊密聯繫。所謂“肖像權”是指以肖像所體現的人格利益及財產利益為內容的民事權利,它直接關係到自然人的人格尊嚴及其形象的社會評價,是自然人所享有的一項重要的具體人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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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未經本人同意,利用員工肖像盈利就侵犯了員工的肖像權,所以需要和員工簽訂協議。

《民法通則》第一百條:“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第一百二十條:“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受到傷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要求賠償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規定:以贏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

最高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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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要簽訂協議。肖像權是指自然人所享有的對自己的肖像上所體現的人格利蓋為內容的一種人格權。肖像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未經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侮辱其肖像,如果被擅自使用,屬於侵權行為,可先協商,如拒不撤消者可依法進行起訴,並要求賠償損失,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常見的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主要是未經本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業廣告,啇品裝潢、書刊封面及印刷掛曆等。

由此可見構成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應具備兩個要件:一是未經本人同意,二是以贏利為目的。


用戶52044187368


這個肯定要的


芒兄果妹


簽訂協議會有保障,避免將來不必要的糾紛,肯定有必要的,萬一你火了,視頻人物又是別人的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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