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對突發事件法律法規解讀

第一期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立法目的,是為了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的發生,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嚴重社會危害,規範突發事件應對活動,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環境安全和社會秩序。就適用範圍來說,該法用於調整突發事件的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後恢復與重建等應對活動。該法所稱的突發事件,包含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採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也就是說,《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除了可以適用於本次的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之外,還適用於其他的非公共衛生事件,比如自然災害、事故災害以及社會安全事件。


  二、針對突發事件,政府採取各項措施的方式和原則是什麼?

  答:首先,根據《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十條,突發事件發生後,有關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有權作出應對突發事件的決定、命令,並應當及時公佈。也就是說,政府可以通過發佈決定和命令的方式規定各種措施,然後由相關部門和單位予以實施。

  其次,有關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採取的應對突發事件的措施,應當與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的性質、程度和範圍相適應;有多種措施可供選擇的,應當選擇有利於最大程度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益的措施。

  最後,突發事件發生後,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義務參與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三、在突發事件應對期間,因為政府應對措施而導致相關民眾不能及時辦理相關法律事務的,應當如何處理?

  答:突發事件發生後,政府為了應對事件,會依法採取各種應對措施,包括隔離觀察、停產停業、交通停運等等。上述措施會在一定程度上對民眾生活以及機關單位的公務辦理產生影響。比如,公民不能在訴訟時效期限內到法院起訴立案,或者不能在法定期限內對行政處罰提起行政複議等等。考慮到上述情況系因為突發事件引起的,民眾無法抗拒,《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十三條規定,因採取突發事件應對措施,訴訟、行政複議、仲裁活動不能正常進行的,適用有關時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規定,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各個單位在應對突發事件方面,應當如何建立內部管理制度?

  答:突發事件的應對,各個單位都是責任主體。依據《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二十二條,所有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檢查本單位各項安全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事故隱患;掌握並及時處理本單位存在的可能引發社會安全事件的問題,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態擴大;對本單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和採取安全防範措施的情況,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期

  一、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發生後,為什麼不能參加聚會或者集體娛樂活動?

  答:首先,從醫學角度看,本次新型冠狀病毒容易通過近距離傳播,比如飛沫、手持物品相互接觸等等。如果人們聚在一起,極易導致疫情的擴散,這對於疫情控制是非常不利的。

  其次,依據《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四十九條,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可以採取應急處置措施,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設備、設施,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人員密集的活動或者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生產經營活動以及採取其他保護措施。


  二、針對本次疫情,除了前面介紹的應對措施之外,根據《突發事件應對法》,政府還可以採取哪些措施?

  答:結合本次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除了前面介紹的措施外,政府還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1、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疏散、撤離並妥善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以及採取其他救助措施;

  2、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劃定警戒區,實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3、調用其他急需物資、設備、設施、工具;

  4、組織公民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專長的人員提供服務;

  5、從嚴懲處囤積居奇、哄抬物價、製假售假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穩定市場價格,維護市場秩序;

  6、依法從嚴懲處哄搶財物、干擾破壞應急處置工作等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維護社會治安;

  除了上述措施之外,政府還可以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採取其他應對措施。


  三、《突發事件應對法》對於政府徵用和保障供給是如何規定的?

  答:突發事件應對措施的實施,需要一定的物資予以保障,而這些物資的來源,一是國家儲備,二是臨時徵用,三是生產單位在應對期間的生產供應。具體來說,依據《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五十二條,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時可以向單位和個人徵用應急救援所需設備、設施、場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資,請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財力或者技術支援,要求生產、供應生活必需品和應急救援物資的企業組織生產、保證供給,要求提供醫療、交通等公共服務的組織提供相應的服務。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協調運輸經營單位,優先運送處置突發事件所需物資、設備、工具、應急救援人員和受到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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