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務】無視疫情防控可能面臨的“罪”與“罰”

​​ 無視疫情防控可能面臨的“罪”與“罰”


導讀

在當前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特殊時期,全國人民眾志成城,共戰疫情。然而,也有一些商家生產、銷售偽劣口罩謀取私利;個別患者隱瞞病情、不服從隔離……事實上,在預防和控制突發傳染病期間,這些行為可能已經涉嫌犯罪,其中不僅包括普通公民,而且不乏公司企業、公職人員等。為此,法官給大家綜合分析近期發生的相關案件,以案釋法,呼籲公眾在此舉國抗疫的關鍵時刻,共克時艱、攜手共進,堅決杜絕並抵制違法犯罪行為。


故意隱瞞發熱咳嗽活動行程信息

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吳某長期在武漢務工,過年返鄉後,拒不配合當地疫情防控處置工作指揮部關於“重點地區人員需向社區(村)登記備案,並主動居家隔離”的工作,故意隱瞞真實行程和活動,編造虛假返鄉日期信息,對自己已有發熱咳嗽等症狀刻意隱瞞,欺騙調查走訪人員,且多次主動與周邊人群密切接觸。同時,吳某有意隱瞞其子與其一同從武漢返鄉的事實,其子也多次在外活動,並密切接觸人群。


經主管部門查實,吳某和其子已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吳某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當地防疫要求,嚴重干擾破壞疫情防控工作,現吳某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並被隔離收治。


【法官釋法】

在疫情廣泛傳播期間,吳某明知當地的防疫要求以及自身從鄂返鄉的行程、高度疑似的症狀等信息,仍與周邊人群密切接觸,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故其行為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8號)第一條第二款規定,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點評】

在本次疫情中,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治療的,過失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涉嫌犯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提示群眾,疫情當前一定要全力配合黨和國家、各相關部門的防疫工作,根據自身情況嚴格遵守勤報備、不聚集等防疫要求,這既是對自己負責,也是對大家負責,為共同抗擊疫情出力。


虛構出售防疫口罩等物資

騙他人財物涉嫌犯詐騙罪

近日,劉某在QQ群發佈消息,稱“大量存貨口罩,有需要的老闆歡迎諮詢”,很快就有很多網友紛紛諮詢此事,其繼續自稱有大量N95型號口罩,可批發出貨。

通過網絡虛假宣傳,劉某先後“銷售”口罩6單,合計收到貨款7311元。現劉某因涉嫌犯詐騙罪,已經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法官釋法】

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劉某趁疫情形勢嚴峻、群眾對口罩等防護用品需求量大的情形,以出售口罩為名,行詐騙財產之實,其行為涉嫌犯詐騙罪。


【點評】

在當前各類防疫物資還不十分充足的當下,大家應通過正規渠道購買物資,而不要通過非正規渠道盲目購買口罩等防護用品,這樣有可能被不法分子抓住實施詐騙或售賣不合規產品的可乘之機。政府以及相關主管部門正在積極籌措各方物資調配,請在合理使用、不浪費使用口罩等物品的同時,持續關注正規渠道的到貨情況,及時購買。


暴力威脅阻礙疫情防控

或涉嫌構成妨害公務罪


張某春節前從湖北離開,返鄉回家過年。當地派出所民警得知這一情況後,及時趕到張某家中,開展疫情防控宣傳勸解工作。而張某則非常固執,拒不配合民警對其進行隔離的要求。


不僅如此,張某多次對勸解民警進行辱罵,還持菜刀將民警趕出其家門,並繼續追砍民警,後張某被民警當場制服。


【法官釋法】

本案中,張某明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依法執行職務,卻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涉嫌犯妨害公務罪,最高可判刑三年。


【點評】

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傳播蔓延,是全社會共同的責任。希望廣大群眾積極響應政府號召,理解支持防疫工作人員和公安民警的工作,自覺配合排查登記和防疫檢查,做好防護隔離,有效阻斷病毒傳播途徑,降低疫情擴散風險。對各類涉疫情違法犯罪行為,人民法院將堅決依法嚴肅查處。

■司法觀察


法律紅線不可碰 攜手同心戰疫情


當前,根據我國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在新型冠狀病毒防控期間,觸碰法律紅線,可能涉嫌的犯罪行為和罪名主要有如下類型:


危害公共安全類犯罪

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觸犯了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涉嫌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死刑。


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治療的,過失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觸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涉嫌犯“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刑七年。


為防止新型冠狀病毒疫情蔓延,未經批准擅自斷路阻斷交通、毀壞交通工具的,觸犯了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涉嫌犯“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交通工具罪”,造成嚴重後果的,最高可判死刑。


侵犯財產類犯罪

在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期間,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搶險救災物資的,觸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涉嫌犯“搶劫罪”,最高可判死刑。


在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期間,聚眾哄搶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觸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的規定,涉嫌犯“聚眾哄搶罪”,對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最高可判刑十年。


在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期間,假借研製、生產或者銷售用於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等災害用品的名義,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觸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涉嫌犯“詐騙罪”,最高可判無期。


在已被感染、疑似病人或密切接觸者被隔離期間,乘機入戶盜竊公私財物的,觸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涉嫌犯“盜竊罪”,最高可判無期。


擾亂公共秩序類犯罪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治新型冠狀病毒疫情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涉嫌犯“妨害公務罪”,最高可判刑三年。


編造與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有關的虛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虛假、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規定,涉嫌犯“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最高可判刑十五年。

在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期間,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新型冠狀病毒疫情信息,在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他人在網絡上散佈,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涉嫌犯“尋釁滋事罪”,最高可判刑十年。


危害公共衛生類犯罪

拒絕按照衛生防疫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新型冠狀病毒汙染的汙水、汙物、糞便進行消毒處理的;准許或者縱容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者和疑似感染者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病擴散的工作的;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均觸犯了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涉嫌犯“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最高可判刑七年。


未取得醫師執業資格,對已被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者或者疑似感染者進行診治,造成貽誤診治、交叉感染或者就診人殘疾、死亡等嚴重情節的,觸犯了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涉嫌犯“非法行醫罪”,最高可判刑十五年。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類犯罪

在防控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或者生產、銷售用於防治傳染病的假藥、劣藥,構成犯罪的,觸犯了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涉嫌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劣藥罪”,最高可判死刑。


在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期間,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用於防治新型冠狀病毒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用於防治新型冠狀病毒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觸犯了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涉嫌犯“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最高可判無期。


擾亂市場秩序類犯罪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假借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的名義,利用廣告對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致使多人上當受騙,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涉嫌犯“虛假廣告罪”,最高可判刑兩年。


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涉嫌犯“非法經營罪”,最高可判刑十五年。


侵佔、貪汙類犯罪

利用職務便利侵佔、貪汙用於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的款物或者挪用歸個人使用,構成犯罪的,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涉嫌犯“職務侵佔罪”“挪用資金罪”“貪汙罪”“挪用公款罪”,最高可判死刑。


挪用用於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的救災、優撫、救濟等款物,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的規定,涉嫌犯“挪用特定款物罪”,對直接責任人員,最高可判刑七年。


瀆職類犯罪

在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的工作中,負有組織、協調、指揮、災害調查、控制、醫療救治、信息傳遞、交通運輸、物資保障等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翫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觸犯了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涉嫌犯“濫用職權罪”“翫忽職守罪”,最高可判刑十年。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在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的工作中,由於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觸犯了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的規定,涉嫌犯“國有公司、企業人員失職罪”“國有公司、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國有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國有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最高可判刑七年。


在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期間,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或者在受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委託代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雖未列入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人員編制但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代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行使職權時,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觸犯了刑法第四百零九條的規定,涉嫌犯“傳染病防治失職罪”,最高可判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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