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聚眾賭博,膽大且違法!行拘!

在全國上下齊心抗擊疫情的形勢下,有人主動請纓,逆向前行;有人堅守崗位,衝在一線;有人奉獻愛心,積極捐贈。可是就在疫情緊急全國上下一心抗擊病毒之際,卻有那麼一些人,不但不幫忙,還處處添亂,拒不配合防疫工作,為疫情抗戰添堵。下面普法君將通過案例為大家解讀,一起來看看吧!

案情簡介

10日14時許,西寧市城東公安分局東關大街派出所開展日常疫情排查工作時,發現在城東區東關大街某家屬院內有人聚眾賭博。民警到達現場時,雖然參與賭博人員都戴著口罩,但室內空氣汙濁。隨後,民警將涉嫌聚眾賭博違法行為人苟某等4人口頭傳喚至派出所接受調查。經查,違法嫌疑人苟某在疫情防控期間,不服從政府的決定、命令,糾集違法行為人鄒某、餘某、馬某到其開設的麻將館內賭博,自己還參與其中,嚴重影響疫情防控工作。4名行為人對違法行為供認不諱,城東公安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七十條之規定,給予苟某行政拘留15日的處罰,給予鄒某、餘某、馬某各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此外,民警將賭具麻將機等依法收繳。

案件定性

本案中,苟某、鄒某、餘某、馬某的行為構成聚眾賭博。如若,有些案件中情節嚴重的還可構成聚眾賭博罪、開設賭場罪。本案雖不至於如此嚴重,但在此向大家普及一定的法律知識,以供瞭解。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賭博罪】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

(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第四條明知他人實施賭博犯罪活動,而為其提供資金、計算機網絡、通訊、費用結算等直接幫助的,以賭博罪的共犯論處。

第五條實施賭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一)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

(二)組織國家工作人員赴境外賭博的;

(三)組織未成年人參與賭博,或者開設賭場吸引未成年人參與賭博的。

附:《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我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律師提醒

所謂聚眾賭博,是指組織、招引多人進行賭博,自己從中抽頭漁利。這種人俗稱“賭頭”,賭頭本人不一定直接參加賭博。所謂以賭博為業,是指嗜賭成性,一貫賭博,以賭博所得為其生活來源,這種人俗稱“賭棍”。賭博一般給予行政處罰,但很多會涉及觸犯刑法,從而涉及刑事拘留,其是追究刑事責任的開始;37天是刑事拘留的最長時間。在此期間內,會轉為逮捕。然後就是長時間的羈押,等候法院審判,直到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從刑事拘留開始到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通常需要5-6個月左右的時間,特殊重大案件可能出現延期的情況,時間會更長。可能長達一年多。小賭傷情、大賭傾家,甚至要承擔法律責任,望大家三思而後行,以免悔不當初。

供稿:青海延輝律師事務所 張萬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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