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5 小區物業不允許沒有車位的業主開車進小區,這個合理嗎?

就是這麼愣


無論買沒買停車位,作為小區業主車輛均有權利自由出入小區,題主可以向政府服務熱線和房管局物業科進行投訴!



其次,要看小區規劃的停車位的權屬和性質以及什麼區域規劃的車位。

《物權法》第74條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這是根據約定確定車位權屬,在小區規劃時就確定的,買房的業主可以優先購買車位,屬於個人所有。如果小區只有這種停車位,在停車位已經售罄的情況下,意味著小區沒有別的停車位時候,物業對沒有購買小區停車位的業主可以阻止其亂停車。還有就是根據法律規定的權屬,“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所以小區規劃中本來沒有規劃停車位,後來在小區公共道路和場地設置停車位的,該車位屬於全體業主共有,即使開發商或物業服務企業對這些停車位進行租售或贈予,也是違法和無效的。 並且,後規劃的停車位需要進過業主大會表決通過,不能隨便租售。在有設置公共車位的小區,物業無權阻止業主車輛進入,在公共車位已滿的情況下,阻止車輛進入也是暫時的。



所以,小區的規劃車位和公共車位權屬性質不同,但即使小區已經沒有任何車位的情況下,物業也無權阻止未購買車位的業主車輛進入小區,這是毫無事實和法律依據的,題主可以訴訟方式解決。


小橋流水嘩嘩譁


首先不允許業主的車輛進入是違法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七十四條 車位、車庫的規定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但是本律師認為如果小區車輛過多,可以用適當的方法進行管理,但是如果公共部分的車位租金沒有進業主口袋而進了物業口袋,那當然是赤裸裸的違法,業主可以向房管部門的物管部投訴!同時本律師也建議每個小區應該成立業委會,這樣有利於物業更好的服務,也有利於保護業主的合法權益?



章文敏律師


對於這個問題,可以換個角度來看,結果就很明瞭了:1.如果物業讓進小區,業主沒有沒停車位,那麼,把車停到哪裡?是停到消防通道上還是停到綠化帶上?是停到人行道上還是停到兒童遊樂場上?2.如果說我買了房子,為什麼不進小區,那麼,賣房子之前難道沒有看小區規劃是不是規劃停車位了?沒停車位,怎麼停車?3.如果物業讓進小區,業主沒地方停車而亂停,是不是侵犯其他業主的公共空間,侵犯其他業主利益?畢竟沒買停車位的業主遠遠小於買停車位的業主+沒有車的業主。回答明白這幾個問題,你還會問這個問題了嗎?公共利益不容侵犯!


必勝笑笑


物業就是個怪胎,不知道從什麼時候開始,我們用血汗錢買的房子 過自己的日子,卻出來一個叫物業的強迫我們交錢來他們的一班人馬開工資,我們自己花錢買的車回家 又得給他們交錢才能進院停車,回家進院又要花錢買門卡才能回家,這是什麼道理呀?強烈要求取消物業!我們可以花錢僱人來幹那些活 也不讓物業賺我們的血汗錢!不用物業!


布朗5377


小區的每一寸土地都是每個住戶的,買了車位的住戶是搶了沒買車位住戶的土地,你買車位化了錢和沒買車住戶是沒關係的,你的錢沒有分給沒買車位的住戶,你的錢是給物業的,但是這個小區的每一寸土地不是物業的,是全小區住戶的,所以全住戶要團結,不允許自己的土地被別人賣掉,不要以自已有幾個錢就不認人了,到時候這個物業不做退岀時,你的車位也白買了,等到沒買車位的人比你有錢時,比你高十倍的價買光車位,到那時,你的車進不了小區,看你狂!!!


港灣58185526


就是賴皮惡霸的行為!。

根據我國物權法第74條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根據該條規定,對於在共有道路上停車收取的停車費應當歸業主共有。


用戶107762434370


這完全不合理,物業也無權統籌車位。業主每月交的管理費,包含小區內的所有公共空間的共享權益,小區物業轉賣車位的行為,都是違法行為,應儘快給予取締。


貓眼50637961


小區公共面積屬於全體業主,但不是屬於某一個業主。你沒有車位,進去了停在哪兒?如果允許你亂停,那是對其他業主的不公。地面開闢收費停車位,名義上物業收費了,但這個錢歸全體業主,物業通過收取的費用更好地為全體業主服務,同時也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業主負擔,這對業主也是有利的一面。因此題主先不要問合不合法,而是要先問問自己有沒有上規矩,自然就知道是否是違法了。聲明一點,我也是業主,該繳的費用一分不少,小區挺和諧。


江泰公475


這個肯定是不合理的。

物業對於業主的各種限制無非是為了物業自身的利益。想著多賣車位來牟利,從不想是否給業主帶來了多大的麻煩。這種情況每個地方都有,也沒有有關部門對此整治,其實是一種霸權行為,應該列為掃黑除惡一欄,但是各地開發商物業跟當地的關係很多人也瞭然於心,最後受氣的終歸是業主。


燕郊小整兒


看了很多評論,核心爭論在“業主共有”。我來舉個例子,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人民的國家,人民是國家的主人。但是作為國家主人的你,能隨意出入國門嗎?同理,業主共有不是說業主就可以隨意開車進小區,必須要通過業主委員會同意才可以。如果業主委員會都不能通過,那麼就算你是業主,也要遵守規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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