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7 「以案普法」 疫情防控典型案例 (三)

當前,全國上下正眾志成城全力投入抗擊疫情行動中,但仍有個別人在疫情防控中,逾越法律紅線!他們這樣做將會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請看涇陽縣司法局為您解讀與案件有關法律問題。希望大家在採取疫情防控措施時,仍然繃緊法律風險防控這根弦。

依法嚴懲哄抬物價犯罪

案例一

廣東廉江譚某某涉嫌非法經營案

廉江市福本醫療器械有限公司在天貓平臺將平時銷售價格為人民幣五十元一盒(50個獨立包裝)的一次性醫療口罩,提高銷售價格至人民幣六百元一盒。經審查,譚某某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銷售金額為人民幣六萬五千三百元),涉嫌非法經營罪犯罪。2月6日,廉江市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譚某某作出批准逮捕決定。

【以案普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規定: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依法嚴懲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

案例二

四川南充孫某某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案

湖北武漢市孫某某返回四川老家後被醫院診斷為疑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者”。孫某某不聽隔離勸阻、悄悄逃離醫院接觸多人,且在後期確診和收治隔離後,仍隱瞞真實行程和活動軌跡。2月5日,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區分局對孫某某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一案立案偵查。

【以案普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不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刑法》第三百三十條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的;

(二)拒絕按照衛生防疫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汙水、汙物、糞便進行消毒處理的;

(三)准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

(四)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依法嚴懲造謠傳謠犯罪

案例三

鞍山市趙某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案

趙某某系無業人員,自2018年開始購置警用裝備,並多次在社交平臺發佈其穿戴警用裝備的視頻冒充警察。1月26日,趙某某將自己身著警服的照片設為微信頭像,同時將微信暱稱設為“鞍山交警小龍”,並在微信朋友圈發佈“鞍山市今晚全城開始封路!請廣大司機朋友們!沒事請不要出門了”等信息,並配發多張警察執勤圖片。信息發佈後,被多名網友轉發至朋友圈和微信群,大量市民向相關部門電話諮詢。案發後,鞍山市鐵西區人民檢察院第一時間啟動重大敏感案件快速反應工作機制,掌握案件進展與取證情況,就證據調取、適用法律問題與公安機關充分交換意見。2月10日,鐵西區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趙某某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批准逮捕。

【以案普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規定:編造虛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虛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的規定,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定罪處罰。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一款罪名;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嚴懲其他涉疫情嚴重暴力犯罪

案例四

湖北通城毛某某、胡某某搶劫案

1月29日胡某某乘坐毛某某駕駛的摩托車經過湖北省通城縣教育局附近路段時,強行奪取付某某提包並與其多次爭奪、拉扯,致其撲面倒地受傷。後兩被告人駕車逃離現場。經法醫鑑定,付某某損傷程度為輕微傷。2月7日,通城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本案,當庭宣判二被告人犯搶劫罪,均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以案普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規定: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對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首要分子,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以搶劫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條:【對聚眾“打砸搶”行為的處理規定】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除判令退賠外,對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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