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一直上班,問薪資跟放假的同事一樣這公平嗎?

心隨我動18924


疫情期間一直上班,薪資與休假同事一樣,這不僅不公平,還不合乎情理,當然也是違法的,可以說,法情理三個角度都站不住。我們可以將疫情期按時間分為五個階段討論,更容易看到事情的來龍去脈。<strong>

01春節延遲假期之前

春節假期開始至1月27,1月28-1月30,屬於休息日。這個階段在各個企業都很容易理解,和往年沒有任何區別,執行未上班按正常支付,上班調休或支付200%加班費。如果你在這個階段上班,未調休的話是要支付200%加班費的。

1月25-27,屬法定節假日,未上班按正常支付。如果你在這三天上班,必須按300%支付加班費。

02、春節延假階段

1月26日,國務院辦公廳發佈《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即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2日,2月3日起上班。

1月31-2月2,在通知中已經明確屬於臨時假期,支付同休息日,未上班按正常支付,上班調休或支付200%加班費。如果你在這個階段上班,依然可以享受加班待遇或調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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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假期的待遇是有淵源的,第一次是1997年香港迴歸7月1日全國放假1天;第二次是2015年,國家規定9月3日全國放假一天。待遇都是不上班正常支付,上班拿雙倍加班或調休。


03、延遲復工階段

2月3-2月9,屬於延遲復工日,當然,各地時間可能會有出入,但不影響我們的界定邏輯。延遲復工被定義為休息日,如果你在這個階段上班,因此依然執行未上班按正常支付,上班調休或支付200%加班費。

在延遲復工階段,企業已經開始安排經營,具體可分為在家辦公、值班與正常上班三類。在家辦公視為正常上班,正常支付工資,個別地方視為加班,值班可發放值班津貼。

04、企業復工階段和停工階段

2月10日及以後,這裡首次提出可以與職工協商一致後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

當然,既然是復工階段,就不存在你上班別人休息了。因此這裡不展開討論。停工與你企業的現狀不符,也暫時沒有研究的價值。我們只是做個瞭解。

05、正常支付的概念

這幾個階段多次提到了正常支付,我估計老闆應該是在這裡有誤解了。

正常支付是按照正常工作期間的標準發放工資報酬,即正常提供勞動時所發的基本工資、獎金、津貼等,這些都屬於工資的範圍。如果職工的獎金與該職工或單位的業績相關,則在單位業績不佳或停工、停產的情形下,按照單位的規章制度不予發放獎金的是合理的。這就體現出薪酬結構的作用了。

因此,如果你的糾結點在於上班和不上班拿一樣的工資,老闆可以給未上班的只支付基本工資,不支付績效工資,這樣你是不是心裡會平衡些?但如果這事讓其他同事知道,估計你的人設也就崩塌了。

如果你在意的是自己的利益有沒有受損,那就應該重點強調加班工資這塊,這樣不會影響別人的既得利益,雖然多拿加班,會有人羨慕,但不會有人記恨。


暢銷書作者曹鋒


不公平。

疫情期間,我休假在家,基本都是隔離,工資正常發放。我的單位在湖北襄陽,疫情沒有武漢、黃岡嚴重,但也是重災區之一。援助不多、沒有不足、對病毒瞭解的很少,我的同事們和襄陽市廣大醫護工作者一樣,摸著石頭過河,從節前忙到現在,努力控制著疫情。昨天有個同事跟我說,春節到現在,只在家吃過一頓飯。想想我在家隔離,雖然無趣,但也吃穿不愁,他們在一線奮戰,物資匱乏、勞累憔悴、充滿危險,然而我們工資一樣,這連我都覺得不公平。

我想我的同事們,心裡或多或少也會有一點不平衡,只是更多時候,他們義無反顧奔赴前線,無暇顧及這類問題。

很多人肯定會有疑問,因為法定節假日三倍工資的規定。如果能執行,可能心裡稍微有點安慰。但還有不少單位,因為種種原因,像我們單位一樣不執行。

昨天,單位準備對春節期間堅持在一線的工作人員實施補助,優先一線防疫人員,覆蓋全部崗位,一人不落,公平善待。這個消息,我想每一名奮戰在一線的工作人員,都會稍感安慰,也會讓我心中的不公平感稍微減少一些。

但,再多的薪酬,無法彌補疫情期間,堅持上班的人們的風險,向他們致敬!


韓S33


如果說這要是公平的話,那可就真的有鬼了。

一、講一個真實案例:

隔壁老王他三哥表弟二媳婦的三姑子前段時間受公司領導邀請前往公司上班。

當時公司領導說你們來上班的每個月的薪水是5000元錢,因為你們來上班對公司有貢獻,公司也必須適當的獎勵你們。

有一次通過電話聊天兒,隔壁老王他三哥表弟二媳婦的三姑子得知隔壁老張他三弟的叔叔的王阿姨的鄰居和自己在一家企業工作,而且因為她住的地方在南方,所以就沒來上班。

隔壁老王他三哥表弟媳婦的三姑子詢問隔壁老張三弟的叔叔的王阿姨的鄰居:你現在不來上班,公司是不是連薪水都不給你發了?咱們公司領導這麼摳門,他肯定會這樣做的。

誰知道人家對方直接說雖然我沒有上班,但是每個月還是照常領薪水,一個月5000塊錢啊,你現在一個月的薪水是多少呀?

就這樣,隔壁老王他三個表弟媳婦的三姑子氣呼呼的走到公司領導的辦公室,並且責怪他為什麼上班的和沒有上班的薪水是一個樣子。

公司領導看著她吸了一口氣說道:大家都在一個公司上班,大家也都不容易,人家不來上班那是人家的事,可是如果我不給人家工資的話,人家這個月可怎麼活呀?你說是不是?你得有點愛心啊,不能什麼事情都想著你自己。

三天之後這家公司破產了。

二、職場當中要尋找相對意義的公平。

很多人會說:在職場當中,如果你尋找不到絕對意義上的公平,那就去尋找相對意義上的公平吧。

在這裡就是這樣的一個機會和大家談兩句,職場當中其實並沒有絕對意義公平一說的,一旦牽扯到絕對意義公平,那麼這個企業離倒黴也就不遠了。

我們只能在這個企業當中去尋找相對意義上的公平,什麼叫做相對意義上的公平呢?很簡單,只要你努力工作努力付出了,那麼公司領導就會給你發薪水。

給公司帶來的業績要比其他員工給公司帶來的業績多,那麼你領到的薪水就多,同樣的道理,你給公司帶來的業績少,那麼你領到的薪水就少。

這樣的一個工作模式才能夠讓員工死心塌地的跟著公司,死心塌地的為公司付出,為公司效力。

這都什麼年代了,如果在職場當中講究一鍋端的話,甭管幹多幹少都是一個樣子,幹好幹壞也是一個樣子,那麼這個企業只會走向破產。

我們更建議的是公司領導通過調薪的方式,通過對那些來工作的員工調高薪水,那些不能來工作的員工降低薪水的方式來激勵員工,提高他們的積極性和主觀能動性。

作者:職場全能王,優質職場領域創作者,職場速成師,企業管理諮詢顧問,擅長職場問題指引和輔導。歡迎大家贊、轉、收、評,期待大家的關注~~~

職場全能王


疫情期間一直上班,薪資和放假的同事一樣,這是不合理的。

首先從國家法律層面來說,這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疫情期間上班應該是算加班,加班就應該有相應的加班補助。這是法律規定的應得的,法律賦予員工的權利。我覺如果沒有,公司應該給一個合理的理由,否則可以向主管部門申訴。

其次從企業角度來講,作為企業在疫情期間本應該相應國家號召停業。然而公司員工直在上班,就應該給上班的員工相應的報酬。這是一個企業應該做的,也是必須要做的,應盡的義務和責任。如果一個企業沒有給一直在上班的員工相應補助或者報酬。我覺得這樣的企業也是做不大做不強的,趁早離開。

我結合我們單位的情況談談,我們單位過年輪流值班,往年每人一天。值班就有值班費,或者調休。這次剛好疫情趕上過年值班期間,我們其他人都出去不,只好讓當時在公司值班費同事一直值班到2月4號,將近半個月每天不能出大樓,每天的工作就是辦公區和公車消毒。統計每一個員工的情況,活動的範圍等。確實很辛苦,吃飯都是問題,幸好在沒封城之前採購了一些麵包,泡麵等。周圍也沒有吃飯的地方也出不去。所以面對這樣的情況,公司出臺紅頭文件,疫情期間值班的同事給予一定的補助或者調休。不能讓我們一線奮戰的同事寒心。一個公司的壯大不僅僅要靠領導的帶領。很需要基層的員工去努力的執行。所以員工是公司的中流砥柱,是基石。

所以不要在員工的工資福利上過分克扣,往往老闆為了剋扣員工一點福利,完成自己巨大的損失,這樣的例子太多太多,我就不在一一贅述。

今天結合自己身邊的故事,和大家分享一下自己的感受和想法。希望能給大家有幫助!也歡迎大家留言,我們一同討論!感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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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上說,上班與沒上班的工資一樣是不公平的。上班不但壓力,更有責任和風險,尤其是疫情期間。

但實事上講,疫情期間安排上班,上級是根據工作的實際需要結合個人的專業特長來安排,不是衝著哪個人而來。反過來想,當又一特殊情況出現時,或許別人頂上而自己退下休息,完全可能!因為情況不一樣,個人責任不一樣,擔當不一樣,安排不一樣。

最後用兩名句來結尾吧:海納百川,有容乃大。豁達大度,明月入懷!


季風如詩


您好,這肯定是非常不合理的。

勞動者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應當依法支付加班工資。《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結論:《勞動法》已經明確規定了三種加班工資的支付標準,按照不同標準執行即可。


但是還有個問題就是不清楚你們單位是實行的哪種工作制度?是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還是不定時工作制。因為不同的工作制對於在加班方面的工資發放有一些區別。

首先,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按照《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第三款:“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勞動部關於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覆函》(勞部發〔1997〕271號)第七條規定,“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在綜合計算期間內,如果勞動者在實際工作時間總數超過該週期的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總數,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如果在整個綜合計算週期內的實際工作時間總數不超過該週期的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總數,只是該綜合計算週期內的某一具體日(或周、或月、或季)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其超過部分不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此外,該覆函第五條規定:“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因此,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在法定節假日加班的按照300%支付加班工資,其他時間則要看在綜合計算期間是否超過工作時間總數,沒有超過的不用支付加班工資,超過的則按照延長工作時間支付150%的加班工資。

結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在法定節假日加班的按照300%支付加班工資;其他時間則要看在綜合計算期間是否超過工作時間總數,沒有超過的不用支付加班工資,超過的則按照延長工作時間支付150%的加班工資。


其次,執行不定時工作制的企業。《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第四款:“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上述規定”即該條第一款規定的150%、200%、300%的加班工資。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60條規定,“全體職工已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企業,一般管理人員(實行不定時工作制人員除外)經批准延長工作時間的,可以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因此,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均不執行加班工資的規定,即無論是否在法定節假日加班,都沒有加班工資。

結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都沒有加班工資。




Alice寶媽職場生活


疫情期間是比較特殊,不能全參加工作,但可以倒班工作,我覺得特殊情況特殊對待吧!今天這情況跟公平不公平的沒啥好計較的!主要是健康的活著我覺得比啥都好!都發揚點大公無私的精神吧!想想那些戰鬥在疫情前線的醫護人員!我們這小小的付出又算什麼?祖國有難人人有責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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蜜語甜顏668


肯定不公平。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2日。 人社部等7日印發《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係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對在春節假期延長假期間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指導企業應先安排補休,對不能安排補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資。


趣知生活


大家好,我是李哥,很高興回答這個問題。


疫情期間一直上班與放假的同事薪資一樣這顯然是不合理的。從疫情發生,漫延,暴發到隔離,凡與疫情相關的機關事企業人員如口罩生產,消毒生產,部隊,醫務工作者,警察,社區人員及志願者,企業一線倒班工人,他們冒著生命危害,沉受巨大心理壓力,舍小家顧大家所得的工資補助報酬理所應該,合情合法。
因疫情原因放假的同事如機關事企業的雖然沒上班,有的按政策發放70一80%的工資生話也沒有問題的,如果全額髮放工資及還享受補助是不被公眾所接受,也是違反政策及勞動法的。
希望所回答有所幫助,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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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庭漁歌vlog


不公平,不說法定假期的三倍工資了,最起碼得給堅持在一線工作的員工一定的經濟補償,一定要在薪資上和未能及時上班的員工有所差別!這樣才能讓堅持上班的員工心理得到安慰,我大哥工作的的工廠給堅持上班的員工每人每天多補助150塊錢,給沒能及時到崗的員工只發基本工資!一直上班的員工上班更有動力,沒有上班的也沒有抱怨,挺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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