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3 防疫給機構和個人造成損失,是否免責


防疫給機構和個人造成損失,是否免責


按照法律明文規定,回答是否定的。“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2011年,襄陽市陶毅、黃雪琴夫婦之女患手足口病,他們去襄陽疾控中心查閱檢測報告,遭拒,遂起訴後者,主張公開信息,要求“行政賠償”。一審法院認為:疾控中心是事業單位,不是行政機關;原告的請求屬“民事權利義務關係,不屬行政法調整範圍”。

防疫給機構和個人造成損失,是否免責


對一審判決的評論:(1)在行政訴訟,簡單地用一個單位不是行政機關而“駁回起訴”是法院釜底抽薪、架空原告訴權的慣常做法,這實際上是站在被告一邊對抗原告,法院相當於無償擔任被告的律師。中國行政權力極大的一些機構不是“行政機關”,如:證監會、保監會、銀監會、一大堆行政性總公司等等,只是要讓事實上不斷膨脹的機關與統計上的精簡機構不互相矛盾,才把它們作為“事業單位”設立。

(2)行政關係、民事關係、刑事關係截然分割的法律現象只是虛構的存在,按照這種虛構而設置的無比複雜的法院審判庭,能增加職位、員額,但常常讓當事人陷入訴訟迷宮,——現實生活的法律關係從來不是按照假想的、教科書上的法律關係分類的。賠償問題是行政關係、還是民事關係,這本身是圖樣圖森破的問題,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表明,行政法完全可以規定民事責任。

二審法院支持了原告的部分主張,認定襄陽疾控中心是獲得“授權”而行使公共權力的機構,是“適格”的行政訴訟被告,一審法院應當受理。(陶毅、黃雪琴訴襄陽疾控中心,襄陽中級人民法院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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