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5 瀘州及時處理一起受疫情影響社區矯正案

瀘州市龍馬潭區籍人員文某某因犯危險駕駛罪被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一個月五日,緩刑二個月,並處罰金五千元。龍馬潭區司法局收到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寄來的相關法律文書後,發現文某某未在規定時間報到,於是立即與其聯繫,瞭解到文某某系在中山市打工人員,居住在中山市小欖鎮,因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影響,其租住的地區封閉不能進出,因此沒能及時回瀘報到入矯。瞭解該情況後,龍馬潭區司法局立即請示瀘州市司法局。市司法局經慎重考慮,認為文某某因疫情不可抗力影響難以正常回瀘接受社區矯正,考慮到其本身在中山市打工,有固定的居所,且剩餘矯正期較短,改由中山市收矯為宜。在市局指導下,龍馬潭區司法局隨即與中山市司法局社區矯正局取得聯繫,說明情況,提出由中山市收矯文某某的建議,瞭解相關情況後,中山市司法局社區矯正局同意接收文某某在居住地入矯。隨後,龍馬潭區司法局將相關法律文書轉寄中山市司法局社區矯正局,文某某入矯問題當日得以圓滿解決。

該案是疫情期間社區矯正特殊問題特殊處理的一個典型,不僅最為有效地避免了社區矯正對象脫漏管,同時也是解決居住地標準不一(省外法院通常不去查明真正適合執行的“居住地”,而是按戶籍地來確定“居住地”)帶來的執行困難問一以及對跨省社區矯正工作銜接配合的有益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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