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6 超全!疫期企业复工和劳动管理法律知识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更好地维护生产秩序,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建设,落实行政复议工作指导职责,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等规定,现以一问一答的形式将企业复工和劳动管理相关法律小知识发布如下。鉴于相关部门已对疫情防控期间的社会管理、市场监督、权利救济等方面法律知识进行了普及,本次发布的法律小知识仅针对企业复工和劳动管理有关问题。

1、企业复工时间有何规定?

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涉及保障城乡运行的企业,疫情防控必需的行业,群众生活必需的行业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除外。

2、企业复工前的工资发放有何规定?

2020年1月25至27日(初一至初三)为国家法定节假日,企业安排职工工作的,劳动报酬不低于工资的300%;2020年1月24日,1月28日至2月2日期间,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劳动报酬不低于工资的200%;2020年2月3日至2月9日,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劳动报酬依正常工资标准。

3、新冠肺炎感染职工的工资如何发放?

企业复工后,员工确因感染新冠肺炎而接受治疗的,企业应当在医疗期内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4、企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确有困难,工资如何发放?

企业可与职工协商一致后,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时间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劳动合同约定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按失业保险标准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5%支付工资。

5、职工感染新冠肺炎能否认定为工伤?

工伤是指职工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伤害或罹患职业病,应当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予以认定。职工感染新冠肺炎能否认定为工伤,应当结合感染时间、感染场所、感染原因等因素,具体予以分析。

6、职工按照政府有关通知居家隔离期间,企业是否发放工资?

职工按照政府针对疫情防控的相关指令居家隔离,企业应当正常支付劳动报酬。如通过网络等方式可以完成工作任务的,职工不得拒绝企业的有关工作安排。

7、劳动合同可否在疫情防控期间终止?

对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到期的,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8、企业按照规定复工后,职工不愿返岗,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复工后,应当按照防疫规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对无正当理由拒绝返岗,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职工,企业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9、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裁员应当如何进行?

企业确因疫情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达到二十人以上,或者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并将裁员方案报劳动行政部门。企业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微言说法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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