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8 2020年員工在這4種情況下辭職 單位須賠償

2020年員工在這4種情況下辭職 單位須賠償

員工的離職分為兩種情況,一個是辭職,即勞動者主動終止與僱主的勞動合同;第二種是解僱,即僱主終止與僱員的勞動合同。那麼辭職和解僱有什麼區別呢?一般來說,如果一名工人因自己的意願或由於其自身原因辭職,則終止勞動合同這是沒有經濟補償的。但是解僱勞動者的單位需要依法按照勞動者每工作一年就的支付一個月的工作補償金。

因此,許多單位希望讓工人主動辭職,以避免支付賠償金。有時使用的手段也是非常極端。在這種非法手段下,即使是員工自願辭職,該單位也不可避免地要支付賠償金。甚至涉及到非法節約的話,還要面臨向員工賠償雙倍補償金。

1、非法調崗降薪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調動勞動者的職務,也不可隨意減少勞動者的報酬。但是,如果勞動合同規定該單位可以根據需要隨意調動勞動者,則不是非法調崗了。

2、沒有依法提供福利待遇

法定社會福利有社會保障,勞動單位應當提供勞動者應當擁有的勞動保護用品,並對勞動者進行必要的勞動技能培訓。如果單位沒有依法購買社會保障,勞動者可以終止勞動合同,還可以獲得補償,要求補齊社會保障。

3、有非法管理條例

每個單位都有自己的管理規定和單位員工應遵守的規定。但是,這些規定有的不符合法律規定,可能存在一些非法條約。例如,高額的遲到罰款、曠1罰10的罰款、強制捐款甚至強迫冒險行動等。這些管理規定或操作程序本身可能是非法的,意在剝削勞動者的權益;面對這些違法的規定,工人可以拒絕執行,因此終止了勞動合同也可以依法得到經濟上的補償。

4、沒有按時足額支付工資

獲得勞動報酬是每個工人的最基本的權利。《勞動法》還明確規定僱主應按時支付員工的工資,不允許有任何的拖延扣除克工資的行為。對於工人的基本工資,加班工資,協議提成,獎金等受法律保護。勞動者因單位未能按時足額支付工資而終止勞動合同的,單位必須支付給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如果協商不到位,勞動者可以依法提起訴訟,要求單位發放應付工資拖欠款,同時支付補償金。

在上述四種情況下,即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僱主也必須支付經濟補償金;這在《勞動法》中有明確說明,如果您的單位非要非法操作,您可以直接申請勞動仲裁,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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