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請律師到底有沒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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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認為請律師是有好處的,下面是最近剛發生法律效力的一份判決,從中我們可以看到沒有報酬的法律援助律師用行為書寫自己的職業道德。

最近某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維持原某區法院依法對在公共場所持械隨意毆打他人,任意毀壞他人財物,造成一人輕傷的犯罪嫌疑人趙某某等13人以尋釁滋事罪分別判處兩年一個月到一年三個月有期徒刑的判決。這起被多次新聞媒體曝光,在社會及網絡上廣為傳播,造成一定惡劣社會影響的案件終於塵埃落定。不過細心關注此事件的讀者發現,本案由於指定律師的依法據理力爭,其辯護意見最終被某區人民法院採納,本案沒有被認定為惡勢力犯罪。

犯罪嫌疑人趙某某夥同全某、孫某在某市菜場經營肉製品加工生意,與相鄰鋪面做同樣生意的被害人李某多次因爭搶生意發生衝突糾紛。案發前一天,被害人李某在兩鋪面相鄰位置掛喇叭循環播放具有排斥犯罪嫌疑人業務的錄音導致矛盾進一步升級。罪犯嫌疑人為打壓競爭對手,提升生意地位,商議邀請不法人員周某某,考慮到被害人店裡員工較多,周某即聯繫王某共計邀約十多人於次日上午持鐵鍬對被害人店面進行打砸後即離開,造成被害人店面財產受損和被害人輕微傷。案發事件多次被新聞媒體曝光,在網絡上廣為傳播,第二天起,犯罪嫌疑人陸續被抓獲,其他犯罪嫌疑人紛紛投案自首,犯罪嫌疑人賠償了被害人李某的全部損失並取得了李某的諒解,涉案其中的13人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本案因主要犯罪嫌疑人長期合夥做小生意,經濟條件不好,被起訴的13人中只有一人請了律師,區法院根據相關規定對其他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為另外12名罪犯嫌疑人指定了7個律師事務所的12名辯護律師為他們進行辯護。辯護律師接受任務後並沒有因為是指定任務而敷衍行事。律師對原公訴機關將本案指控為惡勢力犯罪提出證據不足的辯護意見,認為多名犯罪嫌疑人原系一起做生意,打傷他人並對店鋪打砸為臨時起意的一次犯罪行為,無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經常以此方式解決經營糾紛,無證據證明原合夥做生意的幾名犯罪嫌疑人和另外參與打砸的犯罪嫌疑人有固定聯繫,形成一個固定團伙,也沒有證據證明13名犯罪嫌疑人還實施了本案外還有其他的違法犯罪行為,不符合相關司法解釋中關於惡勢力犯罪認定的特徵,此辯護意見被法院採納,這起多人參與的尋釁滋事犯罪最後未被認定為惡勢力犯罪。

其實,在具體的案件訴訟中,公訴人、辯護人和法官因為所處的地位和角度不同,對某件案件看法有分歧是正常的。本案公訴人基於犯罪嫌疑人數眾多、新聞和網絡傳播影響較大以及當前掃黑除惡的大形勢,公訴意見也有很大的參考性,我想說的是本案律師在本案中的所作所為告訴人們,律師是國家的法律工作者,他們絕大多數都非常珍惜這個稱呼,都在用自己的行為書寫自己的職業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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