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8 盡贍養義務多就一定多分遺產嗎?

痰盂


您好!理論上是這樣的。為什麼說是“理論上”?

1. 誰都知道,對老人付出多,按說應該可以多分點兒遺產,沒有盡贍養義務的孩子憑什麼多得?這是理,從法上叫做權利和義務對等。但是,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怎麼判斷盡孝多與少?舉個例子,一個孩子守在父母身邊照顧老人,另一個孩子在外地打拼幾乎每天一個電話問候老人。你說付出誰多誰少?所以,這是第一個評判的難點,可以歸結為主觀判斷。

2. 第二個再說說客觀。確實有很多判例,最終判決盡孝多的多分。這是需要有客觀證據的,例如,老大照顧父母,鄰居從來沒見過老二面兒;父母的衣食住行都是老大出錢的,老二沒出過;孩子虐待老人,等等。只要有客觀證據證明盡孝多與少,法律是支持多分與少分的。

其實我們更希望看到的是,子女爭著關心老人,這樣,老人心裡舒坦,子女也問心無愧。從繼承法角度,是完全鼓勵孝順子女的,如題主提出的、盡孝多的應該多分,兒媳女婿盡孝也可以成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等等。

所以,我的建議是,贍養老人,從個人情感付出角度,別太關注付出多少;從公平角度,要保留好日常的照顧老人的證據、不孝子女的不孝證據。這些對於後續繼承份額很重要。更好的方式,老人可以訂立一份遺囑給孝順子女,這樣會更好。


一紙家書


盡贍養義務多就一定多分遺產嗎?

【案例】方老大與方老二是親兄弟。老大家境稍好,在照顧病重的母親時付出較多;老二本身殘疾,妻子還是弱智者,家徒四壁,無力承擔贍養母親的義務。2018年年底,母親離世。老大妻子認為,婆婆在世時,吃喝拉撒都是自家照料,老二一傢什麼力也沒出。如今,婆婆去世,留下的遺產理當由老大多分。老二解釋,不是自己不想贍養母親,確實是自家無力承擔贍養義務。後村裡幹部和司法所工作人員告知老大妻子,根據法律規定,不是必須給哪一方多分或者少分,具體情況還要具體對待。多盡贍養義務不是多分財產的必然條件。最後兩兄弟平均分配了母親遺留下來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三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方老大在母親在世時盡贍養義務最多,但在分配遺產時,是“可以”多分而不是“必然、應當”多分。方老二由於身體殘疾缺乏勞動能力,妻子又弱智,屬於生活有特殊困難,依法律規定,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方老大與方老二在繼承和分配遺產上,不能以誰盡的贍養義務的多少來劃定遺產分配的多少,即贍養義務多不一定能多分遺產。


兩木即是林


盡贍養義務多,也只能說遵守了道德上的正能量,但法律對不盡贍養義務者也許會少分或不分財產,而對贍養義務付出少的也不會苛意去追究。

再說,贍養老人不應該以老人身後的財產為注目點,兩者似乎也無法相提並論,前者是義務,不是投資;後者是家產,不是紅利。


藝帆麗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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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贍養義務多,也只能說遵守了道德上的正能量,但法律對不盡贍養義務者也許會少分或不分財產,而對贍養義務付出少的也不會苛意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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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更希望看到的是,子女爭著關心老人,這樣,老人心裡舒坦,子女也問心無愧。從繼承法角度,是完全鼓勵孝順子女的,如題主提出的、盡孝多的應該多分,兒媳女婿盡孝也可以成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等等。

贍養老人,從個人情感付出角度,別太關注付出多少;從公平角度,要保留好日常的照顧老人的證據、不孝子女的不孝證據。這些對於後續繼承份額很重要。更好的方式,老人可以訂立一份遺囑給孝順子女,這樣會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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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o胡狸


先看看法律規定。

《繼承法》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以上規定很明確,一般情況遺產是平均分配,但是多盡贍養義務,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一般可以多分。

但是司法實踐中,什麼叫叫贍養義務多,什麼叫近贍養義務少,比較難界定。例如某老人有三個兒子。大兒子在外地,不常回老家,但是老人的生活費以及醫療費都是大兒子主動支付;二兒子經濟條件較差,老人生前的開支一般不不負擔,但是老人的衣服被子都是二兒子負責漿洗,三兒子有殘疾,既沒有拿錢也沒有出力,但是老人寂寞的時候,都是三兒子陪同嘮嗑。因此這三個兒子是從不同的側重點對老人進行了贍養,不能說老大不在家就沒有贍養,老二老三沒有拿錢就沒有贍養。

因此,對於繼承遺產這個問題,繼承人之間還是多比比貢獻少講究得失為好,具體分遺產的時候,應當多考慮同胞友情,互諒互讓。一般來說,經濟條件好的適當謙讓一下,經濟條件差的也不一定過分爭奪為好。

以上回答供參考。


淮北日月升


不能絕對這麼看問題。從法理上來說應該是這樣的,但是從情理上講就要聯繫實際了。

付出多就該繼承多,法律上肯定是這樣的。但是如果一家兄弟幾個,有的能力強,過得好,有的能力差,日子過的可能就會差一些。又該如何看待?難道你過得好的,非要和差點的兄弟鬧翻天嗎?或者說,即使你的弟弟同意公平分財產,我個人的看法是,他心裡也不會舒坦。比較好的辦法是,既要考慮法律的嚴肅性,還要照顧到有家人之間的實際,不能不要親情。

當然了,如果弟兄們過得都好,都有一定的能力,那就另當別論了。


我有春意


盡贍養義務和分遺產最好都由法律來調整。法律規定,後代都有贍養父母及其他老人的義務,若不盡贍養義務,會被剝奪遺產繼承權,但是盡了贍養義務也不一定就能多分遺產,還要看老人有沒有遺囑或者對遺產的其他方面的安排。一般情況下,社會法理也都會偏向讓多盡贍養義務的人多分解遺產。


馬火蟻


這個是必須的,也是肯定的。


用戶508308135994


  按照《繼承法》的相關規定,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並不一定非要給某一方多分或者少分。同時,《繼承法》也明確了,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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