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年檢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近日,我仔細查閱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2012年修正本)》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實施細則》以及《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章程》等法律和律師行業規範,這些都是律師權利的保護神。但是,每年到了律師年檢的時候了,律師年檢、年檢要求聽課以及律師須繳納年費等問題,我一直沒有弄明白,它們是否有法律依據?如果沒有,那就有違“法無授權不可為”的法律原則。

一是,律師為什麼每年要強制性年檢?年檢到底是律協的管理需要還是律師業務提高需要?年檢的意義到底是什麼?其他法律人,比如法官、檢察官以及公證員以及其他從事法律工作的人是否也須要年檢?我翻閱了上述法律和行業規範,並沒有明確規定,那麼開展這項活動的法律依據到底是什麼?律協是否可以給出明確的答覆?

二是,律師年檢中,為什麼要聽完或學習不少於40課時的專業課程,這個是否有法律依據?律師協會章程所列職責:(一)保障律師依法執業,維護律師的合法權益;(二)總結、交流律師工作經驗;(三)制定行業規範和懲戒規則;(四)組織律師業務培訓和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教育,對律師的執業活動進行考核(五)組織管理申請律師執業人員的實習活動,對實習人員進行考核;(六)對律師、律師事務所實施獎勵和懲戒;(七)受理對律師的投訴或者舉報,調解律師執業活動中發生的糾紛;(八)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上述職責並沒有賦予律師協會對執業律師年度的考核,更沒有授予律師協會強制要求年檢考核必須聽課的權力,律師協會此項權力的法律依據存疑。

三是,每位律師每年繳納1800元會費。律協用這些費用做了一些事情,比如說舉辦了多場業務培訓。但是,培訓的內容大多與專業律師不搭界。首先,現在律師都在專業化了,律師培訓的課堂還是停留在萬金油的層面上,專業律師怎麼會有動力去聽課?其次,律協組織的培訓大多在省會城市舉辦,怎麼能滿足地州市的律師聽課?最後,一場培訓也就能容納200到300人,怎麼能滿足一個省多達10000多人的培訓?

四是,律協協會要求律師接受不少於40課時的學習,那律師協會到底與哪些平臺合作?哪些平臺開放了哪些課程?聽課的費用由誰支付?律師每年支付的1800元的會費,再要律師自己支付學費,有點說不過去吧?另外,律師的數量每年在不斷增長,而律師會費一直沒有下降,是律協的業務增加了而導致開支增加,還是人頭稅?如果需要1800元每年,是否有審計報告?如果不是,那麼律協有費用結餘的情況下,至少應該逐年減少每位律師年費。錢每年都收,學習又要自己去想辦法,那律協有失職的嫌疑。

五是,根據人社部的規定,只有在職稱晉升的時候,人社部才要求職稱晉升的人必須進行繼續教育。近年來,人社部對繼續教育越來越人性化,不要求必須聽課,而是參加學術活動、科研活動以及其它與專業相關的活動都算。律師每年都要年檢,既不是律師職稱晉升的需要,也不是其它業務需要,既對律師執業水平與技能的提高沒有明顯的作用,反而造成不必要的社會負擔。

六是,律師是面向市場的,優秀律師喜歡終身學習。我要提醒律師協會的是,律師是市場參與者,如果自己不自覺學習提高,他們能適應律師業務市場的殘酷競爭嗎?如果某些律師不學習,他們的市場競爭力就不會強,一定會被律師市場所淘汰。這是一個優勝劣汰的競爭市場,律協有必要強制要求律師學習嗎?

綜上,律師每年一度的年檢既缺乏法律依據,也無助於律師市場競爭力自我提升,強烈建議取消律師年檢以及逐年降低律師年費。

黃星永:湘潭大學非洲法律與社會研究中心副主任、執業律師,湖南同湘律師事務所副主任、中非法律實務團隊負責人;

學歷背景:中南(工業)英語本科、湘潭大學法理學碩士、國際法(非洲法方向)博士;

工作語言:中文、英語;

研究領域:疑難勞動爭議(國內)、涉外勞動爭議、國際投資等;

執業領域:涉非法律事務、非洲國家勞動法、涉外勞工法律風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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