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5 一位“年薪65萬”村鎮銀行行長的囚徒之路丨金融法眼

金融法眼

一位“年薪65萬”村鎮銀行行長的囚徒之路丨金融法眼

從肩負重任的籌建者到一行之長,胡統濱對龍泉驛稠州村鎮銀行有著不可獲缺的意義。剛剛漲完年薪,他卻匆匆提出辭職,這其中有何秘密?

2月20日,四川銀保監局在銀保監會官網披露一份《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公告》。公告顯示,對胡統濱作出終身禁止從事銀行業工作的行政處罰。不過,因為胡統濱正在被刑事追逃,此處罰只能以公告形式“隔空送達”。

一位“年薪65萬”村鎮銀行行長的囚徒之路丨金融法眼

圖:銀保監會官網

據瞭解,胡統濱曾任四川成都龍泉驛稠州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龍泉驛稠州村鎮銀行)行長。四川銀保監局經龍泉驛區人民法院兩份《刑事判決書》及龍泉驛區公安分局確認胡統濱在逃事實之後,向胡統濱發出此份公告。

目標年薪65萬的村鎮銀行行長

公開信息顯示,龍泉驛稠州村鎮銀行登記成立於2012年5月,註冊資本2.1億元。儘管這家村鎮銀行地處西部在成都市境內,母行卻是位於東部地區的浙江稠州銀行。

金融法眼注意到,胡統濱對龍泉驛稠州村鎮銀行有著不可獲缺的意義。2011年7月,稠州銀行委派胡統濱從浙江到成都籌建龍泉驛稠州村鎮銀行。2012年5月,龍泉驛稠州村鎮銀行登記成立後,胡統濱被該行董事會任命為行長。不過,他卻於銀行成立的2年後辭職離去。

天眼查顯示,截至目前,胡統濱仍是龍泉驛稠州村鎮銀行的自然人股東之一。

一位“年薪65萬”村鎮銀行行長的囚徒之路丨金融法眼

圖:天眼查

2014年11月27日,胡統濱向龍泉稠州銀行遞交書面辭職報告。2014年12月20日,又向浙江稠州銀行郵寄了辭職報告,浙江稠州銀行於同月22日收到辭職報告。

沒想到的是,在隨後的離任審計中,浙江稠州銀行稽查部發現,胡統濱在擔任龍泉驛稠州村鎮銀行行長期間,存在違規行為,且給母行帶來一定的損失。2015年1月16日,浙江稠州銀行作出了“關於原成都龍泉驛稠州村鎮銀行行長違規行為處理情況的通報”,給予胡統濱除名行政處分,並單方解除與胡統濱的勞動合同。

對此,胡統濱並不認可,並在2015年4月申請了勞動仲裁,要求仲裁部門確認雙方勞動關係辭職解除、確認處理通報無效,並要求浙江稠州銀行向其支付未付房租補貼、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簽訂期間的雙倍工資。

胡統濱想不到的是,他的起訴反而把自己的薪酬情況暴露出來。

據《胡統濱、浙江稠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顯示,2014年5月,龍泉驛稠州村鎮銀行董事會發布通知,將行長目標年薪由原來的60萬元調整為65萬。

2014年,龍泉鐸稠州銀行考核結果為37.99分,行長目標年薪為65萬元,計獎係數為0.85,行長考核後實際應得年薪為55.25萬元。同年,龍泉驛稠州村鎮銀行另行向胡統濱發放過節費共計1.28萬元。

拿到55萬元計發年薪的他,為何突然在年末匆匆提出辭職?或許多份騙貸案的《刑事判決書》能給出這個答案。

妹夫缺錢買商鋪

行長姐夫幫忙騙貸600萬

《陳某華、範某陽、陳某騙取貸款罪一審刑事判決書》顯示,陳某華、範某陽、陳某在胡統濱的授意下兩度偽造收入證明等虛假材料,龍泉驛稠州村鎮銀行被騙貸600萬元。

一位“年薪65萬”村鎮銀行行長的囚徒之路丨金融法眼

圖:裁判文書網

2013年4月,陳某華在胡統濱等人的授意安排下,提供《商品房買賣合同》、收入證明等虛假的證明材料,於2013年4月23日與龍泉驛稠州村鎮銀行簽訂《個人綜合消費借款合同》,以購買商鋪的名義騙取貸款200萬元。2014年4月上述合同到期後,陳某華等人歸還了該筆貸款全部本息。

可能是這筆錢來得太過“容易”,隨便加工幾張紙就能換來百萬元的貸款。陳某華又打起了從銀行來錢的主意。

2014年4月,陳某華分別夥同範某陽、陳某提供房產證明、《產品供需合同》等虛假的證明材料,於2014年4月30日分別以範某陽、陳某的名義與龍泉驛稠州村鎮銀行簽訂《個人創業(經營性)借款合同》,以購買橡膠製品、水管的名義騙取貸款人民幣各100萬元。

2015年5月上述合同到期後,陳某華等人未能全額歸還該筆貸款本金,截止2016年3月16日龍泉驛區公安分局立案時,該筆貸款尚有本金1724674.71元未能歸還。2016年10月24日,陳某華的親屬代為歸還了該筆貸款的全部本金及利息。

2014年5月,陳某華提供《商品房買賣合同》、《產品供需合同》等虛假的證明材料,於2014年5月22日與龍泉驛稠州村鎮銀行簽訂《個人創業(經營性)借款合同》,以購買水管等原材料的名義騙取貸款人民幣200萬元。

胡統濱為何授意陳某華等人連續多次提供虛假證明騙貸呢?

證人王某證言,經營性貸款沒有抵押物,就是需要提供10%的保證金,償還本金後退還保證金,另外還需要提供貸款金額兩倍以上的資產證明。後來我們查詢陳某華等人提供的資產是虛假的,所以就報案了。

“另外,陳某華的老婆和我們銀行原行長鬍統濱的老婆是親姊妹。陳某華的擔保人胡某某又是銀行的股東之一。而且陳某華等人提供的是《購銷合同》,《購銷合同》進行的是形式審查,只審查合同金額和借款金額是否匹配。”王某補充道。

另涉其他兩起400萬騙貸案

上述情況或許在胡統濱參與過的騙貸案中略顯九牛一毛。

《鄭某徐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一審刑事判決書》、《陳某敏、林某全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一審刑事判決書》中,龍泉驛稠州村鎮銀行被騙貸400萬元,公安機關出具情況說明“胡統濱為涉案人員在逃”。

一位“年薪65萬”村鎮銀行行長的囚徒之路丨金融法眼

一位“年薪65萬”村鎮銀行行長的囚徒之路丨金融法眼

圖:裁判文書網

公訴機關指控,2004年6月,陳某敏、林某全為幫助董子龍(另案處理)貸款,在明知董子龍提供的系虛假產品供貨合同、部分貸款資產證明系虛假的情況下,而向龍泉驛稠州村鎮銀行申請貸款,並以虛假的資料與該行簽定了《個人創業貸款合同》,分別騙取該行貸款100萬元。合同到期後,陳某敏、林某全無法履行還款義務。

公訴機關指控,2014年11月11日,鄭某徐為幫助董子龍(另案處理)貸款,在明知董子龍提供的是虛假產品供貨合同和部分虛假資產證明情況下,向龍泉驛稠州村鎮銀行申請貸款,並以虛假的資料與該行簽定了《個人創業借款合同》,騙取該行貸款200萬元提供給董子龍使用。合同到期後,鄭某徐無法履行還款義務。截止案發時,鄭某徐尚欠銀行貸款本金189.3萬元。案發後,鄭某徐家屬代為償還貸款本金12.3萬元。

金融法眼注意到,上述這起騙貸案正好發生在胡統濱離職的前一個月。

違規發放互保聯保貸款500萬

另據《周某華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二審刑事裁定書》中,周某華上訴稱,其沒有欺騙銀行的主觀故意,且偽造土地轉讓合同及購銷合同系按照銀行工作人員朱某和胡統濱的安排和要求,銀行放貸前系知曉並認同,其行為並不構成騙取貸款罪。請求二審依法改判。

一位“年薪65萬”村鎮銀行行長的囚徒之路丨金融法眼

圖:裁判文書網

2012年10月,浙江天台華諾機電有限公司向浙江稠州商業銀行所借的200萬元貸款即將到期,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華為了從銀行續貸該筆貸款,在銀行工作人員朱某(另案處理)的幫助下找到陳某3(另案處理)拆借資金。

2012年10月8日,陳某3通過其控制的杭州法瑪化學品有限公司賬戶將117.6萬元資金轉入周某華的天台華諾機電有限公司賬戶用於歸還貸款。周某華為了能從稠州銀行杭州分行再次取得貸款,偽造土地轉讓合同虛增公司資產,並與陳某3偽造購銷合同,虛構天台華諾機電有限公司向杭州法瑪化學品有限公司採購原材料的資金用途,同日從浙江稠州商業銀行杭州分行騙取貸款200萬元,由天台富龍橡膠有限公司及天台創實橡膠有限公司提供擔保,約定於2013年9月25日歸還。現該筆貸款逾期未歸還。

另查明,浙江天台華諾機電有限公司(現更名為台州華某橡膠有限公司)、天台富龍橡膠有限公司及天台創實橡膠有限公司系浙江稠州商業銀行三聯保企業。2012年9月27日,天台富龍橡膠有限公司及天台創實橡膠有限公司經另二家企業擔保分別向浙江稠州商業銀行杭州分行貸款400萬元及100萬元。現上述貸款本息均未歸還。

金融法眼注意到,除了胡統濱被處罰,該行副行長何國才也曾接到“罰單”。2019年11月22日,四川銀保監局公佈一則《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送達公告》。何國才在龍泉驛稠州村鎮銀行工作期間,涉嫌對該行違規發放互保聯保貸款、非真實轉讓信貸資產、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負有直接責任。四川銀保監局擬對其作出警告並罰款人民幣8萬元。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