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普法小知識專欄第六期】單位不提供口罩,職工可以拒絕上班嗎?

因防控疫情需要,在1月26日,國務院辦公廳發佈了《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將春節長假延長至2月2日。


通知發佈後,全國各地根據疫情需要,企業延期復工、學校延遲開學。截止目前,不少企業都已經恢復生產,那麼針對延遲復工期間和復工後,企業面臨用工方面的法律問題,到底應該如何解決?


今天的《疫情防控普法小知識》專欄,我們聽聽律師怎麼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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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春節延遲假期屬於什麼性質?工資如何支付?

廣西眾望(富川)律師事務所主任 何天紅: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春節延遲假期,應該視同是休息日,因疫情不能休息的,應當給予補休,不能補休的應當支付相應的加班費。


加班費分三種情況來支付,一種是按標準工時制來支付不低於本人工資的200%來支付工資報酬,第二種情況是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工作時長計入所在週期核准出勤的小時數,超出週期工作時長的,需要支付150%的加班工資,第三種情況是不定時工作制,這種情況是不需要支付加班工資的。


Q:延遲復工期的性質如何界定?工資如何支付?

廣西眾望(富川)律師事務所主任 何天紅:按照法律規定的界定,它應當是屬於企業停工的停工期,延期復工期的工資的支付,是應當參照國家關於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的規定來執行。


勞動工資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超過一個工資期限週期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對於企業和職工協商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的,按照休假的規定支付工資;對企業要求職工通過遠程辦公的形式提供正常勞動的,依法支付工資。


Q:職工被隔離治療或醫學觀察期間 工資如何支付?勞動合同到期的如何處理?

廣西眾望(富川)律師事務所主任 何天紅: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因此,在這個職工被隔離治療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工資,應當是按正常的工資發放的。


那麼對於勞動合同到期了,應當按照法律規定順延到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這個緊急措施結束。


Q:職工在復工後感染新冠肺炎,是否算工傷?

廣西眾望(富川)律師事務所主任 何天紅:我們認為,企業職工在上下班或是工作期間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是不構成工傷的,除非是特殊企業的工作人員,比如醫護人員,或者是企業指派相應的工作人員到疫區進行工作所引起的這個病症屬於工傷。


Q:單位沒有提供口罩,職工可以拒絕上班嗎?

廣西眾望(富川)律師事務所主任 何天紅:不可以,根據《安全生產法》的規定,這個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但是就大多數企業而言,這個口罩並不是單位必須要提供的勞動防護措施,那麼就員工來說,就不能以單位不提供口罩為由拒絕上班。


在這個疫情的特殊時期,我們律師也建議企業要儘可能的創造條件,為員工提供口罩,也及時的防止疫情傳播的有效措施,讓我們的企業儘快的復工。


在這個特殊的時期

企業如果遇到特定法律事項需要解決

我們建議應多聽取企業法律顧問

或律師等專業人士的意見和建議

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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