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求2月4號至2月24號疫情隔離期間用員工年假充抵,合理嗎?

金陵程


首先要看你所在地,比如一些省份、城市,要求2月9日前不得復工,那麼對於2月4日至2月9日期間,對於能否安排年休假存疑,我們一般不建議企業如此安排。對於2月10日之後,可以協商安排年休假。

其實,各級人社出臺政策,旨在維護正常秩序,保障員工可以領取復工前的工資,但是在復工後,正常情況下,員工也不能因疫情防控而拒絕上班(如害怕、交通不便,除非有證據證明自己處於隔離、確診等)。


不失眠了吧


你好,我是個律師,對於這個問題,在全民抗擊疫情的當下,我認為有一定的合理性。

 

“年假”是指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國家法規賦予的享受帶薪休假的待遇。國務院《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規定: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由此可知,單位可以根據自身情況安排員工休年假。“用年假抵扣隔離期間”實際上沒有損害勞動者的利益,也是要正常發放工資的。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要求,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2日,因此,2月4日已不是法定假期,安排年休假是可行的。

 

此次疫情爆發後,人社部發布了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通知指出“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並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從人社部的政策可知,國家禁止用人單位因感染新冠而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而不是禁止安排休年假,反而是提倡通過輪休等方式以穩定就業。

 

在全民抗疫的背景下,多數企業都受到重創,做老闆的朋友把自己的股權質押給別人貸款來給員工發工資,很是艱難。疫情期間,穩定了企業就是穩定了就業,也是保護了勞動者自身。所以,從這個角度考慮,如果員工能夠多多體諒、與企業共進退實際上是共贏的選擇。



金律談法


你認為不合理就可以辭工不做。公司有公司的規章制度,不是以你一個人而設立的制度。公司設立的制度必須執行,違反公司制度只能通過制度規定處罰就是。家有家規,國有國法。按照勞動合同法執行就是。


用戶9586768723481


很高興回答你這個問題

我也是工作者,務工者,所以說以公司,角度來看的話,公司要求2月4號至2月24號用年假來抵扣,這是可以的,國家現在也有明確規定,可以用年假的方式來抵扣,這段時間以後再補充上,或者是這段時間公司不允許隨意對員工進行辭退,可以補償一定的費用,所以說這是合理合法的訴求。


鄉下老男孩


不合理!疫情期間全國上下統一戰線,都想盡快復工恢復經濟,這樣情況其實屬於公司個人共同擔責,當成休假不合理!
2.4-2.24期間全國人民都無法辦公,除了奮戰在一線的英雄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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酷阿文


不合理,應該直接宣佈公司倒閉,不用來上班了,正在清算


李先生談情


具體可根據人社局文件指導,各個省份的處理方式都有差異


Lily141280510


不合理,國家規定疫情期間從開工日算起不管有沒有開工都要發放工資,不得以員工沒有工作的理由開除員工


大大大大大石昂


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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