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6 2月份基本沒有上班,大家對於這個月的工資有什麼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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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確是,2月份絕大多數人基本沒有上班。大家關心這個月工資能不能發、怎麼發,心情是可以理解的。畢竟大家都是靠工資吃飯,畢竟是一個月基本沒有上班;儘管國家有規定,是應該有工資的,至於公司發與不發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

首先,先了解下國家的相關規定。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全國總工會 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 全國工商聯 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係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意見內容如下:

支持協商未返崗期間的工資待遇。在受疫情影響的延遲復工或未返崗期間,對用完各類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勞動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指導企業參照國家關於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與職工協商,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按有關規定發放生活費。
支持困難企業協商工資待遇。對受疫情影響導致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的,鼓勵企業通過協商民主程序與職工協商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對暫無工資支付能力的,要引導企業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協商延期支付,幫助企業減輕資金週轉壓力。

2月份,因延長假期和延遲復工時間,大部分應該都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也有一部分超過了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時間部分。

甭管怎麼樣區分、界定,如果按照上述指導意見來辦,2月份的工資應該是有保障的;最起碼也應該發放生活費。當然,暫無工資支付能力的除外,可以協商延期支付。

其次,工資如何發,還要看公司的實力情況。

意見規定,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按有關規定範生活費;而文件還規定,對暫無支付工資能力的,要引導企業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協商延期支付。

可見,文件規定也並非是“一刀切”,也是要根據企業的具體情況來實施的。在實際工作中,也的確存在落實文件規定不一的現實。

普遍反應,往往國企落實的比較好;私企,尤其是那些規模小、抗風險能力弱的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要想嚴格落實的話,也的確是有很大難度。

我覺得,對2月份的工資有什麼期望,也不能一概而論,也要結合自己所在公司的性質、實力、企業文化等客觀情況,來定自己的期望值。

在疫情影響的大環境下,企業和員工都是受害者。“覆巢之下豈有完卵”,沒有誰能獨善其身。還要知道“皮之不存毛將焉附”的道理。如果企業倒閉了,員工的工資就更沒有著落。

總之,在疫情影響的現實面前,需要企業和員工都要相互體諒對方。如果企業有支付工資的能力,就應該嚴格落實文件規定,按規定給員工支付工資;如果企業確實困難,暫時沒有支付工資的能力,一定要和員工協商好,爭取取得員工的理解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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