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6 盜 竊 罪

2019年10月31日11時許,被告人李娜在翠屏區蛋糕店門口,趁被害人高某購買蛋糕不備之機,將高某放在外衣右邊口袋內的一部紅色小米5手機盜走,後以300元的價格銷贓與路人。2019年11月14日上午10時42分,公安民警在建行門口將被告人李娜抓獲歸案。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娜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公共場所扒竊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娜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依法對其予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娜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二、責令被告人李娜退賠被害人高某被盜手機的經濟損失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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