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0 房屋出租人,如在疫期違反下列規定,將追究法律責任

關於進一步加強全市流動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的公告

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全力保障全市人民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江西省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辦法》和九江市疫情防控應急指揮部有關規定,現就進一步加強全市流動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相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責任

(一)不準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的承租人;

(二)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後,需在三個工作日內向轄區派出所報送出租人、承租人以及出租房屋相關信息;

(三)對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戶籍地址、聯繫方式、來源地及前十四天旅居史等基本情況應當如實申報;

(四)發現承租人有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有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五)發現承租人疑似感染疫情,應及時向轄區派出所報告;

(六)對出租的房屋經常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排除不安全隱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七)房屋停止租賃的,應當及時將信息上報轄區派出所;

(八)房屋出租單位或者個人委託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須遵守有關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二、房屋出租人的法律責任

(一)在疫情防控期間,出租人需配合做好疫情排查、承租人員的管控等工作,若出租人未主動報送信息登記備案或出租房發生疫情而未及時報告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二)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規定登記承租人姓名、身份證號碼等相關信息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三)為他人進行賭博活動提供出租房屋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四)出租人出租給他人容留賣淫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五)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從事犯罪行為還提供出租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予以處罰;有幫助承租人逃避或者為其做假證明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六)明知承租人違反爆炸、劇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管理規定,利用出租房屋生產、銷售、儲存、使用危險物品,不及時制止、報告,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七)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出租房屋管理職責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二款從重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九江市公安局

2020年2月20日 (來源:平安九江)

責編:採編部 編審:蔡欽 監製:王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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