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5 浙江法院服務保障疫情防控十大典型案例

新冠肺炎疫情暴發以來,浙江法院把疫情防控工作作為當前最重要的工作來抓,統籌做好疫情防控與執法辦案各項工作,利用信息化手段,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依法從嚴從快打擊涉疫情刑事犯罪行為,服務疫情防控工作大局,審結了一批典型案件。

經浙江高院認真組織,梳理出“周某、盧某、餘某、王某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案”等10個典型案件,主要涵蓋疫情背景下擾亂社會秩序的刑事打擊、依法服務保障疫情防控、創新審判方式有效解決糾紛等方面的內容,現將上述10個案例予以公佈。


浙江法院服務保障疫情防控十大典型案例


1 周某、盧某、餘某、王某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案——銷售名為醫用口罩實為“三無產品”的定罪處罰

【基本案情】2020年1月底,被告人周某、盧某得知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爆發,市場急需醫用口罩,便商議通過微信渠道進購醫用口罩再倒賣賺取差價。在明知銷售口罩的微信上家並非醫療器械經銷商,無法確定口罩來源的情況下,進購了5萬6千隻口罩。被告人周某、王某(盧某妻子)分別通過微信向外發佈銷售醫用口罩信息,周某還招徠被告人餘某等下線。在對購得的口罩進行分裝、打包時,周某、盧某、餘某、王某明明發現該批口罩是無生產日期、合格證、生產廠家的“三無產品”,且口罩本身存在明顯質量問題,仍以醫用口罩名義對外進行銷售。被告人周某涉案銷售金額79300餘元;被告人盧某涉案銷售金額45300餘元;被告人餘某涉案銷售金額47200元;被告人王某涉案銷售金額5500餘元。經檢驗,涉案口罩的過濾效率均不符合標準要求。

【處理結果】長興縣法院認為,被告人周某、盧某、餘某、王某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災害期間,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行業標準的口罩,仍單獨或結夥以醫用口罩的名義對外銷售,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妨害對疫情的控制,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並分別判處周某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判處盧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判處餘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判處王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是疫情期間全省首例以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的案件。根據“兩高兩部”2月10日發佈的《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在疫情防控期間,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用口罩、護目鏡、防護服等醫用器材,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處罰,本案犯罪事實完全符合這一罪名的構成要件。此外,本案從立案到宣判僅用時2天,體現了疫情期間從嚴從快的司法導向,不但嚴厲懲治了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行為,並對潛在的利用疫情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行為起到了震懾和警示作用。


2 裘某詐騙案——疫情期間通過微信朋友圈等發佈“銷售”口罩虛假信息應從嚴從重處罰

【基本案情】2020年2月6日至8日,被告人裘某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利用群眾對緊缺防護物品的需求,虛構有醫用口罩貨源等事實,通過微信朋友圈及微信群對外發布虛假信息“銷售”口罩,先後從被害人邢某、張某某等7人處共計騙得人民幣126225元,後用於個人賭博和消費。案發後,公安機關從被告人裘某處扣押涉案手機,並通過其支付寶、微信退還給被害人邢某人民幣11600元。

【處理結果】嵊州市人民法院於2020年2月20日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裘某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並責令其退賠其餘贓款。

典型意義

新冠肺炎疫情的突發,導致民眾對口罩的需求量激增,市面上的口罩無法滿足突發性的大量需求。當下正值防控關鍵時期,口罩生產已由政府接管,由政府統一調配,政府調配的原則是優先供應疫區和醫療機構,再定量向市民投放。被告人裘某卻利用民眾對口罩需求的迫切心理,將虛假的口罩銷售信息發至朋友圈以及有數百陌生人的眾多微信群,屬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實施詐騙,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大,應予從嚴、從重處罰。電信詐騙認定“數額巨大”的起點是三萬元,較普通詐騙的十萬元更體現從嚴。本案從案發到判決僅十餘天的時間,快審快結的處理彰顯了涉疫情犯罪的刑事打擊力度,任何人都不應抱著貪財僥倖心理從事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與此同時,廣大群眾在做好疫情防護的同時應當保持理性,不要輕易相信網絡或微信內來源不明的可疑信息,做好信息甄別和財產保護,儘量選擇正規購物渠道購買口罩等防疫用品。一旦發現可疑信息,請及時報警。


3 葉某某賭博案——疫情防控期間聚眾賭博的應從嚴處罰

【基本案情】疫情防控期間,被告人葉某某在自己家中,擺放2張自動麻將桌,供段某某、吳某某、葉某某、黃某某(均另案處理)等人多次以“衝擊麻將”形式聚眾賭博,並從中抽頭獲利人民幣9000餘元。2020年2月3日,被告人葉某某被抓獲。庭審中,被告人葉某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沒有異議。

【裁判結果】法院認為,被告葉某某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抽頭獲利,其行為已構成賭博罪。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被告人聚眾賭博,妨害疫情防控工作,應從嚴懲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法判處被告人葉某某拘役五個月,並處罰金五千元。

典型意義

餘姚法院秉持“優先辦理、從嚴從快”的原則,於2020年2月7日下午受理該案後,依法適用速裁程序進行審理,該案從立案到宣判不到24個小時。這是餘姚法院與餘姚檢察院、餘姚公安局聯合出臺《疫情防控刑事案件快速反應機制工作規定》以來首例宣判的涉疫情刑事案件,也是全省首例宣判的疫情期間聚眾賭博案。

2月8日上午,餘姚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庭審過程在餘姚新聞網、姚界APP同步網絡直播,通過庭審公開直播起到了以案釋法的良好效果,也加強了對疫情期間對公眾的行為指引。


4 王某某尋釁滋事案——疫情防控期間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隨意辱罵、毆打工作人員的處罰定性

基本案情】2月11日中午,龍游縣小南海鎮村民王某某明知疫情期間不宜聚餐,仍執意宴請外村朋友。當日15時許,其將朋友送出防疫卡點時,對疫情防控工作人員勸導其戴口罩、疫情期間儘量不要宴請朋友聚集而心生不滿。王某某將朋友送出卡點返回後,趁醉酒辱罵、毆打工作人員,導致二人受輕微傷。

處理結果】2月17日下午,龍游法院採用遠程視頻方式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了該起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案件。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龍游法院通知當地法律援助中心為被告人指定了辯護律師,並依法保障了其訴訟權利。

龍游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間,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隨意毆打工作人員,致二人輕微傷,擾亂疫情防控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鑑於被告人王某某具有坦白情節,認罪悔罪,賠償了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義

疫情防控工作關係著公共安全,與社會大眾利益休慼相關。在防疫期間,每個公民都應遵紀守法,服從管理,尤其不得實施暴力等極端行為,否則不僅擾亂了正常的疫情防控工作,而且還觸碰了法律紅線。人民法院將充分發揮刑事審判職能,堅決從嚴、從重、從快打擊各類妨害疫情防控違法犯罪行為,為疫情防控工作順利開展提供堅強司法保障。


5 浙江長生鳥藥業有限公司執行案——及時為抗疫藥企修復信用,保障疫情抗擊物資生產

【基本案情】浙江長生鳥藥業有限公司為(2016)浙0602執3790號案件的被執行人之一(擔保人),根據(2016)浙0602民初3236號民事判決書,該企業對浙江金盾鏈條製造有限公司與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紹興支行1000萬元借款本金及律師費54167元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該案於2016年8月4日進入執行程序。由於被執行人始終未履行債務,長生鳥藥業一度被限制高消費,列為失信企業。

該企業原為化妝品生產公司,2020年2月9日取得84消毒液生產許可證,為諸暨市首家拿到84消毒液生產許可證的企業。2月11日,該企業通過當地政府批准復工,目前可日產50噸,由於大量企業復工,目前消毒液供不應求。2月19日,長生鳥藥業為擴大生產,以84消毒液生產原料購買需向銀行貸款為由,向越城法院申請修復信用。該院收到申請後高度重視,立即展開調查,並報請領導對案情進行研判。當日上午,該院立即召集申請執行人、長生鳥藥業及該案其他被執行人召開釘釘視頻協調會議。通過視頻會議查看該企業的生產許可資料及生產現場。經該院協調,主債務人承諾全力配合先處置抵押物償還債務,長生鳥藥業承諾不足部分由其在疫情過後履行,債權人亦同意讓長生鳥藥業恢復信用。

【處理結果】在線收到各方承諾書後,當天下午,紹興市越城區法院即為浙江長生鳥藥業有限公司屏蔽相關信息,修復信用,同時對其銀行賬戶解除凍扣。

典型意義

紹興市越城區法院貫徹落實黨委政府和上級法院關於服務保障疫情防控和促進平穩運行的決策部署,為長生鳥藥業臨時修復信用,有效保障疫情抗擊物資生產,同時兼顧債權人合法權益,確保案件能繼續執行,符合善意執行要求。通過線上驗看生產許可證、生產現場,有效節省時間,加快辦理速度,最大限度減少人員聚集和疫情風險。


6 駱某等申請執行安吉某醫療器械有限公司等民間借貸糾紛系列案件——為當地醫療企業解除強制措施助力抗擊肺炎疫情

基本案情】安吉某醫療器械有限公司系當地唯一一家生產防護服等醫療防護產品的企業。該醫療器械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郭某因牽涉數起民間借貸糾紛,被駱某等申請執行人提起強制執行申請,涉案金額60餘萬元。在案件執行過程中,安吉法院對被執行人名下銀行賬號、財產進行了凍結、扣押,企業生產暫時停滯。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爆發後,安吉法院第一時間與郭某取得聯繫,瞭解到其具有復工復產意向,同時具備迅速恢復生產條件。為儘快幫助企業復產復工,更好地抗擊肺炎疫情,安吉法院暫緩對被執行人採取的強制執行措施,對其名下銀行賬戶進行解封,並將原查封扣押車輛暫時交其繼續使用,以確保日常經營活動正常開展。同時,通過線上方式促使其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分期履行和解協議。截至目前,該醫療器械公司日產防護服和防護面罩800套,復工以來累計生產防疫物資約12000件,均由政府部門統一負責及時送達一線。

處理結果】春節上班後,安吉法院第一時間對涉醫療類案件進行梳理,排查發現被執行人安吉某醫療器械公司因被採取強制措施,生產暫時處於停滯狀態,但機器設備等齊全,員工等能夠及時到位,具備迅速復產復工條件。基於新型冠狀肺炎疫情防控形勢嚴峻、醫療防護用品緊缺,經向法院防疫抗疫應急指揮領導小組彙報審批後,安吉法院立即啟動相應程序,引導被執行人提出變更執行措施申請,在申請執行人同意、被執行人作出書面承諾後,及時解除對該醫療器械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採取的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執行措施,並暫時取消對郭某失信懲戒及“限高”措施,以便於其在生產過程中及時順利融資。同時,通過線上方式促成郭某和債權人達成分期履行和解協議。

典型意義

在疫情形勢嚴峻、防護物資極度缺乏的形勢下,安吉法院秉持依法執行、善意執行的理念,暫緩對當地某醫療器械公司的強制執行措施,促成其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在有效維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同時,幫助企業及時實現復工復產,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貢獻了力量。


7 陳大洋訴杭州尚境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居家隔離法官在全國率先在家在線開庭

基本案情】原告陳大洋訴稱,其於2019年11月11日在被告杭州尚境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經營的網絡店鋪購買一張厚度為22cm的床墊,收到貨後經測量僅為16cm,被告行為構成欺詐,遂要求被告退一賠三,共計8596元。被告辯稱,該款床墊已通過質檢,符合國家標準,其行為不構成欺詐。

處理結果】經詢問,雙方當事人均提出希望如期開庭。承辦法官因過年前去過湖北地區尚在居家隔離觀察期,無法回單位開庭。2月4日下午,在雙方當事人同意且經批准後,承辦法官通過“無接觸傳遞”方式收到了同事送來的法袍,運用杭州互聯網法院訴訟平臺,進行了一場法官、當事人都在家中完成,杭州、西安、溫州三地連線的“隔空庭審”。庭審結束時,承辦法官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當場達成了退貨退款以及含有制約條款的調解協議。2月5日上午,杭州互聯網法院通過送達平臺將系統自動簽章的裁判文書以電子方式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向承辦法官表示感謝。

典型意義

本案系全國率先、浙江省首例法官在家開庭的案件,以個案方式明確在法庭以外場所進行庭審活動應符合“雙方當事人明確同意且本院院長准許”的條件,完善了在線訴訟規則。最高人民法院也於2020年2月14日印發了《關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加強和規範在線訴訟工作的通知》(法〔2020〕49號),其中第八條也明確規定“因疫情防控需要,法官確需在其他場所在線開庭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同意,並保證開庭場所莊重嚴肅、庭審禮儀規範。”該案是特定情形下法官居家家辦案的生動實踐,為疫情期間保障審判工作順利開展樹立了良好的榜樣,體現了法院人在疫情期間奮勇擔當、善於創新的精神。


8 布法羅食品公司訴浙江瑞輝工貿有限公司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案──疫情期間“雲開庭”2小時解決國際貿易糾紛

基本案情】2017年4月21日,原告布法羅食品公司(公司住所地:丹麥)與被告浙江瑞輝工貿有限公司以形式發票和往來郵件的方式簽訂了一份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合同約定:原告向被告購買披薩三腳架,數量3300箱,每箱單價4.9美元,合計貨款16170美元。2017年4月24日,原告依據合同約定向被告支付了30%的定金即4850美元和模具開發費用1850美元共計6700美元,但在履行合同過程中,被告並未如期交付貨物,直至2017年12月7日,被告要求原告先支付餘款再安排發貨,原告對此予以拒絕。之後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合同或者賠償損失,經過兩年多的交涉無果後,原告於2019年11月20日向衢州中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1.解除原告和被告之間簽訂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2.被告向原告雙倍返還定金4850美元即9700美元和模具開發費1850美元(摺合81827.13元人民幣)等。

處理結果】2020年2月18日,衢州中院通過移動微法院進行開庭審理,庭後組織雙方當事人通過移動微法院進行在線調解,最終當事人自願達成如下協議:一、解除原告布法羅食品和被告浙江瑞輝工貿有限公司之間簽訂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二、被告浙江瑞輝工貿有限公司於 2020年3月18日之前向原告布法羅食品返還貨款和模具開發費共計54000元人民幣等。

典型意義

在防控疫情的特殊時期,衢州中院出臺了十六條意見為防控疫情穩企業穩經濟穩發展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通過移動微法院等線上辦公平臺為當事人提供優質、高效、便捷的訴訟服務,確保審判工作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時期不停歇、不打烊。本案審理過程中,經徵得雙方當事人同意,衢州中院決定採取“雲開庭”模式,通過移動微法院進行開庭審理。庭審後,合議庭向當事人耐心釋法,由於合同上沒有明確適用的法律,考慮到丹麥與中國都屬於《聯合國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締約國,因此本案自動適用公約作為準據法,最終促成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由被告返還貨款並支付相應利息。衢州中院在疫情期間通過移動微法院開庭審理並快速解決該起國際貿易糾紛案件,既有效地避免了人員流動、聚集可能引發的疫情擴散風險,又平等地保護了中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9 77名企業職工勞動工資司法確認案——臨安法院疫情期間為77名欠薪糾紛職工完成線上司法確認

【基本案情】杭州坤達鞋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坤達鞋業)是臨安區板橋鎮的一家較大規模的膠鞋生產企業。在因經營不善,2019年2月停產停業,拖欠77名企業職工工資,金額近40萬元。該批職工大多當地村民,因討要工資多次到鎮政府和信訪部門信訪。2020年1月,當地政府通過板橋“微法庭”向臨安法院提出請求,希望法院能夠指導調解。1月12日,在法官指導下,坤達鞋業與77名企業職工成功達成分期付款協議並支付首筆欠薪。為賦予調解協議強制執行效力,上述77名職工原定於春節後向臨安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但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響,村民出行不便,同時司法確認申請三十日期限即將到期,2月3日,職工通過板橋“微法庭”向法院求助。承辦人得知後,建議村民通過浙江ODR平臺在線申請司法確認,考慮職工多為五、六十歲的村民,操作智能平臺存在困難,承辦人通過微信等方式指導微法庭聯絡員為不會操作的村民進行代辦。

【處理結果】2月4日,77名職工均完成線上司法確認申請,承辦人第一時間予以立案並在線完成審查確認,並通過智能平臺完成了文書送達。

典型意義

疫情防控期間,臨安法院通過“微法庭”在線進行調解和司法確認,一是發揮人民調解和法院司法保障的作用,加強訴源治理,在源頭化解糾紛;二是有效避免過多的人員聚集,減少交叉感染風險。三是指導“微法庭”代辦員全程指導當事人註冊、認證、使用在線平臺,提高了當事人使用智能平臺參與調解、訴訟活動意願。


10 徐某訴松陽縣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涉疫情防控期間運用ODR在線解紛,實現“一次都不用跑”

【基本案情】2018年,松陽縣某公司到徐某經營的潤滑油公司購買潤滑油,共計拖欠貨款人民幣25000元,並於2018年12月21日經核對後在松陽縣某公司賬函上蓋章為證。之後徐某多次催要所欠貨款,然對方公司負責人包某稱財務未徵求自己的意見,私自在對賬函上蓋了公章,因此雙方產生了爭議。徐某無奈之下只能起訴至松陽法院。考慮到疫情防控的實際情況,2020年2月11日,松陽法院訴訟服務中心組織雙方通過“ODR在線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平臺”進行視頻連線調解。

【處理結果】在調解員的耐心調解和幫助下,雙方最終達成一致,並在線上簽訂了調解協議,當天包某即將所欠的25000元貨款全部轉賬支付給徐某,糾紛順利化解,實現矛盾糾紛不進入訴訟程序的目標。

典型意義

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時期,藉助信息化手段化解糾紛是行之有效的辦法。對涉及企業的案件,通過電話、微信、短信等“非接觸”方式前期溝通,在雙方都同意調解的基礎上,可以充分發揮在線多元化解平臺(ODR)的優勢,做到快速靈活的線上處置。在本案中,辦案人員運用ODR在線調解,不僅有效減少人員聚集,最大限度降低疫情傳播風險,也實現了案款在線兌付,糾紛即時化解。本次疫情對於營商環境造成一定影響,法院開展矛盾糾紛在線多元化解提供司法助力,可以實現保民生、促營商,幫助企業攻克時艱,推動經濟社會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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