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商報訊 昨天,杭州中院受理由杭州市檢察院提起的被告葉某、塗某、許某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這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全省法院受理的首例涉野生動物保護的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杭州市檢察院起訴稱:2018年9、10月至2019年5、6月期間,葉某、塗某、許某等三人單獨或分別結夥,在杭州市臨安區清涼峰鎮範圍的野外山林,在禁獵期採用自制火藥槍射擊、自制彈簧套埋設陷阱、夜間照明等方式,非法獵捕野生動物,包括梅花鹿、野豬、黃麂、果子狸、野雞、竹雞、棘胸蛙等。其中,梅花鹿系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黃麂、野豬、果子狸、竹雞、野雞、棘胸蛙等均被列入《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經評估計算,被獵殺的野生動物價值共計人民幣48300元。2019年12月27日,三人被以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狩獵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杭州市檢察院認為:葉某、塗某、許某非法獵捕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請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賠償國家野生動物資源損失人民幣48300元,並在省級以上媒體公開賠禮道歉。
法院將擇日開庭審理。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六條: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保護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的義務。禁止違法獵捕野生動物、破壞野生動物棲息地。
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禁止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第二十二條: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依法取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核發的狩獵證,並且服從獵捕量限額管理。
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禁止使用毒藥、爆炸物、電擊或者電子誘捕裝置以及獵套、獵夾、地槍、排銃等工具進行獵捕,禁止使用夜間照明行獵、殲滅性圍獵、搗毀巢穴、火攻、煙燻、網捕等方法進行獵捕,但因科學研究確需網捕、電子誘捕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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