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7 受肺炎影響,可以不還銀行貸款了嗎?不可抗力不可不知的兩大誤區

新冠肺炎感染的疫情還在繼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2020年2月10日表示,因疫情防控不能履行合同屬於不可抗力,根據不可抗力的相關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

筆者針對疫情下的不可抗力曾撰文《 》以求說清疫情下不可抗力對各類合同履行的影響,但仍然有當事人諮詢“疫情影響下我沒有償還能力,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所說的,我是不是可以不還了?”,這個問題是對於不可抗力的理解出現了兩大誤區,即不可抗力的免責範圍與借貸合同與不可抗力的關係。

受肺炎影響,可以不還銀行貸款了嗎?不可抗力不可不知的兩大誤區

何為不可抗力

受肺炎影響,可以不還銀行貸款了嗎?不可抗力不可不知的兩大誤區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訂立時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自然災害,如颱風、地震、洪水、冰雹;政府行為,如徵收、徵用;社會異常事件,如罷工、騷亂、公共突發事件等三個方面。

不可抗力的免責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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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述所稱民事責任是指民事主體對於自己因違反合同,不履行其他民事義務所引起的法律後果,區別於合同約定的如按期還款等主、附從義務,<strong>因不可抗力部分或全部免除的是法律規定或約定的違約責任,而非合同規定的按期還款等主、附從義務。

具體<strong>到借貸合同中,如不可抗力造成逾期違約的,只能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違約金、滯納金等違約性質的責任,不能達到不還錢的目的。

借貸合同與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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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ong>借貸合同與其他合同不同,其<strong>主要義務為為“金錢給付”,根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條“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第一百一十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法律上或事實上不能履行的除外”等之規定,在移動支付高度發達的今天,疫情對於金錢給付義務履行的影響幾乎為零。<strong>不可抗力免責,需是債權債務管理成立之後的客觀不能,該客觀不能並不是指合同單個個人的不能,而是指一般人皆不能履行。且基於合同的相對性原理,即使因疫情導致支付義務方陷入困難也不能援引不可抗力免除遲延支付的違約責任。新冠肺炎疫情與合同履行之“金錢給付”之間無法建立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因此,借貸合同一般無法主張不可抗力抗辯。

綜上,關於不可抗力的兩大誤區,你學到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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