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7 數據流動 VS 隱私保護:向左走向右走?丨深氫商業

數據流動 VS 隱私保護:向左走向右走?丨深氫商業


生存面前,莫談隱私?


全文3600字,讀完約需要3分鐘。

01


女作家方方的武漢日記,在疫情期間很受關注,這兩天她在日記中引出了一個很有價值的話題。

方方的一位同學,針對當下龐大的潛在感染人群基數無法確認造成防控障礙的問題,提了一個建議:

希望國家層面動用三大通訊運營商(中國電信,中國移動,中國聯通),強行聯絡全國每一位手機用戶,發佈通知要求每人必須每天健康打卡。同時動用微信支付和支付寶,五管齊下,覆蓋全國14億人口。再加上無人機參與疫區巡查,精準鎖定所有人相當一段時間內的行動軌跡,盡一切力量查清潛在感染者。

方方把這段建議原封不動的放在了網上,很快引來了爭論,有一些人認為,“太侵犯個人隱私了,萬萬行不得。”

方方在第二天的日記裡做了回應。她說自己也考慮到侵犯隱私的問題,但眼下,在武漢,900萬人的生存比隱私更重要。

“我們現在的問題是活下去的問題,隱私跟活命比它算不了什麼。躺在手術檯的病人在醫生面前多半也不會顧慮隱私的。現在的武漢人隱私排不上第一位,活下去排在第一。”

這句話說的很樸實,也很容易激發人們的理解,但對決策者來說,情感是一方面,科學是另一方面,公共利益是一方面,個人權益是另一方面,平衡的尺度需要拿捏。


數據流動 VS 隱私保護:向左走向右走?丨深氫商業


著名民法學家王澤鑑說,在現代信息社會,信息自主是法律規範的重點。

如何在保證信息有效流動,提供科學決策,進行社會有效治理的同時,保證公民的信息自主和信息隱私,一直是社會關注的熱點和研究的焦點。只不過,這個問題在疫情當前,以新的場景、新的形式表現了出來,但也提供了思考這個問題的新維度。

事實上,相比於17年前抗擊非典,這一次大量的數據信息被用於疫情的預測和防控的全過程。

比如目前手機用戶可以通過短信方式,查詢本人前14天內到過的、停留4小時以上的到訪地,可查詢到具體地市。

在國家層面,組織行業專家開展大數據諮詢,緊急建立輿情電信大數據分析模型,組織基礎電信企業大數據統計全國特別是武漢和湖北等地區的人員流動情況,助力各地聯防聯控部門精準施策。

但這也意味著信息或主動或被動的共享變得更為普遍。

生存面前,莫談隱私?還是在生存和隱私之間,把握平衡?


02


2月21日,美國普林斯頓大學校園內,羅漢堂和普林斯頓大學聯合主辦了一場隱私研討會,就流動數據的價值以及同隱私的關係進行了深入交流。


數據流動 VS 隱私保護:向左走向右走?丨深氫商業


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Jean Tirole、Bengt Holmstrom(羅漢堂學術委員),以及普林斯頓經濟學家Markus Brunnermeier (羅漢堂學術委員)、熊偉(羅漢堂學術委員)和耶魯大學教授 Dirk Bergemann等全球多位經濟和隱私領域的頂尖學者參加了這次會議。

這場研討會不為抗擊疫情而開,但在全球抗擊疫情的背景下,研討會上提出的許多觀點和看法,卻能夠為我們在疫情的視角下思考數據流動與隱私保護問題提供啟發。

比如羅漢堂秘書長陳龍教授做了題為《從數據流的視角理解數據》的研究報告,提出以流動的觀念看待數據的分析框架,包括理解數據生產的價值與成本的三要素“數據三角”,以及經濟運行中的“數據正反饋循環”。

陳龍教授的報告,從速度(Velocity)、種類(Variety)、體量(Volume)三個方面分析了大數據的特性,從“智慧 — 數據帶來更好的決策”,“連接 — 數據重塑市場和公司”,“信任 — 數據改變了人類合作的方式”這三個角度拆解了數據的價值。


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Jean Tirole教授從政策治理的角度肯定了數據價值,提出了一個理論框架,其中政策制定者可以通過數字工具(例如公民的信用分)來實現更好的治理;從個人的角度,這些工具可以給生活增加便利,增強社會成員之間的互信,進而使得社會更加和諧。當然前提是恰當設計,如果設計不當,也可能損害社會福利。

陳龍教授提到的“智慧、連接、信任”,Jean Tirole教授提到的“公民信用分”,其實在今年的抗擊疫情中都有使用和體現。

浙江省全面推行的健康碼,本身就是基於螞蟻金服信用體系構建的一種信用分,通過這種信用分,“改變人類合作的方式”。

國家衛生健康委高級別專家組成員李蘭娟院士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說,專家正利用大數據技術梳理感染者的生活軌跡,追蹤人群接觸史,鎖定感染源及密切接觸人群,為疫情防控提供寶貴信息。

還有一個案例是阿里巴巴旗下的達摩院聯合阿里雲,針對新冠肺炎臨床診斷研發了一套全新AI診斷技術,這一技術正是基於大量的患者CT影像大數據而開發的。

這些案例的本質也是基於數據帶來“更智慧”的決策。政策制定者實現了更好的治理,個人的生活增加了便利性,數據流動的價值在疫情期間得到了充分的證明。

03


推動數據流動的另一面,就是隱私保護。

這幾年,關於隱私保護的問題,經常爆出熱點。

比如Facebook創始人扎克伯格,因為用戶信息問題,被美國國會叫去作證,現場圖片傳到了全世界。

在國內,用戶電話號碼非法買賣,導致各種推銷電話煩不勝煩。

年前還有大數據公司涉及用戶數據非法抓取問題,被警方調查,引起軒然大波。

去年有數據披露,在網絡上形成的數據黑產規模已達千億元。

在羅漢堂主辦的這場研討會上,有一個從經濟學的視角看待數字化隱私的觀點很有趣。

約翰霍普金斯大學長期關注隱私研究的Itay P. Fainmesser,提出隱私保護政策要區分對待不同的數據使用場景。總的來說,數據使用方可以分為 “廣告驅動”的數據使用(例如谷歌、臉書),以及“交易驅動”的數據使用(例如亞馬遜,優步)。核心的區別在於企業的商業模式是更依賴於儲存的全部數據還是當下的平均行為數據。

他說,在均衡狀態下,當數據生產成本不是極端高的時候,廣告驅動的數據企業會採取比較寬鬆的數據使用策略,傾向於更多地採集和保存數據,而交易驅動的數據使用企業會選擇更加靈活漸變的數據採集和使用政策。

他還指出,均衡下數據使用企業的策略中,數據收集和數據保護是互補的。也即,收集和儲存的數據越多,不僅對數據保護的投入越多,對數據保護投入的比重(重視程度)也會越高。在這一點上,消費者和數據使用企業的利益是一致的。

隱私保護政策區分對待不同的數據使用場景,這個觀點很有價值,這種精細化研究的思路對決策者是一種很好的啟發。


數據流動 VS 隱私保護:向左走向右走?丨深氫商業


過去這些年,已經形成了一些隱私保護的共識和原則,比如:


最低限度使用原則,要求任何組織和個人面對個人信息時,能不收集就不收集,能少收集就少收集;


高門檻准入原則,要求對個人信息的儲存、數據安全和業務必要性進行嚴格審核;知情權原則,要求收集信息必須要利益相關者同意;

社會許可原則,比如涉及公共服務的項目要經過社會成員廣泛參與和討論;


目的和結果一致性原則,要求個人信息的收集、使用的目的和結果必須一致,不能隨意改變。

有些原則已經寫入法律。


我國《網絡安全法》明確規定,網絡運營者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公開收集、使用規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經被收集者同意。

網絡運營者不得收集與其提供的服務無關的個人信息,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個人信息,並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與用戶的約定,處理其保存的個人信息。


04

再多的法律,最終都要落實到人。

羅漢堂學術委員、普林斯頓大學熊偉教授分享了他與合作者的研究“數據隱私與誘惑”,提供了一個思考問題的角度。

文章主要關注一些容易上癮的領域(比如手機遊戲),部分消費者可能被推送這類服務,進而上癮並不能自控。

現行的隱私保護邏輯通常是給予消費者選擇參與(opt-in)的權利,而且並不限制這些數據使用的具體領域。

熊偉教授的研究團隊提出建議,數據立法應該考慮到一些商品的特殊性,限制共享數據的使用範圍。“隱私保護法規要限制消費者授權正常商品和誘惑商品銷售者共享數據的捆綁。”

這其實是一個很有趣的視角,從微觀的角度來審視數據共享和隱私保護的問題。

在信息化時代,不管是線上和線下,信息誘惑無處不在。在一些誘惑性的場景中,人們很容易就把自己的數據權利讓渡了出去,而這些數據很可能會被更大範圍內的濫用。

格外的關注誘惑性場景下引發的隱私保護問題,對我們理解隱私保護、正確的制定隱私保護政策,很有啟發。

但現實中還有一個問題是,很多人在面對微薄的好處誘惑時,主動放棄隱私。

百度創始人李彥宏曾經因為一句“中國人願意用隱私換便利”的話,而引來許多批評之聲。

不過說實話,雖然很多人在批評,但面對“便利”的時候,很多人還是把持不住,願意為了一點點微薄的回報,放棄自己的隱私。

其實,李彥宏在講這句話的時候,後面還有半句話,那就是“我們也要遵循一些原則,要在用戶知情、允許的前提下。”

不過,即便遵循這個原則,經濟學上的理性人的假設卻並不總是奏效。人並不是在所有的場景、所有的情況下,都是理性的看待所有的問題,做出最符合自己利益的決策。

所以隱私保護的問題,既是一個公共政策問題,也是一個行為經濟學的問題,還是一個個體權利主張的問題。

德國法學家耶林1872年喊出了“為權利而鬥爭”,其實,隱私保護的發展歷程和法律制定過程,也是一部為權利而鬥爭的過程。這裡的利,是公民私權利的“利”,而不是國家公權力的“力”。

只有公民個體意識崛起,才能真正推進隱私保護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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