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將房子出售給親戚,尚未辦理過戶,還能要回來嗎?

將房子出售給親戚,親戚已經付清全部購房款且已經入住,房子還能要回來嗎?

看到這個問題,大多數人的第一反應是怎麼可能要的回來。哲學史上講究辨證思維,法律也是如此。因此,已經出售的房子在一定條件下是可以要的回來的。

以案說法:將房子出售給親戚,尚未辦理過戶,還能要回來嗎?

那麼,在什麼條件下已經出售且交付的房子可以要的回來呢?按照以往慣例,我們先來看一個案例:

甲乙系夫妻關係,經濟條件殷實,名下有多套房產。甲的弟弟丙經濟條件較差,從2014年起,甲乙雙方便將雙方名下坐落於廈門市某小區的一套305室房產無償出借給丙一家人居住。2016年乙突發疾病去世,在丙的軟磨硬泡之下,甲將305室房產以低於市場價出售給丙,丙付清全部購房款並繼續居住在305室房產內。2018年,甲的兒子丁無意中發現甲與丙簽訂的購房協議,才得知305室房產被出售的事實。

丁覺得母親甲是被丙欺騙才出售房產,售房款明顯低於市場價,現房價已經上漲好幾倍,遂諮詢律師能不能把房子要回來?


以案說法:將房子出售給親戚,尚未辦理過戶,還能要回來嗎?

筆者認為,丁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出發,主張返還房產:

第一:案涉305房產系甲乙夫妻共同財產,甲乙雙方各享有50%份額,乙去世後,配偶甲及兒子丁均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即甲共享有房產75%份額(包括原本持有的50%),丁享有25%。甲與丁作為案涉305房產的按份共有人,根據《物權法》第一百零一條"按份共有人可以轉讓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份額。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之規定,甲在出售按份共有房產時,並未通知共有人丁,侵害了丁的優先購買權。因此,丁有權主張甲與丙的購房協議無效。

第二:本案中,丙系甲弟弟,又長期居住在305房產中,對於乙的死亡、房產的繼承人情況不可能不知情,即丙明知房產並非甲一人所有,而是與丁共有。丙購買房產時不僅未取得甲與丁的一致同意,而且以明顯低於市場價購買,其購買行為主觀上存在惡意,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條件。因此,根據《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關於善意取得的規定,丁有權追回305房產。


以案說法:將房子出售給親戚,尚未辦理過戶,還能要回來嗎?

綜上所述,已經出售且交付的房子在一定條件下是可以要回來的。對於購房者來說,在購房時一定要充分查看售房者是否有權出售房產,如查看房屋所有權證書、婚姻關係、是否有共有人等,如果房產有其他共有人的,一定要經過其他共有人共同簽字、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售的證明等。另外,購房時的價格不得低於市場價的30%,否則可能被認定為存在惡意串通購房的嫌疑,將來發生糾紛,就可能發生本案房產被要回去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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