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鎮銀行換了個領導,重新制定績效考核,未達標扣基本工資合理嗎?

時傾52


您好,村鎮銀行換了領導,重新制定的績效考核制度,未達成目標扣基本工資的做法是不合理的。

績效考核與薪酬管理是兩套系統,現在有的公司把績效考核的作用和使用方法,簡化。對於他們來說考核就給員工簡簡單單的打分,完成目標任務就分數高,工資就高;完不成任務扣罰工資,這樣很盲目地把績效考核作為工資獎罰的工具,這是極其不合理的。當然還有公司不單單與員工的工資掛鉤還與他們的季度獎金,年度獎金掛鉤,這種做法是起不到績效考核的作用,反而讓員工對考核非常反感,也起不到績效考核設計的初衷,激勵員工,促進公司更好的發展。

有些企業就像你們村鎮銀行一樣,領導為了完成上邊安排的工作任務,給行裡員工設計一個個目標,於是將績效考核與員工的基本工資連在一起,生搬硬套地以考核的名義,達成目標為目的,剋扣個人基本工資,做法是不對,更是不道德的!

你們如果真想實施績效考核辦法,單工資方面:個人的基本工資不能作為考核基礎去扣罰。應隨考核有專門的績效工資,通過對員工目標達成情況,考核任務完成狀況,公司制度安全、員工工作職責完成等各方面,進行考核,算是獎金的部分。

總之,績效考核作為公司管理的工具,不能把他用歪了。像您的單位這種績效考核與基本工資聯繫,扣罰工資做法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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績效考核結果不達標,能不能作為扣減工資的說法?

一、首要的關鍵在於勞動合同中是否約定績效工資。如果公司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約定了具體的績效工資標準,那麼公司通過績效考核來扣除績效工資是合理合法的,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那怎麼扣都是違法的。

二、工資中扣除績效工資後,是否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公司如果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績效工資,那麼我們需要審視工資中拋開績效工資的部分,是否高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如果低於明顯是不合理的,這種情況可以直接到當地勞動局進行申訴,無論如何最低工資標準必須是最低的底線。

三、公司有沒有公示的員工簽字確認的績效管理制度。

員工對公司的績效管理制度享有知情權,如果員工不知道公司的績效考核扣除工資制度,公司也是不能予以執行的。公司的績效管理制度有沒有在內部進行公開,是不是執行透明,員工有沒有簽字確認,知悉並認可,這都是能否扣除績效工資的關鍵,如果沒有經過公示的制度被執行,那一定是不合規的。

四、扣除績效工資雙方有無協商一致簽字確認。績效考核一個完整的閉環是,績效目標制定、執行、考核和麵談,在這一整套執行中如果公司要扣除績效工資的話,有沒有提前告知績效未達標的原因,以及需要有哪些績效改進計劃,對於績效工資的扣除雙方有無一致的簽字確認意見,如果沒有那麼公司也將無權扣除。

這四個條件,成為公司能否扣除績效工資的關鍵,如果被公司扣除了績效工資,那麼就審視這幾個條件,如果都不符合,先內部進行申訴,內部申訴不成功的話,可以到當地勞動局申訴,情節嚴重的還可以直接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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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績效未達標,應該扣績效工資,基本工資是職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在制定工資就要明確,第二還要分析新領導定的考核目標是否合理,如果完全不合理或脫離實際,說明這個領導水平太差,遲早這個領導也會下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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