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6 股價翻倍,搭上“氮化鎵”概念卻不說,這家公司是否信披違規?

記者 | 趙陽戈

氮化鎵概念橫空出世,搭上這一概念的海陸重工(002255.SZ)已然完成8連板,實現了114.55%的累計漲幅,市值暴增26.5億元,成為氮化鎵概念龍頭股。這僅僅是因為其持股了江蘇能華微電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下稱江蘇能華)10%左右的股權?

界面新聞記者發現,江蘇能華是一家專業研發和生產新一代高效節能半導體材料氮化鎵(GaN)材料的企業。不過,在海陸重工近日的兩次股價異動公告及對交易所關注函的回覆中,均未提及江蘇能華及氮化鎵有關事項。

海陸重工方面表示,這只是一個持股比例很少的參股公司,也不是上市公司的主業,公司已按照關注函問題進行了回覆,股價表現系市場行為。

海陸重工對於這一重要信息未及時披露,是否涉嫌違規?

8連板股價翻倍

從2月14日至2月24日,整整8個交易日,海陸重工悉數錄得漲停,累計漲幅高達114.55%,8天中還有6天是“一字漲停”。這麼一波上漲後,海陸重工的股價從2.75元位置,硬生生拔到了5.9元的高度,這已經是8個月來的新高。

股价翻倍,搭上“氮化镓”概念却不说,这家公司是否信披违规?

大漲亦令上市公司連發兩次交易異常波動公告。海陸重工提及,在疫情防控要求下逐步復產復工等信息,並沒有其他特別。

交易所2月24日也發出了關注函稱,2月初以來,海陸重工除披露股東大會決議公告及兩次股價異動公告外,並無其他公告披露。因此,交易所要求公司解釋說明是否存在籌劃中的重大事項,是否存在應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結合近期接待機構及個人投資者調研、接受媒體採訪等情況,補充說明公司是否存在違反公平信息披露的情形;以及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5%以上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2020年初至今買賣公司股票的情況,是否存在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的情形,未來6個月內是否存在減持計劃,等等。

按照交易所的安排,海陸重工需要在2月28日前將有關說明材料報送並對外披露,同時抄報江蘇證監局上市公司監管處。不過海陸重工在2月25日晚間就已經對此進行了回覆,其稱“經自查,公司基本面未發生重大變化,不存在籌劃中的重大事項,不存在應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利好信息”。

實際上,海陸重工的籌碼已在2月24日有所鬆動,當天換手率達22.49%。

2月25日開盤,海陸重工多空雙方便呈現對峙,開盤漲幅一度僅0.75%。但最終,多方重整旗鼓,在上午9點50左右發力,令海陸重工再度上摸漲停,雖盤面有打開,但收盤時依然實現漲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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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6日,海陸重工報收6.11元/股,漲3.56%。

未及時披露的氮化鎵概念

股价翻倍,搭上“氮化镓”概念却不说,这家公司是否信披违规?

海陸重工成立於2008年6月25日,主營餘熱鍋爐及其配套產品、核承壓設備,2018年時淨利潤錄得負數,虧損額1.63億元,同比大幅下滑268.09%,2019年前三季度的淨利潤為6525.8萬元,同比也出現了48.14%的下滑。

消息面上,界面新聞記者注意到,在2月13日小米年度旗艦新品發佈會上,小米氮化鎵(GaN)充電器引爆全場,也使第三代半導體概念成為市場追逐的新目標。

氮化鎵材料系列具有較高的能帶寬帶、較高的擊穿電場和較低熱產生率,是研製高溫大功率電子器件和高頻微波器件的重要材料,也被稱作繼第一代硅/鍺、第二代砷化鎵/銻化銦之後的第三代半導體材料。其器件主要應用在軍工、航空等成本敏感性低的行業中。

而隨著5G手機耗電量的增加,大功率快充自然也將成為標配,氮化鎵充電器一下子就打開了市場的想象空間。那麼,氮化鎵與海陸重工有什麼關係呢?

原來,該公司參股子公司江蘇能華是一家專業研發和生產新一代高效節能半導體材料氮化鎵(GaN)材料的企業。

資料顯示,江蘇能華成立於2010年6月30日,註冊資本7333.333萬元,法定代表人朱廷剛,公司參保人數71人。其官網顯示,公司位於江蘇省張家港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國家級創業服務中心內,是由國家千人計劃專家,朱廷剛博士領銜的,由留美留澳留日歸國團隊創辦的一家專業設計、研發,生產、製造和銷售以氮化鎵(GaN)為代表的複合半導體高性能晶圓、以及用其做成的功率器件、芯片和模塊的高科技公司。

不過從海陸重工2018年年報上看到,海陸重工實際只持有江蘇能華10.23%的股權。另從其他信息看到,目前海陸重工持股江蘇能華9.2%。正是這10%左右的持股,讓海陸重工搭上氮化鎵概念,在短短8個交易日市值暴增26.5億元。

股价翻倍,搭上“氮化镓”概念却不说,这家公司是否信披违规?

在前述股價異動公告及對交易所關注函的回覆中,海陸重工均未提及江蘇能華。

江蘇能華是否屬於海陸重工此次股價異動應當及時披露的信息?界面新聞記者在交易所網站上發佈的“董秘信息披露實用手冊”中看到,第三章“臨時報告”第一節“臨時報告總體要求”裡提到,“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7.8條規定,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參股公司發生的重大事件,應當適用或者參照《股票上市規則》的相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在當節的“風險提示”中還明確提及,“如果事件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可能發生較大影響,公司仍需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上海申浩成都律師事務所的陳世君律師告訴界面新聞記者,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上市公司參股公司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事件的,上市公司應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他們應當披露該參股公司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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