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5 疫情期間,你是怎樣做預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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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釋義:第二十二條

2009-10-28 10:28  來源:

  第二十二條 發生二類動物疫病時,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採取隔離、撲殺、銷燬、消毒、緊急免疫接種、限制易感染的動物、動物產品及有關物品出入等控制、撲滅措施。

  【釋義】本條是對發生二類動物疫病採取控制、撲滅措施的規定。

  一、二類動物疫病是指可能造成重大經濟損失、需要採取嚴格控制、撲滅措施,防止擴散的動物疫病。其確診定性由省級以上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單位負責。

  二、發生二類動物疫病時,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立即組織有關人員到現場瞭解疫情,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及時報請同級人民政府,制定出動物疫情的控制、撲滅措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公安部門、衛生部門及有關單位對疫點、疫區的患病動物及同群動物,根據發病程度、流行狀況、經濟損失的大小,可視情況採取隔離、撲殺、銷燬、緊急預防接種、限制易感動物及其動物產品和有關物品移動,對有關場所進行清理消毒等控制、撲滅措施,以減少發病,控制流行,減少經濟損失,保護養殖業生產的發展。

  三、發生二類動物疫病時,對患病動物及同群動物的隔離

  (一)是臨時性隔離。主要用於急性疫病動物,或尚未得出診斷結論的患病動物及其同群動物。這種類型的隔離措施應用比較普遍,一般時間較短,在採取撲殺、治療、消毒等措施撲滅疫情後,即可解除隔離。

  (二)是長期隔離。主要用於慢性疫病動物。這類患病動物由於所患疫病病程很長,一時難以治癒,且由於多種原因又難以進行撲殺、銷燬等果斷措施予以撲滅,一般需選擇適當的地點進行長期隔離,以保證其它動物的安全。這種類型的隔離一般較少採用。關於隔離措施的主體,既包括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也包括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行使隔離權,屬於具體行政行為,亦即代表國家行政。其以國家強制力為後盾,以《動物防疫法》為依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阻止和拒絕,否則將承擔法律責任。不僅如此,當事人尚應按照動物防疫人員提出的具體措施和要求做好各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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