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中感染了病毒,是否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最近,全國很多監獄都爆出感染了流行病毒的事情,有些高官甚至因此而受到處罰。如果被關在監獄的罪犯受到病毒感染,他們能否申請國家賠償呢?本文以一個判例作為基礎,介紹一下在監獄感染病毒後,應如何維權。

案例介紹

本案的案號為:(2019)最高法委賠監68號,這是一份國家賠償的判決書,詳細的內容可以在裁判文書網中查閱,本文簡單介紹一下案情。

趙某於2008年夥同他人搶劫、故意殺人,後面被吉林省某法院判20年有期徒刑,刑期至2028年,後進入監獄服刑。在2010年6月前,他在進行疾病治療期間,HIV抗體檢測都是陰性,但是在2011年6月10日,被確認HIV抗體為陽性。

後查明,趙某的監管病房對門房間的別一服刑人員,在2004年被確診HIV,該人員經常聊天、下棋,有時還抱趙某如廁。

吉林省高院審查認定以下事實:1、趙某在服刑期間感染HIV病毒;2、趙某因其他疾病身體有傷口,在此期間曾與對門的HIV感染者接觸;3、監獄存在監管過錯,趙某也存在過錯。

監獄中感染了病毒,是否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國家賠償的條件

本案雖然是行政案件,但也屬於人身損害賠償的範疇,構成侵權要符合以下要件:

1、實施了加害行為(包括不作為);

2、發生了損害事實;

3、行為與結果存在因果關係;

4、行為人主觀存在過錯。

5、不存在免責事由。

按照前面的幾點進行舉證,本案中趙某在服刑前並沒有感染病毒,而在後面被感染了HIV,可以認定發生了損害事實。在判決書,認定趙某與對門的HIV感染者存在接觸,監獄存在監管過錯,剩下的問題就是,監獄的監管過錯與趙某被感染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

?顯然,趙某自己是沒有辦法證明的。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26條第2款的規定,賠償義務機關的行為與被羈押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關係的,由賠償義務機關提供證據。本案中,由於趙某並沒有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因此判決中沒有適用該法條。而關於因果關係問題,該判決使用了另外方式。

判決中這樣寫道:“趙某系高位截癱人員,監獄應當對其與趙某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負有更加嚴格的舉證責任。”換言之,對於這種特殊的情形,應當由監獄舉證。

筆者認為,適用《國家賠償法》第26條第2款可能更好,趙某雖然沒有死亡或者因此而喪失行為能力,但是感染HIV比喪失行為能力更為嚴重,因果關係應當由監獄提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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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範圍有哪些?

本案中趙某請求賠償以下費用:1、護理費;2、繼續治療費和營養費;3、可能引發其他疾病的相關醫療及器械費;4、對趙某及受其撫養(贍養)人的生活費;5、殘疾賠償金;6、精神損害撫慰金。

在判決中,對上述所說的1至5項請求的費用均不支持,均說明了理由,對第6項精神損害撫慰金,判決由監獄賠償10萬元。

我們主要看一下精神損害撫慰金,這個也就是我們常說的精神損害賠償。什麼情況下可以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呢?一般認為,要受到嚴重精神損害的,法院才會支持。本案中趙某因此得了HIV病毒,在常人看來,是受到了非常嚴重的損害,因此可以獲得該項賠償。

監獄中感染了病毒,是否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總結

在此次疫情中,如果在監獄中服刑被感染了新型冠狀病毒,一般來說不能申請國家賠償,但如果因此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或者有其他的嚴重後果,就可以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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