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5 員工上班倒下,四個月後死亡,公司該負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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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有規定,在崗發病搶救無效多少小時內死亡的按工傷待遇對待。可以百度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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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上班倒下腦幹出血,病人躺在醫院靠氧氣呼吸維持生命4個月後死亡,公司該負怎麼樣的責任呢?

對於上述這樣的情況,國務院早在2004年1月1日就頒佈實行了《工傷保險條例》,2011年的1月1號又經行了修訂。在它的第三章工傷認定中是這樣說的:

a,在工作期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b,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c,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d,患職業病的。

e,因工作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f,在上下班途中收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g,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同時規定在工作時間因工作原因突患疾病,在48小時以內搶救無效而死亡的視為工傷。而題主所說的這種送到醫院4個月後才死亡的情況就要看其所在公司所在實力情況了。如果有錢的話,會在安葬費上多給一點,至於醫療費用,按國家醫療統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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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負責,

根據我國2011年1月1日實行的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工傷一般包括因工傷亡事故和職業病,以下情形應當被認定為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前提條件是“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是兩個必須同時具備的條件,同時還得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負傷、致殘或者死亡。事故傷害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等類似傷害。】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工作時間前後”是指非工作時間內,具體講是開工前或收工後的一段時間,譬如上班時間為9點到12點然後又14點到18點結束一天的工作,但是職工提前在8點30分到崗或者下班後做完收尾工作時間到 18點半等等,均可以認定為“工作時間前後”,但是有一點則特別重要,其目的必須是從事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比如為啟動機器做準備工作,或者關閉機器後收拾與工作有關的機器、工具等。】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必須同時具備,並且必須是在履行本職工作,這裡受到的傷害是“非工作原因”,是來自本單位或者外界的 “暴力、意外等”所致。打比方,有人在職工履行工作職責的時候蓄意對職工進行打擊報復,對其人身進行直接攻擊,致使職工負傷、致殘或者死亡等。】

(四)患職業病的。【即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因工外出期間”含因工出差以及因工臨時外出辦理業務等,同時必須是在發生事故時正在履行工作職責,即因工作原因外出,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時下落不明。】

(六)職工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的,亦可認定為工傷。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最高院關於工傷認定的司法解釋(2014年9月1日起施行)【“上下班途中”指從居住的住所到工作區域之間的必經路途,必要時間所發生的人身傷害事故。】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還應該增加關於非法駕駛的問題,這種問題一般駕駛二輪摩托車居多,對於非法駕駛(無證駕駛的)的,達到交通肇事程度的,不予認定工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這是一條法律上的兜底條款規定,由於工傷事故的複雜性和不確定性不僅需要專門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範性強制性規定,也需其他法律法規做出相應調整,對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也應當納入本條例調整的工傷範疇中。】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同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兩個條件須同時具備:“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是指:1、職工突發與工作無關的疾病導致死亡。如果是與工作有關的疾病而導致死亡,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認定工傷。2、在工作崗位上突發與工作無關並沒有導致立即死亡的疾病,但是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為工傷。】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工緻殘,已取得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針對轉業軍人的保護,軍人在戰鬥中或者在履行職責中負傷致殘,依據《革命傷殘軍人評定傷殘等級的條件》之規定,軍人傷殘對於經有關部門評殘,取得傷殘軍人證的退伍軍人,如果在用人單位舊病復發,視同為工傷。這主要考慮到革命軍人為國家利益已經付出代價,為切實保障革命軍人的利益而做出這樣的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因故意犯罪;

(二)醉酒導致傷亡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束叔


員工上班倒下,四個月後死亡,公司該不該負責。很高興我為大家回答這個一問題,該員工上班倒下,不論從情,理,法,上說公司都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退一步來說如果是按工傷走保險也好,公司也用人或人道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1995)309號弟五十九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80%,我的回答到這裡了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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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鄉小蒙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前提條件是“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是兩個必須同時具備的條件

工傷,顧名思義,指的是在生產勞動或者工作中負傷。工作人員因工負傷的,其診治的費用均由企業負擔,同時不能剋扣工資應該按照原本的薪資水平繼續發放,如果確認為殘疾的,視殘疾程度,應按月給付撫卹費和補助費。

生活中,很多工傷的案例都會通過打官司來解決協商,對一些法律意識比較薄弱的勞動者來說,可能私下解決賠償一部分補償金就過去了。同時對工傷的認定,勞動者和企業幾乎


般若一心


我個意見,公司要負責,最好不要推脫該怎麼樣就怎麼樣,可能公司感覺員工在醫院躺了四個月,醫藥費什麼的都是公司出,而且每個月工資照樣發,現在人不在了,就想著推掉責任,人家是在上班的時候到下的,公司是脫不了關係,反而會給其他員工留下不好的想法,希望你的公司擔起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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鹹魚夜釣


公司不用負任何責任。勞動法規定,在單位上班期間犯病,去醫院搶救48小時之內死亡按比兆工亡處理。之外。沒有說法。


周連閣


應該是工傷,員工上班期間出現意外應該屬於工商賠付範圍內


Zhanggaohui


那員工死因是什麼引起的,引發什麼病,不要披人放狗崽子。


柳暗花明9093


有一定補肋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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