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工的工資、工作地點、加班工資...徐州市總工會出臺指導意見

為更好地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以及企業復工後的勞動保障工作,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保障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秩序,促進勞動關係和諧穩定,徐州市總工會出臺了《關於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領域相關問題的指導意見》。


《意見》共13項,


都是職工最關心的問題!


一、關於2020年春節假期節假日、休息日的界定


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以及《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規定,2020年春節假期中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1月25-27日)為法定節假日,其餘假期為休息日。


二、春節假期期間的工資支付


法定節假日如安排勞動者工作的,用人單位應支付不低於本人工資的300%的加班工資;休息日如安排勞動者工作的,用人單位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本人工資的200%的加班工資。


三、承擔疫情防控保障等任務的企業加班問題


承擔疫情防控保障等任務的企業,經與工會和職工協商,延長職工工作時間不受《勞動法》第四十一條有關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超過1小時、特殊情況每日不超過3小時、每月不超過36小時規定的限制;企業應採取有效措施保障職工身體健康及各項合法權益。


四、疫情防控期間職工工作地點的建議

疫情防控期間,復工復產的用人單位應嚴格按照國家、省、市對於疫情防控的相關規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為減少人員聚集,建議條件允許的用人單位對於可以居家辦公的職工儘量安排居家辦公,尤其對於處在孕期和哺乳期的女職工可以居家辦公的建議優先安排居家辦公。


五、職工患新冠肺炎或疑似症狀,被隔離期間有無工資?被隔離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依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明電[2020]5 號),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並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不得將其中的派遣職工退回派遣單位。


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企業應在合同到期之前,向職工書面發送《順延勞動合同通知書》。


六、因疫情防控,職工無法返崗復工的勞動關係處理

疫情防控期間,政府延遲復工決定期滿後職工無法及時返崗復工的原因多種多樣,企業應視不同情況區分對待:


  • 1、因被隔離、交通管制等防控措施導致無法復工。可在其提供被隔離或管制的相關證明材料(如醫院診斷證明、政府限行通知、村(居)委會證明等)的條件下,企業可以與職工協商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企業自設福利假等各類假。


  • 2、因執行工作任務出差,受疫情影響未能及時返崗。企業應按照正常工作期間支付工資待遇;


  • 3、外地返徐自覺居家隔離。職工有條件居家辦公的,優先安排居家辦公,企業應按照正常工作期間支付工資;不能夠居家辦公的,企業可以與職工協商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企業自設福利假等各類假。


七、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職工工資待遇如何調整?

依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明電[2020]5 號),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協商民主程序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


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八、醫務人員在新冠肺炎防控中被感染致死致殘,是否構成工傷?

依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 號),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

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因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處置和救治等特殊原因,用人單位申請工傷認定時限可予以適當延長。已參加工傷保險的上述工作人員發生的相關費用,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範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法定標準支付。


九、能否以求職者感染過新型冠狀病毒或來自疫情嚴重省份為由拒絕招錄?

不能。《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的權利。該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勞動者受到就業歧視,可以向法院起訴維護自身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條更是明確規定,“國家和社會應當關心,幫助傳染病人、病毒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時救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


十、新冠肺炎的疑似患者隱瞞病情,從事工作,會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十六條規定,“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在治癒前或者在排除傳染病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該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對於疑似為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病毒攜帶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的職工,如果拒絕醫學隔離觀察、拒不配合接受檢疫或故意傳播傳染病造成他人感染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企業可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勞動關係。


十一、疫情防控期間復工復產用人單位開展宣傳工作及心理疏導的建議

疫情防控期間,復工復產的用人單位除應嚴格按照國家、省、市對於疫情防控的相關規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還可以通過宣傳欄、網絡、微信等方式對相關法規政策、防控知識開展宣傳。建議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如職工有需求可以通過網絡、微信等方式對職工開展心理疏導。通過宣傳和心理疏導以消除職工的麻痺思想或者恐慌情緒。


十二、加大勞動關係風險預測預警力度,主動化解勞動關係矛盾

各級工會組織應積極聯繫人社等部門密切關注疫情發展態勢,及時做好分析研判,加大勞動關係風險預測預警力度,加強對受疫情影響企業的勞動用工指導,切實保護職工合法權益。著力提升基層預防化解勞動爭議能力,推動企業建立健全內部勞動爭議協商解決機制,大力加強專業性勞動爭議調解工作。在疫情防控期間創新工作方式,充分利用互聯網、微信等形式開展法律宣傳、勞動爭議調解等工作。結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加強對勞務派遣等人員流動性較大企業的用工監測,有效防範和處置突發情況。


十三、倡導企業與職工應協商一致共渡難關

在疫情防控特殊時期,政府、企業、職工均應共同承擔疫情防控的社會責任,做好防控疫情和復工復產相關工作,我們倡導職工要與企業共渡難關、共克時艱、守望相助、同舟共濟、切實做到有事好商量,遇事多商量,有難題共同解決。對受疫情影響導致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的,鼓勵和引導企業通過協商民主程序與工會及職工協商採取有效方式減輕企業壓力,穩定工作崗位,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係和諧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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