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已婚男士出走,在被宣告死亡後改名另娶一妻,原配發現後申請撤銷死亡宣告,法律保護哪一個婚姻關係?

麥子Villa7


道德和法律上支持第二個婚姻關係,因為第一個婚姻關係按著法律程序已經解除生效,同時,在道德層面,第一個婚姻關係已經名存實亡,如果他本人要求撤銷死亡宣告,是可以撤銷的,同時在法律上應該追究刑責和民事責任(戰爭等特殊情況除外),以示懲戒。


情感教練民哥


此時法律保護的是後來新建立的婚姻關係,原配婚姻關係不再受法律保護。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49條規定: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並未死亡的,不影響該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也就是說,只要該男子在被宣告死亡期間與另一妻之間構建了合法的婚姻關係(到民政局登記),則該婚姻關係受到法律保護。當前司法實踐的做法是,對於原配的婚姻關係,已經在該男子被宣告死亡之日起消滅。所以該男子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再婚的,也不構成重婚罪。

另外,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經本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死亡宣告。在法院撤銷該男子的死亡宣告之後,原配的婚姻關係自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但是如果其配偶已經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記機關聲明不願意回覆的除外。此時男子已經再婚,所以原配婚姻關係也不再恢復,不受法律保護。

不過有人認為,該男子再婚的行為可能涉嫌重婚罪

男子雖然被宣告死亡,但他自己對於自己有原配妻子這一點是明知的,事實上他與原配妻子的婚姻關係依舊存在,只不過法律不承認而已。但《刑法》當中的重婚以事實婚姻為基礎。該男子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在明知自己有配偶的基礎上還與他人結婚,這是刑法明文規定的重婚罪的犯罪行為。

這個問題一直是法律沒有明確的問題,歡迎大家在評論裡發表意見

希望對你有幫助,歡迎評論加關注!!


廌法驛站


這種情況下,法律要保護這男子與原配的婚姻有效,後一個婚姻無效,男子還涉嫌後一個婚姻構成重婚,因為,這男子雖然被宣告死亡實際並未死亡,他改名換姓後與另外一個女人結婚 ,構成重婚,依法應當承擔重婚罪的刑事責任。第二個和他結婚的女人如果結婚的時候明知道他尚有婚姻尚未解除而與他結婚,這女人也會構成重婚罪,她不明知對方已婚,這女人則無罪。


黃玉成律師


這裡面有幾個法律事實,需要逐一定性解決:

被宣告死亡者與他人結婚的,構成重婚,應當依法追究其重婚的刑事責任。

申請宣告配偶死亡的一方配偶,依法要求撤銷死亡宣告、恢復婚姻關係的請求應當得到支持。因為被宣告死亡者在離家出走後的婚姻是非法無效的。在這整個事件中還有財產權屬歸屬和潛在的財產繼承問題,在這些財產權屬歸屬和財產繼承問題上,法律是保護婚姻關係中的受害方的。

如果是申請宣告配偶死亡的申請方在宣告死亡生效後重組家庭、被申請宣告死亡的一方又重新出現並要求撤銷原配偶重組的婚姻關係的,法院才可以在尊重重組家庭夫妻的意願下酌情處理。


不糊塗時塗糊不


真有毛病!你們還煞有介事地討論!我只想問一句:該男子已經被宣告死亡,他沒有身份證明可以領結婚證嗎?


因為我不在乎


你好,保護後一個婚姻關係。


這種情況是有明確規定的:

《民通意見》第37條至第40條的規定,死亡宣告的撤銷產生如下效力:
(一)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未再婚的,夫妻關係從撤銷死亡宣告之日其自行恢復。但是,
如果配偶已再婚的,應保護現行夫妻關係
(二)如果配偶再婚後又離婚或者再婚後配偶他方又死亡的,不能自行恢復婚姻關係。

成都沈律s


問題1.出走被宣告死亡後改名,改名是做假證?還是去戶籍部門改名?應該是假證。

問題2.持假證登記結婚可以?婚姻有效?虛假身份登記的夫妻關係是否合法並受到法律保護。

問題3.原配的婚姻關係自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但是如果其配偶已經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記機關聲明不願意回覆的除外。其配偶指的是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還是指被宣告死亡人本身?

問題4.假證辦理的結婚證如果無效,是不是撤銷死亡宣告後再向婚姻登記機關聲明後,新的婚姻關係合法有效?


Alanandxing


根據我國民法總則和婚姻法的規定,公民被宣告死亡的時間為四年。也就是說,公民從下落不明那天起,連續四年音信全無的,四年期滿後,法律上便認為該人已經死亡。如果該人原來有婚姻家庭,那麼法律上認為該人的配偶是單身,經過法院死亡宣告後,其配偶可以另行與他人結婚;其個人財產亦開始了繼承程序,依照我國繼承法的規定進行繼承辦理。

四年期滿被宣告死亡,法律上便結束了原來的夫妻關係。此時,如果該人與他人結婚登記,法律是認可有效的。其原配發現了該人與他人登記結婚的事實,也不可要求撤銷其婚姻登記。

當然,如果法院沒有進行死亡宣告,其配偶發現了該人與他人登記結婚的事實,是可以申請撤銷該人與他人的結婚登記的。


木棉說事


你好,很高興回答你的問題。

根據法律規定,法律保護第一個婚姻關係,後來的婚姻關係男方構成重婚罪,不受法律保護。

首先來分析你的問題,已婚男士甲出走,被妻子乙宣告死亡。宣告死亡後,甲改名取了丙為妻。乙發現後申請撤銷死亡宣告。法律保護的是甲和乙的婚姻,還是甲和丙的婚姻?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三十七條 被宣告死亡的人與配偶的婚姻關係,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滅。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銷,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關係從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


從上述法律規定可以明確,甲被宣告死亡後,與乙的婚姻關係就解除了。但是,撤銷死亡宣告後,婚姻關係自行恢復。


大家仔細看法條,“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銷,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大家看清楚了嗎,根據法條的意思,只要原配乙在甲的死亡宣告之前尚未再婚的,甲、乙的夫妻關係就從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那麼甲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再婚的行為,當然就構成重婚罪了,法律是不保護第二個婚姻關係的。

為什麼會這麼規定呢?其實大家理解法條所傳遞出來的意思就能理解了。

因為民法上宣告死亡的制度,保護的不是被宣告死亡人的利益,而是被宣告死亡人家屬和利益相關人的利益。被宣告死亡人惡意隱姓埋名,偷偷結婚這種行為已經違背了這項制度設立的宗旨,當然不受法律保護。


浙江杜律師


不要考慮法律是否合理,而是怎樣在合法的範圍內做到利益最大化。

假如配偶不告而別,那麼應該第一時間到派出所報案,四年沒有音信即可註銷戶口。在此期間應儘量轉移現金存款等財產,並可適量進行小額借款用於維持生活或醫療。四年期滿後註銷配偶戶口,認定其死亡。

配偶遺產分配,父母,配偶,子女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同時也要承擔相應債務(包括四年內為了維持生活和醫療的合理舉債)。需要說明的是,夫妻共同財產,要先劃分夫妻份額。儘量不要選擇不動產或者股份,到手了也要儘快變現。

最後,如果有未成年子女,可以考慮找可靠親屬辦理領養手續。

至此,基本終結了這個人對你生活的威脅。哪怕他突然又詐屍回來,只要你不願意再接納,他就無法再走進你的生活。

也奉勸所有想一走了之的人,不要以為你走了,會有人在原地等你。你的家成了別人的房子,你的原配新買了房子,與你的孩子一起生活,可惜新房與你無關。你老了也別指望孩子養你,因為你不養他小,所以他多了一對養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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