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6 開庭前調解與開庭後調解有什麼區別?

劉紅


庭前調解通常對被告有利,能爭取到合理的利益讓渡、規費減半、原告律師費通常也不用承擔。正常想解決問題的被告,應傾向於接受庭前調解。而且,國家應立法約定,不接受庭前調解的一方,或在明顯有利前提下,仍不接受調解結果的一方,承擔全部規費。

但是,老賴可不這麼認為,會窮盡一切拖延時間,如:管轄異議,拒收傳票等,更別說接受庭前調解。

現有法律下,賴帳僅有信用損失。老賴視信用分文不值,能奈他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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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陳群律師為您解答。

您問:

開庭前調解和開庭後調解有什麼區別?

一、開庭前調解。

1.開庭前調解的範圍,比較廣。

可能是立案前調解,也可能是開庭前調解,無論是哪種情況調解,調解成功就無須再開庭;

2.現在,全國的各級人民法院都實行訴前聯調製度。

就是,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先不立案,而是進行訴前調解。

3.訴前聯調由駐院的調解員(律師調解員、專業調解員等)進行調解。

4.如果調解成功,就由受案法院對調解協議進行司法確認,當事人憑著司法確認的裁定書,就獲得了強制執行的憑據。如果有一方不自覺履行就可以申請執行。

5.訴前調解成功,也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出調解書,以調解方式結案。

6.訴前調解成功、人民法院出具司法確認裁定書,免收訴訟費用;

如果要人民法院出調解書,有的法院免收訴訟費,有的法院收25%的訴訟費,也是很低的。

但無論是司法確認裁定書還是調解書,都是執行依據。

二、開庭後調解。

1.開庭後的調解是訴訟中的調解,是庭審的組成部分,就不像開庭前調解那樣完全不受時間、地點、次數的限制。

2.開庭後的調解,是由承辦法官主持進行。

由於通常是在法庭上進行,往往時間比較短、進程比較快,雙方的差異比較小,爭議不大,經過法官做工作可能就能達成調解協議。

3.開庭後,也可以休庭,來進行調解。

4.對於標的大、爭議大、案情複雜的案件,當事人還可以向受訴法院書面申請專門的調解時間,自行溝通、協商、調解。

這個調解時間通常在一個月左右,這個是不計入審限的。

5.訴訟中的調解,原則上是出具調解書,以調解方式結案。極個別情況是原告撤訴結案。

6.訴訟中的調解,一律收訴訟費,但減半收取。


陳群律師


開庭前調解,如果雙方達成調解協議了,開庭筆錄就可以簡化,把雙方最終的調解意見寫進筆錄,再根據筆錄製作民事調解書。如果是即時履行的,原告直接申請撤訴,整個事情解決掉了。

開庭前調解也有可能調解不成,那就按正常程序開庭。

開庭後調解,就是開庭的訴稱與辯稱、舉證與質證、法庭辯論等程序都結束了,雙方根據剛才的庭審情況,各自再做一些讓步,以達到調解的目的。

庭後調解也有可能調解不成,那就等待法院下判決書了。

調解的好處雙方不傷和氣,不論官司輸贏,在互相讓步的基礎上達成一致意見,訴訟費減半收取,同時也減輕審判人員寫判決書的壓力。

調解貫穿於整個審判階段,宣判之前能夠達成調解的都可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 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二條 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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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說都是調解,但是時間的不同,會帶來調解結果不同。

以離婚案件為例,在開庭前調解,當事人一般都會站在自己的角度,要對方接受自己的調解方案。

當事人到法院開庭之前一般也會多次協商。比如雙方曾約定,孩子撫養權歸男方,男方每月給撫養費3000元,但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有爭議。所以,雙方都有一個心理期望值,希望開庭調解後,對方能給自己更大的利益。

但是在開庭後,法官基本查明瞭事實,在調解過程中會適當釋明法律,這就會影響到雙方的心理期望值。

比如如果孩子未滿2週歲,沒有特殊情況,一般孩子撫養權會歸女方,這時候女方會佔更大的優勢,從而在調解中佔有先機。

開庭後調解,一般法官也會組織調解,但這時候會因為審理期限的原因,不會無限期的等當事人調解。所以,開完庭,法官可能隨時判決。一旦判決,當事人想調解也沒辦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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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過程中,調解一直伴隨到庭審辯論結束前,能以調解結案,可以快速的息訴訟止紛爭,是法官非常重視的事情,對當事人來說,如果能用調解解決問題也是非常好的一種糾紛解決方式,可以及時從訴訟中抽身出來,同時又實現訴訟目的,那麼庭前調解與庭後調解有什麼區別呢?

01

庭前調解可以簡化程序

庭前調解,是法院正式組織開庭前,因雙方當事自行達成和解,或者在法官的主持下得以調解,簽訂了調解協議或者請求法院出具了調解書的調解行為。

如果雙方能達成調解協議,那麼就可以簡化開庭筆錄,直接將調解意見寫進調解筆錄中,並製作民事調解書。

然後,根據實際情況,如果現實就已經履行的,那麼案件就此解決掉。如果,負有履行義務一方沒有按照調解的內容及時履行義務,那麼另一方可以直接持調解書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02

庭後調解通常在庭審辯論結束前進行

法院已經開庭了,就是每個階段都可以申請調解,因為通常在開庭時法官就會詢問雙方是否接受調解,在開庭的庭審辯論結束前還會詢問是否接受調解,如果是法院已經庭審結束了,是不可能進行調解的,因為整個審判流程走完,只等下判決就行。

這個時候調解最大的好處是,法官經過一定的訴訟程序,基本掌握了全部的案件事實,更利於案件中把握調解的分寸,得出更符合雙方利益的調解方案。

調解可以減輕審判人員的工作壓力,所以只要雙方當事人有意願,法官都會積極組織的,但是原告一定要思考清楚,避免因為對方的策略而耽誤了時機。

結語

調解是雙方都要同意,自願接受的行為,法官不可以利用職權強行要求當事人接受調解,即使他內心十分渴望通過調解來結案。

而且調解中,雙方當事人一定要坦誠瞭解實際情況,避免因為調解而再次陷入糾紛,有調解的案件,一定要求法院出具調解書並送達,這樣才能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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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前的調解稱之為訴前調解,這段時間不計算在審理期限之內,主持調解的多為法院半退休的老法官。這種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如果不要調解書,則不收取費用;要調解書的話,視不同法院,從不收到收取正常訴訟費用三分之一的都有。為了避免後續糾紛,建議要求法院出具書面調解書。

開庭後實際上就進入審判流程了,這段時間的調解計算在審理期限之內,由案件主審法官主持調解工作,也有些是由書記員來做,達成調解結案的,收取二分之一的訴訟費。

這兩種情況出具的調解書,都具有執行力,負有履行義務的一方如果未能按照調解協議約定時間履行義務,另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另外並不是調解就不如判決,調解的好處在於可以最快的時間解決糾紛,減少訴訟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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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區別。開庭前調解,如果雙方達成調解協議,開庭筆錄可以簡化,把雙方最終的調解意見寫進筆錄,再根據筆錄製作民事調解書。如果是即時履行的,原告可直接申請撤訴。開庭前調解如果調解不成,則按正常程序開庭。開庭後調解,就是開庭庭審程序都結束了,雙方根據庭審情況,達成調解協議,法院根據調解協議製作調解書,庭後調解若調解不成,則由法院判決。調解貫穿於整個審判階段,宣判之前能夠達成調解的都可以。(京悅所 徐凱欣)


京悅說法


只有開庭前調解,沒有開庭後調解


同同1765


開庭前調解,訴訟費好象全退,開庭後調解,訴訟費退回一半。


天意知幾許


最簡單明瞭是開庭前調解成功不需要支付訴訟費律師費不入檔,開庭後調解成功則要支付所有費用和檔案有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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